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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公司主张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麻辣烫汤底配方,所打造的麻辣烫品牌在外卖平台的麻辣烫类目评价中位列前茅。T公司诉称其前员工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T公司的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并在离职后与X公司使用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配方经营麻辣烫,侵害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6,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T公司主张的涉案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能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T公司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被诉侵权配方使用了T公司涉案配方的配料及相应比例,T公司前员工张某某具有接触涉案配方的可能并帮助X公司经营麻辣烫产品,X公司亦未提供自行研制获得被诉侵权配方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其麻辣烫产品,侵害了T公司享有的技术秘密。鉴于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故对T公司的停止侵权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涉案技术秘密的类型、商业价值、X公司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X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麻辣烫汤底配方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本案判决认定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经对T公司汤底配方与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取的被诉侵权汤底配方进行了细致比对,认定X公司使用了与T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汤底配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考虑到涉案汤底配方的商业价值、X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时间较短等因素,最终判令X公司赔偿T公司15万元。本案判决表明,“小配方”也可以得到“大保护”,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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