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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主体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外国法律法规数据库,将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及时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变化、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或者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策略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引导我国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指导。
第八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
第十条 国家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我国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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