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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I换脸”侵犯著作权案
2.涉“编曲”行为著作权侵权案
3.“蚂蚁”NF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长江存储在美国起诉美光侵犯其11项专利
5.中国锂电池公司第三次在ITC的337调查中胜诉美国竞争者
6.美国奥委会起诉饮料公司侵犯奥运商标
7.YouTube更新了AI工具“擦除歌曲”
01 “AI换脸”侵犯著作权案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AI换脸”服务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被告“某颜”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原告陈女士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基本案情
原告陈女士是一名古风人像摄影师,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有实名认证账号,并发布其自行创作的短视频,账号获赞及粉丝量颇高。
陈女士发现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某颜”的小程序里设置有AI生成“一键换脸古风汉服”板块,其中展示的部分模板素材竟与自己平台账号中发布的短视频十分相似。用户将自己的照片上传至该小程序,即可制作“AI换脸”后的古风汉服形象,并免费保存到手机相册中。
陈女士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某颜”小程序中使用自己创作的13条短视频,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立即下架侵权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创作的原始视频体现了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颜”小程序中的视频内容系通过对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海某科技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将原始视频用于牟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害了陈女士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上海某科技公司表示认识到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已经删除涉案视频、主动履行了相关人工智能算法备案。在此基础上,该公司接受法院对其发出的算法合规建议并承诺今后将加强算法安全评估及素材来源合规审查。同时,被告获得了陈女士谅解,原告撤回要求下架侵权视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原始视频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00元。
本案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作为数字经济行业小微初创民营企业,在艰难创业的路途上难免遭遇种种挫折,比如本案中因“AI换脸”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起诉索赔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案中,上海某科技公司在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原告谅解,并加强平台算法合规建设,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值得同业经营者学习借鉴。
02 涉“编曲”行为著作权侵权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之一的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以音乐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作品的编曲具有独创性,苏某某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词后交由苏某某进行编曲创作。被告某技术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侵害了其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苏某某在方某人声的基础上,进行了编曲创作并配乐,形成了涉案音乐作品。对于该作品而言,苏某某的编曲内容具有独创性,是该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作为权利人共同主张权利。二原告共同创作录制了涉案音乐作品,对该录音制品享有权利。
被告某技术公司在未取得二原告授权、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综艺节目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片段作为选手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并向公众提供了当期节目的网络点播服务。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作为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涉案综艺节目歌曲信息中未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对二原告词、曲作者的身份进行署名,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
在涉案综艺节目的录制过程中,现场有大量的参赛选手和观众,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进行播放,属于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构成表演权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000元,并在涉案综艺节目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表声明向二原告致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编曲者是否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本案中,原告方某作为词作者,其音乐作品的作者身份无可争议。而苏某某作为编曲者是否构成该音乐作品曲作者的身份是本案争议焦点之所在。
在音乐创作中,“曲”的创作分为作曲和编曲,前者主要是指对于旋律的创作,而后者则是对和声、配器等非旋律要素的设置和排列。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所保护的“曲”是以前述哪种方式所创作的。但是,一般而言,作曲的独创性高于编曲,在司法实践中,所保护的“曲”也一般是指作曲,而非编曲。
在今天百花齐放的音乐作品中,编曲对于一首音乐作品的作用不可小觑,并非单纯的体力劳动,编曲者往往也付出了相当的智力劳动,并通过音乐作品呈现出其独创性表达。因此,对于编曲创作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法院认为,音乐作品的独创性,由旋律与非旋律要素共同决定的。苏某某承担的器乐编排、混音等编曲工作,包含了其对非旋律性表达的构思、取舍、加工、组合,体现了其智力创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作品最终的思想与情感表达效果,具备独创性。因此,认定苏某某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共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03 “蚂蚁”NF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涉及数字藏品领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甲公司使用“蚂蚁链”作为企业字号,并通过“蚂蚁数藏”平台提供NFT的行为,对原告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据悉,甲公司已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原告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系多个“蚂蚁链”注册商标被许可人。A科技公司旗下的“鲸探”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
被告甲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且通过“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发行名为“蚂蚁数藏纪念章”的数字藏品,并在多个APP、网络社区的注册账号中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标识。
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以甲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自贸港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数字藏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甲公司通过其“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的发行和寄售服务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所涉及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涉案“蚂蚁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似,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甲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蚂蚁数藏”标识,“蚂蚁数藏”与原告享有权利的“蚂蚁链”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甲公司将其提供的数字藏品及服务标注为“蚂蚁数藏”等行为构成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蚂蚁”作为原告企业字号,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甲被告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与原告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反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并通过“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与原告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选择企业字号及对数字藏品经营、宣传时未对“蚂蚁”“蚂蚁链”进行合理避让,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停止在数字藏品经营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与“蚂蚁”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字样,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mayi.art”;并赔偿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数字藏品是数字经济的重要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案中,法院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里面没有包含数字藏品的情况下,从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出发判断,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侵权判决。
04 长江存储在美国起诉美光侵犯其11项专利
近日,中国3DNAND闪存制造商长江存储再次将美光告上法院。长江存储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指控美光侵犯了其11项专利,涉及3D NAND Flash 和 DRAM产品。长江存储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美光在美国销售侵权的存储产品,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长江存储指控称,美光的96层(B27A)、128层(B37R)、176层(B47R)和232层(B58R)3DNAND Flash,以及美光的一些DDR5 SDRAM产品(Y2BM系列),侵犯了长江存储在美国提交的11项专利或专利申请。
2023年11月,长江存储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光及其子公司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起诉讼,指控它们侵犯了其8项与3D NAND Flash相关的美国专利。
2024年6月,长江存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受美光资助的丹麦咨询公司Strand Consult及其副总裁罗丝琳·雷顿(Roslyn Layton)散布虚假信息,破坏长江存储的市场声誉和商业关系。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中国锂电池公司第三次在ITC的337调查中胜诉美国竞争者
近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的337调查结果中,中国锂电池公司Carku对美国竞争对手NOCO取得了又一次胜利。这标志着Carku在337调查中连续第三次获胜,是业内第一家取得这一成绩的中国公司。
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Carku Technology)专业从事锂电池技术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该公司推出首款锂电池便携式汽车启动器,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据悉,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交了947项专利申请,其中657项专利已成功授权。
NOCO是一家成立于1914年的跨国公司,该公司专注于设计和生产消费类电池充电器、启动器、电池和各种相关配件。
Carku和NOCO之间的法律纠纷始于2021年1月。当时,NOCO向ITC投诉,要求对Carku进行专利侵权调查。
在2022年4月29日的初步裁决中,ITC裁定NOCO的第10,604,024号专利未能满足国内技术行业要求,Carku没有侵犯该专利。2022年8月,ITC在最终裁决中维持了这一决定。
NOCO没有对该裁决提出上诉,而是于2023年2月13日向ITC提起了另一项337调查。该公司声称,Carku在美国进口和销售的便携式起跳器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ITC将调查分为337-TA-1360和337-TA-1359两个案件。前者偏向于审查NOCO关于商业外观侵权、虚假广告和不公平竞争的指控,而后者则侧重于NOCO的专利侵权指控。在这两起案件中,ITC的初步裁决都有利于Carku。
在337- TA -1359案中,即Carku的第三次337调查中,ITC认定Carku没有违反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其产品没有侵犯NOCO的美国专利。该案件涉及调查Carku的产品是否侵犯了NOCO的美国第992、808、452、213、023和243号专利,涉及多达6项专利的177项权利要求。
“Carku对ITC做出的又一次公平裁决表示感谢。我们将坚决抵制任何滥用专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反击,以保护我们公司和客户的利益。”Carku的发言人表示。
Carku和NOCO之间的法律纠纷已经超出了美国的范围。报告显示,两家公司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德国、英国、加拿大和中国)都存在持续的纠纷。Carku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并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对NOCO进行反诉。
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美国奥委会起诉饮料公司侵犯奥运商标
近日,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员会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法院起诉运动饮料制造商Prime Hydration,指控后者以美国篮球队球员凯文·杜兰特(Kevin Durant)为主角的奥运主题广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据悉,该公司由YouTube名人洛根·保罗(Logan Paul)和KSI于2022年创立。
诉讼称,Prime公司与杜兰特合作推出了一款奥运主题饮料。杜兰特是NBA超级巨星,曾三次获得金牌,但在诉讼中没有被列为被告。
该诉讼称,Prime公司在其包装和广告上使用“奥林匹克”“美国队”和其他奥委会商标构成侵权。根据诉讼,自委员会于7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勒令停止函以来,Prime公司仍在继续使用侵权商标进行营销。
该起诉讼提起时,距2024年巴黎夏季奥运会开幕还有一周。奥委会表示,Prime公司使用奥运商标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奥委会认可了该品牌。
奥委会在诉状中表示,可口可乐拥有在饮料上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它要求法院命令Prime公司停止使用其商标,并要求赔偿金钱损失。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YouTube更新了AI工具“擦除歌曲”
近日,YouTube发布了强大的“删除歌曲”工具,该工具允许创作者轻松地从视频中删除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而不会影响对话或音效等其他音频元素。
YouTube上的内容创作者最大的担忧之一是受到侵犯版权的惩罚,平台可能会对其施以中断流量变现,甚至下架相关视频的惩罚。这一过程由YouTube系统Content ID产生,该系统识别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使用,并强制用户编辑和重新上传他们的视频以遵守版权政策。
YouTube发布的最新版本的AI工具Erase Song,能够帮助YouTube用户删除其视频中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而不会影响剪辑中的其他音频。然而,YouTube警告称,算法可能并不完美,为了确保符合版权保护要求,它提供了剪切片段,用没有版权的音乐代替音乐,或者将片段中的所有声音静音的选项。一旦视频编辑成功,YouTube将删除侵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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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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