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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乐播”相关商标引纠纷,怎么回事?
提及“乐播”,经常使用投屏功能的人一般不会陌生。围绕着“乐播无线投”与“乐播板凳”商标,深圳一家字号为“乐播”的科技公司与北京一家持有“乐播”系列商标的科技公司产生了纠葛。
近日,双方纷争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播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申请注册包括第18109811号“乐播板凳”商标与第46659435号“乐播无线投”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第1891期商标公告显示,涉案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乐播”相关商标起纠纷
中国商标网显示,2015年10月20日与2020年5月26日,乐播公司先后提交了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与2021年5月14日注册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家用遥控器等第9类商品上。
2009年2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朋公司)提交了第7220959号“乐播”商标、第7220996号“乐播网”商标、第7219223号“乐播VOOLE”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被核准注册,均被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电视机等第9类商品上。
2021年10月8日,优朋公司针对乐播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乐播公司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56件与“乐播”相近似的商标,而且其不仅复制、摹仿了优朋公司的知名商标,也对行业内其他知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具有明显攀附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乐播公司并未针对优朋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辩。
中国商标网显示,自2013年成立以来,乐播公司累计申请注册了270余件商标,其中含有“乐播”二字的商标超200件,而“乐播”相关商标中申请日期最早的为第16786562号“乐播投屏”商标,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因与优朋公司在先商标相近似而被驳回了注册申请。除“乐播”系列商标外,乐播公司还申请注册了“Airplay cast”商标,因为与苹果公司的“AirPlay”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在乐播公司提交“乐播投屏”商标的注册申请之前,优朋公司的“乐播”标识经大量媒体报道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乐播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其仍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优朋公司“乐播”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谓正当,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对两件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乐播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手段是否正当终厘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乐播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优朋公司“乐播”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驳回了乐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乐播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乐播”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均源于乐播公司的使用宣传行为,“乐播”系乐播公司的字号,乐播公司申请注册“乐播”相关商标是基于正常、真实的经营所需,而且已与乐播公司及其产品形成稳定对应联系,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优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乐播公司不仅对优朋公司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摹仿,同时也对无线投屏领域其他知名商标进行摹仿,例如乐播公司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4463960号“ALLcast”商标,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116931号“Airplay cast”商标,在家用遥控器等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3116959号“mirrorcast”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乐播”,“乐播”文字并非通用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涉案商标申请日前,优朋公司的“乐播”标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乐播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涉及“乐播”相关商标200余件,而且还申请注册了“ALLcast”“Airplay cast”“mirrorcast”等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在先使用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近似商标,在乐播公司未能说明其所注册的上述商标具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乐播公司申请注册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明显违背商标的内在价值,而且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的经营秩序,应当予以规制。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一般表现为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还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孙志峰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近似或者有一定联系的商标标识具有积极意义,在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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