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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97121280.5、名称为“一种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及其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浙江某网络公司、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公司、某银行公司分别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外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外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在简化输入、简化权重、简化需求、简化检索等四个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主要包括适用“三步法”的逻辑推演和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当“三步法”结论是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当“三步法”结论是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进一步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如基于有关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结论是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应当复验“三步法”分析,综合考虑逻辑推演和经验推定两方面结论,作出判断。基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认定创造性时,专利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对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该效果来源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承担证明责任。鉴于外国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技术效果确实存在,且未能够证明该效果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的程度,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澄清了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明确了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判断创造性的基本逻辑、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和审理路径,对于正确评价创造性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宣判后,败诉外方当事人特意送来锦旗,称赞中国法院较低的诉讼成本和较好的庭审诉讼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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