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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发展依靠创新发挥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是建设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关系的制度载体。现有理论对新质生产力的范畴内涵尚未达成充分共识,导致关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研究缺乏针对性。生产力以产业为载体,从产业结构转型需求出发,发展新质生产力不限于追求未来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根本上是对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需求强化,既包括通过创新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也包括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制度载体,知识产权通过双重路径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一是支撑建设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二是衔接市场力量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保障科技创新的新型举国体制顺畅运行。面向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需从供给、需求、环境三个维度作出制度协同,从而优化知识产权创造供给,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建设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内外制度环境。
关 键 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创新驱动 新型举国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更加明显。”大变局之“变”首先体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层次变革。在生产力的维度上,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5G、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快速渗透,以ChatGPT、文心一言等产品为代表的智能型生产工具的出现,带来技术发展路径、产品形态、产业模式的根本改变,全球的生产组织方式、产业生态和经济格局正在经历深度调整。在生产关系的维度上,经济全球化退潮以来,美国和欧盟为消费和研发中心、东亚为生产和制造基地、中东拉美为能源输出基地的国际“大三角”分工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发达国家致力于掣肘中国发展、推动“制造业”回流,南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竞相崛起,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受到挑战。这些因素构成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内容。面对全球发展格局深度变革与国内经济优化升级形成历史性交汇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和规律的认识,更加强调发展的高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高质量发展成为主旋律。
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从理论上为之提供科学指引,2023年下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开创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这一崭新的战略范畴,并多次就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基本特征、发展路径等作了重要论述。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为我国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从产生原理和作用机制来看,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和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主导因素。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也不会有新质生产力。现代社会的创新不再是零敲碎打,而是由组织筹划,提供经济资源,发明创造以及创造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共同组成的系统工程。实现这样的创新,必须栖身于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建构这样的创新生态系统离不开制度支撑。从世界经济史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激励创新的制度设计。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关键在于生产关系的完善,即基本制度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制度的力量密码就是以法治手段重构人类的生产关系,推动社会生产从以土地为基础资源的零增长模式,逐步过渡到以科技为核心要素的正增长状态。进而,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持续激励和保障下,科技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源泉,创新成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在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主要的激励工具和制度轨道。在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知识产权对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路径和作用机理,并据此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协同机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激发新质生产力。
一、新质生产力范畴内涵的厘定
(一)厘定新质生产力范畴内涵的全球视野
自新质生产力提出以来,理论界对新质生产力概念进行了广泛研究探索,新质生产力的基本概念、特征、形成逻辑、价值意义等方面得到了充分厘清。然而,关于新质生产力的范畴内涵即新质生产力涵盖哪些领域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新质生产力即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领域由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带来的生产力。按照此要求,发展新质生产力要重点发展“三新”领域,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向未来科技要生产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质生产力不局限于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从长远来看,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是未来发展方向,但颠覆性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长周期的艰苦探索,往往可遇不可求。从现实来看,传统产业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底盘基础,全面提升传统产业的质效和附加值,是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增长的另一重要来源。因此,新质生产力不限于新兴领域和颠覆性产业,无论是新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凡是能够提高单位产品附加值的都可以被定义为新质生产力。由于新质生产力的范畴内涵存在争议,关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的讨论也偏于宽泛,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举措。对此,需要结合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进行宏观定位和把握。
从历史上来看,人类社会迄今共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带来了主导产业的变迁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以纺织机器的发明和蒸汽机的广泛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使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厂手工业转向了机器工业,促进了纺织业、运输业、钢铁和机械工业的兴起,劳动密集型工业逐渐成为主导产业;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以电力的广泛使用、发电机和电动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使蒸汽机技术转向内燃机技术,促进了汽车工业、航空工业、电力工业、电信业的崛起,资本密集型工业逐渐成为主导产业;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高分子合成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对机械设备、材料、染料、塑料、橡胶、纤维、合成材料、信息产业产生了深刻影响,促使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升级,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成为主导产业。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蓄势待发,以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大数据、物联网等为核心的技术体系正在加速物理、网络和生物空间的融合,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多点、群发性突破的态势,各学科领域交叉融合、广泛扩散渗透,正在孕育新一轮基础性、系统性创新。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将极大改变人类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推动全球产业更替、经济格局乃至政治格局的重大深刻调整。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迭代以新产业培育为基础,产业结构演进是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函数,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则是创新的函数,产业和产业结构变化则是这种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体现和载体。具体而言,产业结构包含两个因素:各产业部门内部的构成,各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比例关系。相应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包含两个内容:各产业部门内部构成从中低端向高端迈进的高级化“发展”,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经济技术联系和相互作用关系的平衡协调。前者主要是指产业内部的生产要素由劳动力密集向技术密集的转变,后者主要指由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向第二、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的演变,且相应产业内部各生产部门的生产要素由劳动力密集向技术密集演进。在此过程中,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发展和产业结构变迁具有决定性作用。历史发展的进程表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之路无不是通过技术创新对相关产业的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而开启的。
综合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力新与旧的划分并非绝对,新质生产力也并非特指某一领域。从新质生产力的提出背景、功能定位来看,新质生产力是作为传统生产力、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升级方案而被提出,其范畴内涵无法通过抽象的理论推演得来,必须立基于人类数百年的经济发展探索和全球产业发展动态进行整体把握和客观评定。本文认为,新质生产力不应该局限于对未来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单一化追求,而是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理念和高效的发展模式,其以超长的历史时段和辽阔的宏观视野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规律作出了准确的把握和精确的提炼,对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厘定新质生产力范畴内涵的中国视角
我国作为发展中经济体,社会发展在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在于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和产业结构高度不够,无论是低收入阶段的“马尔萨斯陷阱”,还是解决温饱之后的“中等收入陷阱”,本质上都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层面存在问题。所以,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之道在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其范畴内涵、发展重点和实施路径理应从产业创新和结构优化升级的角度进行判断。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是人类运用生产资料通过与自然之间能动的劳动过程创造财富的能力,生产力的整体发展以产业结构体系为载体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在于产业结构高度的历史提升。对我国而言,产业结构发展并非与发达经济体所引领的产业结构发展的整体趋势保持同步,或很大程度上落后于整体趋势,无法直接据此来界定生产力的新旧。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产业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第一产业在产业部门中占绝对优势比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1979-1992年),由于农村改革、企业改革、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扩大外贸进出口等方面的推进,传统制造业获得技术更新改造,轻工业产品消费和投资增长,农业比重下降,非农产业尤其是轻工业、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业等比重上升;第二阶段(1992-2001年),地方政府主导本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强,推动了工业投资大规模扩张,拉动工业高速增长、比重继续上升;第三阶段(2001-2012年),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持续,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工业品出口和投资迅速扩张,包括传统工业、基础工业在内的整个工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产业结构出现了新的重化工业化趋势;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投资、出口对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动的作用减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推动了服务业大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趋势是逐渐由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向第二、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演变:1979年,中国产业结构呈现“二一三”状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第一产业30.7%、第二产业47%、第三产业22.3%;2022年,产业结构变为“三二一”,比重分别为7.3%、39.9%、52.8%,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逐渐缩小,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集约型产业规模扩大。然而,当前我国的“一产不稳、二产不强、三产不大”产业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基础薄弱,制造业大而不强,资源加工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占比较高,高新技术制造业占比低,服务业与工业结构性失衡,服务业占比迅速扩大,但整体经济效率却未得到有效提升。在国际分工中,我国出口产业结构是以加工贸易和轻纺产业为主,处于价值链低端、国际竞争力不强。产业结构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的滞后。进入新时代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要素驱动,东西部不平衡发展和城乡二元划分带来的廉价劳动力、低端加工制造为主的高消耗高污染式的粗放生产、廉价产品外向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模式、政府巨额投资基础设施的保增长方式,支撑了持续多年的“中国奇迹”式增长。我国进入工业化高级阶段之后,在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资源和环境严重透支、海外贸易壁垒愈加高筑、基础设施市场日益饱和时,旧有增长模式必然会面临边际收益锐减的问题,须为产业结构升级寻求新的动力。
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求来看,新质生产力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突破颠覆性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当从国际趋势和国内需求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在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呈现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带动了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寻找科技创新突破口、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的先机,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作为全球各国或地区的共同追赶目标,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特点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带来的产业变革无疑是新质生产力,但对我国而言这却并非是问题的全部答案。从国内产业发展来看,尽管我们基本追赶上了前三次工业革命的步伐,但当前却处于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阶段,很多产业处于落后状态或价值链底端,依靠要素成本优势驱动、大量投入资源和消耗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如制造业中传统资源加工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占比还比较高,高新技术制造业占比还比较低,高档数控机床、集成电路、高档芯片、精密检测仪器等高端产品依赖进口、技术上受制于人,这就要求通过创新补齐技术短板或者利用新兴技术在传统产业推行质量革命、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一方面,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化工、煤炭、钢铁、机械、纺织等传统产业关乎国计民生,不能被贴上“低端产业”的标签。而应利用工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制造等先进技术对传统制造业进行流程再造,加速生产线和产品的更新迭代。利用高端工艺和工程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在更多行业实现国产化替代配置。另一方面,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聚链成群”。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等行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应找准产业链跨越式发展的突破点,培育一批优势产业链供应链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集群。提升传统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竞争力。
产业是生产力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持续迭代升级是生产力跃迁的重要支撑。与传统生产力相比,现代化生产力的“质”不完全是以生产工具为标志,而是以科技创新为依托的产业创新决定生产力的“质”。新质生产力不只是对未来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盲目追求。与传统生产力相区别,新质生产力主要强调高质量发展对土地与资本投入的依赖弱化,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需求强化。从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的演进包含整个生产范式的转变,新质生产力提出的根本性意义在于发展理念革新,代表了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新阶段。这一发展理念既适用于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也适用于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知识产权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双重路径
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在创新的引领下,形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生产力。创新既包括科技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在历史上,知识产权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其制度史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在我国,经过长达70余年的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长为有效配置创新资源的市场机制。同时,知识产权还与政府主导的创新激励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一种“混合式”的中国特色创新体制。这一“市场—政府双驱动型”的创新体制既具有市场经济国家激励创新的普适逻辑,又能够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并将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中继续发挥独特的驱动作用。
(一)普适路径:知识产权制度是构建市场化创新体制的决定性制度
不同于传统有体财产,技术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性,其内在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了技术创新必然依靠国家介入管理:第一,创新技术的原始生产具有较高的固定成本。第二,创新技术的再生产和分配具有极低的边际成本。第三,技术的非竞争性,即某一企业应用特定技术的同时,并不减少他人对相同技术的应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创新技术完全由私人生产分配,就会导致技术方案被公开后,价格将趋向降低到供应商品的单位边际成本,导致难以回收成本,进而降低技术创新积极性,或者导致企业不再公开交易其创新技术,而是选择以技术秘密等形式保护其技术优势。为缓解上述困境,政策逻辑上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将技术类比国防等公共物品进行管理,由政府统一投资或者提供补贴进行开发,供全社会分享利用;另一种是当今熟知的知识产权方案,即在创新技术之上建立产权,将知识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重塑市场分配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即采取第一种方案。1950年,国家公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已失效),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专利制度的法律规范。该条例规定,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中选择其一:发明权归公有,国家给予发明人适当荣誉和物质奖励,国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可免费使用;专利权归私有,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195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已失效),正式建立了科技奖励制度。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1956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向科学进军”的口号。同年开始实施《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通过这一规划,我国逐步建立起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取得了“两弹一星”等重大成就,积累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要经验。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经济制度转向了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模式。一旦将计划体制作为经济发展的路径,就必然依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配置资源,科技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也不例外。195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社论《大力推广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宣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全体人民的财产”,这就关闭了技术私有的路径。1963年,国务院颁布《发明奖励条例》(已失效),同时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第23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该条例正式排除了发明私有的可能性,将其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由国家负责推广应用,发明人仅可获得政府奖励。此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打断了经济发展的正常进程,经济秩序陷入混乱,技术生产和科研活动基本停滞。
改革开放后,重塑市场化创新体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重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从1982年开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先后颁布。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在社会商品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商品,新的知识产业已经出现。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1986年《民法通则》(已失效)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基本法律的高度对“知识形态商品”的权利作了肯定回答。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在科技领域提出了“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工作方针,减弱对科研单位的国家控制,将大部分科研机构推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肯定民营企业作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作用。科研单位转型为科技型企业,出现了联想、华为等一批科技型企业,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完善,创新市场逐步形成并发挥基础作用。以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正式全面参与全球化进程,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全面提升。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一次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统筹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强调顶层设计,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科学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社会力量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阻碍,不断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越性。
由上可知,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我国创新体制的最重要变化因素是引入了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的市场化机制。从创新活动的一般规律来看,市场是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在逐利动机的调节下企业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以新的生产函数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由于企业这种天然的市场发现能力使得企业在更大程度上面向市场创新,这决定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和最主要的承担者。在市场化体制下,知识产权贯穿于创新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对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对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对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利益分配机制。这种作用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构建了安全稳定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对于创新尤为重要,因为法律质量直接关系创新的剩余索取权回报的安全性。对于企业而言,它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资本,忍受高风险并进入新市场。这些活动需要长远眼光的“交易型信任”以及强化稳定和有效执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科技创新企业对于创新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独享市场利益的权利,使其有机会收回创新投资并继续再投资,从而激励科技创新不断累积,进而推动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持续累进增长,最终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与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塑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科技创新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取的利益主要来自于其创新成果市场化所创造的效益,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只有经过适当的扩散,才会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发展,乃至国家经济的增长产生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一系列许可转让工具来促进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同时通过对权利客体、内容、存续期间等一系列限制来保障新技术的传播扩散,便利社会公众知识创新。
知识产权源于市场,并最终反哺市场。在内部结构上,知识产权是科技、法律和市场的统一体。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起点,市场化和产业化是知识产权的归宿,法律则是衔接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交易的制度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竞争中配置创新资源、界定成果归属、促进成果流动、保障成果共享的决定性制度。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进而激发新质生产力的普适逻辑。
(二)中国特色路径:知识产权制度是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的相容性制度
市场化创新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逻辑,却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当前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与世界科技强国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整体创新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缺乏基础性、原创性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还不高,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支撑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过去面对我国科技创新治理的长期困境,囿于市场机制先天发育不足,国内长期存在一种“市场万能”或“知识产权浪漫主义”倾向,有观点将目前的国家创新能力不足归咎于政府主导,将全面地市场化作为改革出路,认为中国科技创新体系在总体上仍然没有摆脱政府以计划方式配置资源的局面,出路在于深化认识市场体制精神而塑造创新系统。此外,受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之“通说”话语的影响,有观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划上等号,乐观地认为只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机制作用之下即可实现创新转型。近来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追求最严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从发达国家已有经验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一系列内在缺陷,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市场配置创新资源能力的局限日渐凸显,科技创新面临政府与市场的双失灵问题。具体而言,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乌卡(VUCA)特征”,即波动性(volat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复杂性(complexity)、模糊性(ambiguity)特征。首先,前沿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呈现投入驱动的特征,对大科学装置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相应创新资源的投入也大幅增加,单靠市场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投资。其次,新一轮科技革命不再以单一技术主导,而是呈现多点、群发性突破态势。各学科领域交叉融合、广泛扩散渗透,具有链条超长、系统复杂等特征,创新主体间高效协同的难度大幅上升,多环节复杂系统中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扭曲在所难免。最后,在日益复杂的创新系统中,从科学探索到研究开发,再到商业推广,中间衍生出大量易变因素,增加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市场主体“趋利避害”的特性会让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更为保守的经营策略,热衷于“短平快”的科技成果,降低科技研发投入,难以提供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供给。
上述特征对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为此各国普遍动用国家力量争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机遇。创新不再是简单的企业个体之间的竞争,而是科技创新国家集成力的较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诸如“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等最成功的科技创新计划都是由政府规划并组织实施。不仅如此,取得先发优势的发达国家还企图遏制后发国家的创新进程,以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过去发达国家先后通过巴黎统筹委员会、《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协定》(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Goods and Technologies)在高科技产品方面对我国实施禁运禁售,通过订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实现全球价值链中的利益分配。时至今日,美国仍然通过大规模芯片禁售、颁布《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H.R.4346 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等迫使芯片企业选边站队以及制造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等形式遏制中国发展。我国错过了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后期才奋起直追,目前尚处于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阶段。国内企业在创新能力、信心方面还远不及传统跨国企业。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层层围追堵截下,传统依靠市场力量自发实现创新发展的道路具有不可复制性,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在战略新兴领域超前部署、大胆探索,才能实现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培育。
“当竞争的基础转为创造和知识积累时,国家的作用就变得日益重要,创造与保持竞争优势也转变为本土化的过程。”为了解决传统科技计划体制僵化性问题和市场化机制在大科学领域的局限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以下简称新型举国体制)的战略谋划。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4条进一步把“新型举国体制”写入了法律总则。这一新的战略谋划实现了对传统计划管理体制或自由放任主义的突破和创新。相对于传统举国体制,新型举国体制是将我国政治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作用互动协同起来的国家创新治理体系。它在继承和发扬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和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一切创新力量开展协同创新。新型举国体制不同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国家“大包干”,而是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下举国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融合,即首先坚持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仅在基础性、战略新兴领域等局部发挥政府的战略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资源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目标。
新型举国体制之“新”,当体现为国家意志之“新”和市场机制之“新”,尤其是市场机制之“新”,这是新型举国体制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举国体制的根本区别。由于政府干预下的举国体制受行政指令僵化性的制约,客观上存在科学与经济社会相疏离、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顽疾,以往作为市场化治理机制的知识产权能否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则成为主要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在举国体制内可以有效发挥科技计划和市场体制桥梁的作用并弥补彼此不足。过去由于体制惯性,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科技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一直被忽视。但从制度设计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确定了技术的产权归属,形成了技术扩散的制度保障,对创新资源要素具有流动导向与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能够促进创新资源流入最有效率的生产部门,借助其与市场化机制的结合可有效弥补行政指令的不足。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建立国有科研力量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高效合作研发机制,保障关键核心技术等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如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成果双向转化即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展开。因此,在新型举国体制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有效连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桥梁,是全面释放创新潜能进而激发新质生产力的最大变量。有必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科技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实现局部政府配置与整体市场配置的有效融合。
三、面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协同
随着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以保障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及时作出协同性调整。从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规律来看,影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可以从“供给侧—需求侧—环境侧”三维视角进行分析,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协同也可以从这一视角展开推进:供给侧主要解决高质量知识产权成果的供给问题,即如何推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需求侧重在解决如何实现市场需求与科技创新成果的匹配问题,即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环境侧则着力构建支持创新的制度环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
(一)供给侧的知识产权制度协同
我国早期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初步阶段,知识产权数量曾长期被视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例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提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要从2010年的1.7件提高到2015年的3.3件。自此,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成为评价我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评价指标。从量化指标来看,2007—2023年,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9.6万件增长到401.5万件,增长了40多倍。自2019年起,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超越美国后连续居全球第一。量化指标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体现我国企业专利创造能力的进步,却难以恰如其分地反映我国创新能力的发展水平。因为在发明专利拥有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我国专利运用的能力依然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仍然面临知识产权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不匹配、知识产权规模扩大与经济增长不相称、知识产权量的增长与质的提升不协调等多重矛盾,数量庞大的专利维持时间短、转化率低,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专利占有率低。
随着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本上是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促使高质量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高质量的产业竞争力。而这种高质量成果的创造动力并不源于政府对专利申请的财政激励,而是从根本上取决于教育科研累积、市场需求的引导和企业家精神的结合。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的激励作用在于产权确定性或收益成果确定性的引导,有利可图才能刺激市场创新和产生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未来应当弱化政策对知识产权申请行为的诱导,清理各类资助政策,严格专利、商标审查制度,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创造知识产权,在高效能的市场竞争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
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的质量、规模和结构直接决定新质生产力的生成过程。新质生产力在结构承载上由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所主导,聚焦科技含量高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强调:“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应当突出战略导向,对标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以高价值专利培育为主线开展知识产权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通过健全平台体系、引导多元资源投入,强化关键共性技术供给,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不断完善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推动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跃升。依托优势学科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和高价值专利布局及储备。建立健全企业家科技咨询制度,充分听取各类创新主体意见,提高专利导航等政策制定的前瞻性,不断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头雁”效应,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合体,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围绕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等优势产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打造更多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互促共建的落地场景,以专利产业化促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
此外,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型生产要素,这些新业态、新领域、新客体的出现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完善新型生产要素的产权保护规则、塑造行业竞争秩序。从目前来看,这些新业态、新领域、新客体的变化并未超出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张力,可以选择在既有制度上渐进式完善,而不需要大规模的专门立法。如针对数据集合保护目前实践中发生了诸多纠纷,基本上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般条款调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未来可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据访问利用规则。人工智能的出现带来了人的发明或者创作过程的变化,但现阶段人仍然是创作或发明的主体,完全独立的超级人工智能尚未出现,不需要在立法层面以人工智能为主体作出过早畅想。但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些基本判断标准,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等可能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在专利文件公开中可能需要公开人工智能算法、数据等必要内容,对此要尽快调整和明确新业态、新领域、新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领产业创新发展。
(二)需求侧的知识产权制度协同
知识产权成果只有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才能实现由科技创新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化。伴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生了大量知识产权成果,有效专利数量、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连年居全球第一。但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不足等突出的问题,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转化之间仍然存在严重的断裂。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和运用对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有助于激发产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产业升级也将带动知识产权的提质扩容。这种双向联动、互促演进的态势,在新领域、新业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我国固态电池全球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年均增长20.8%,增速位列全球第一。在大规模专利技术的支撑下,2023年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新三样”产品合计出口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应当看到,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协调性还存在不足,中小企业参与融通创新的深度有待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经济效益不够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仍然存在转化机制不畅、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等问题。
对此,建议区分市场化创新体制和科技管理体制分类施策:在市场化体制中,企业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微观主体。目前,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企业所占比重已超过七成。因此,应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加强大科学装置、大数据、算力设施等前沿领域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研究,推动产业集群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市场需求对于技术迭代和普及的决定性导向作用。政府重点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服务,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提供全面、深入、及时的信息服务,为企业、产业知识产权决策提供有效的引领和指引,促进知识产权的布局、获取和运用;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专业特长、行业影响等方面的优势,不断降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促进创新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运营许可、价值评估、担保功能、保险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和投融资体系,拓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为创新型企业持续研发创新、技术转化、扩大产能提供基础。此外,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给予重点扶持:一方面,落实《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6号),通过“普惠服务+重点培育”支持有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造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另一方面,落实《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5号),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与企业精准对接,加速知识、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集聚,打通从基础研究到高价值专利的转化渠道。
在政府主导的科研管理体制中,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尤为突出和迫切,其根本问题在于国家科技管理与市场的疏离。为规避新型举国体制对市场敏感度不足的缺陷,实现国家力量与市场机制相协调,需要以知识产权为衔接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以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明确知识产权的中心地位,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探索改革既有奖励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奖励纳入科技奖励体系,强化科技奖励的市场价值导向。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健全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化决策机制,降低责任风险,包容审慎监管,支持高校院所根据发明人贡献进行专利所有权分割,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制度可行性,激励科研机构和人员面向市场创新和技术转化,构建以知识产权为驱动载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全面提升国有科研成果和财政资助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效能。
(三)环境侧的知识产权制度协同
科技创新的成功需要制度环境的响应。朝什么方向或何时发生创新,不是随机的行为,而是取决于一定的制度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并非越严格越好。随着我国发展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知识产权成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的倾向。2019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后,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文件力争实施“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裁判、行政执法竞相角逐“历史最高损害赔偿额”“最大罚单”。有些地方人士甚至呼吁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至20倍,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倾家荡产”。
需要澄清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从来不是越严越好,而是应当结合产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在新制造领域,伴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间排除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加。如,市场竞争加剧后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2009—2017年,案件数量从325件上涨到2235件,标的额过亿的诉讼屡见不鲜,案件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远高于所有行业的平均年复合增长率,案件数量在96个产业大类中位居前列。从产业层面出发,我国新能源技术路线、产业优势正在形成但尚未稳固,尤其在国际竞争中面临重重阻碍和风险。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仅从个案出发强调法律威慑功能,而是要从产业整体出发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协同创新、合作共赢,避免知识产权过度保护、高赔偿额带来产业内部的滥诉内耗。
在产业转型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电子通信、生物制药、高端制造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成长,市场先行者与后来者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有一部分主体通过伪造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对合法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妄图利用知识产权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伴随着市场需求下降,此种现象正在愈演愈烈,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实质性阻碍,促进公平竞争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治理的新维度。例如,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前3批撤回率达97%;2022年全年,依法审查完成商标注册申请705.6万件,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37.2万件。在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领域,各类知识产权投诉数量中,近1/4为恶意投诉。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竞争对手恶意炮制专利侵权诉讼阻碍上市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继续严厉查处此类商标抢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断净化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同时,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领域,数字经济具有较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市场通常体现为“赢者通吃”或寡头垄断的均衡结构。在常用互联网服务中,腾讯、字节跳动、百度、阿里巴巴四家公司旗下的应用占据整个移动互联网用户在线时长的70%,各互联网平台不断实现纵向一体化,通过兼并收购向互联网的各个领域渗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成为不同超级平台网络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例如,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中,竞争也主要体现为各超级平台模型的竞争。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天然具有垄断的高风险性,算法合谋、价格歧视、数据封锁、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收购、拒绝交易、捆绑交易等行为正从可能变为现实且愈演愈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在新业态、新领域数据要素等知识产权保护中,一方面,注重保护投资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从规制市场失灵的目标出发谨慎、有限地扩张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必要设施原则等认定规则,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确保数字时代创新公共资源的充分可获得性。
此外,我国早已是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约30%,连续14年位居全球首位。工业化能力是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的实力根基。随着工业制造的数字化和社会生产的智能化,现代化大生产呈现更加集中化的趋势。但生产毕竟不能替代消费,全球的需求始终并将一直处于分散的状态。如果我国想长期保持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的地位,必须充分利用全球大市场的资源,尽快将中国制造进行全球化分配和世界性消费。这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国际治理。
在国际层面,全球经济并非企业公平角逐的竞技场,为在新一轮全球资源要素重组、经济结构调整中赢得先机,各国普遍动用国家力量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由于知识产权与全球贸易规则紧密相连,因而其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打压发展中国家的最有力工具,发达国家频频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制造贸易壁垒、维护本国产业利益。例如,美国频繁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发起特别301调查、337调查、332调查,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其本国市场扩张。在知识产权跨国纠纷中,各国不断争夺司法主权,适用国内规则调整国际贸易纠纷。例如,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美国、英国法院频繁颁发禁诉令、裁定全球许可费率。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美国《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推动本国法的域外适用,管辖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限制技术向中国转移扩散。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美国、欧盟等不断试图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之外重构对话场域和游戏规则,通过制定区域性、多边、双边国际协议,力图将本国政策升级为全球规则,使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全球铺展,从而继续占据全球贸易价值链的上游。面对发达国家的打压遏制,我国作为全球大国应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以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为基本原则,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和TRIPS协定为基础的现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多边框架体系,积极主导构建和参与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体系,把握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使全球规则朝着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在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方面扩大对外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国际仲裁等体制机制。在《对外贸易法》等修改中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机制,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各种挑衅和贸易摩擦,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争取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结 语
尽管知识产权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意义已有基本共识,但由于新质生产力的范畴内涵仍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度路径和保障机制的研究偏于宽泛而缺乏针对性。由于生产力以产业结构体系为载体体现,从产业结构转型的实际需求出发,发展新质生产力不限于对未来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追求,而是对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需求强化,既包括通过创新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也包括通过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制度载体,可通过双重路径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一是支撑建设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二是衔接市场力量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保障科技创新的新型举国体制顺畅运行。
面向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应从供给侧、需求侧、环境侧三方面作出协同性调整:一是优化知识产权创造供给,弱化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行政激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激励市场主体基于竞争需求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在市场化创新体制中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政府科技管理体制中将知识产权深度嵌入评价管理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三是建设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国内层面,查处商标抢注、专利非正常申请等行为,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不断净化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国际层面,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完善国内制度,运用国际规则应对各种挑衅和贸易摩擦,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争取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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