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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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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某公司为“横机设备”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与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签订了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宁波慈某公司认为,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侵害其技术秘密,遂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刑事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商业秘密,故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案件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是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所涉案件事实有所重合。一审法院应将与该案有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继续审理该案。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及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既要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又要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既要避免以涉嫌犯罪为由插手经济纠纷,也要避免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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