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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
【基本案情】
瑞士某公司系专利号为03827088.9、名称为“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螺旋刀片”等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某医疗科技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赔100万元。瑞士某公司、某医疗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侵权获利超过2000万元的可能性较大,且其拒绝按照法院要求依法提交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故改判全额支持瑞士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医疗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000万元和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适时转移损害赔偿证明责任,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有效破解专利维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最终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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