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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010293730.7、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不同荧光体的不同饱和特性和不同发光效率,权利要求1采取协调配合的多个技术手段,解决了有关技术问题,故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价应作整体考虑。现有技术既未公开协调配合的整体技术手段,又未提供有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强调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评价原则,明确了对于存在彼此紧密关联、相互协调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应当整体考虑,对于准确认定专利的创造性,避免“后见之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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