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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竞争案件
2.保全现场删除侵权软件 最高法顶格罚款100万元
3.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4.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主题资格指南
5.特斯拉5G专利诉讼被英国法院驳回
6.欧盟法院维持字节跳动“守门人”认定
7.中国移动加入OIN 获Linux系统专利交叉许可
01 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竞争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之间的一起数据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上海某公司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21年9月,该公司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2023年,该公司“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库”获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登记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2021年,北京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上海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非法获取“aidatatang200zh”数据集(下称“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即涉案1505数据集的子集),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并以提供下载服务为方式诱导用户注册会员,侵害数某某公司的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同时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数据集,在国家级报刊及上海某公司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722400元、公证费2300元。
争议焦点:涉案数据集法律属性的认定
1. 缺乏独创性,不构成汇编作品
涉案数据集是在基础语音文件上进行编排而成,每个单元文件夹中的结构、分布方式、整体布局均相同,其数据集在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尚不能体现出独特构思,故涉案数据集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2. 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不构成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
涉案数据集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提炼整合,将原本单一且价值有限的碎片化数据信息通过算法分析处理,可以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具有数据财产权益。
但是,对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回归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27条尚未将“数据”作为一种类型化的民事权利(即绝对财产权)而规定其权利内容,在缺乏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况下,北京某公司无权依据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要求将涉案数据集类推绝对财产权请求保护。
3. 权利人主动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
2019年7月2日,北京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披露了涉案200小时数据集的下载渠道和训练方法,即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已经因北京某公司的主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4.具有商业价值,可构成反法保护客体
北京某公司对涉案200小时数据集付出了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的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了具有实质量的声音数据条目,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模型研发主体对声音数据的需求,可为北京某公司带来本质为竞争性权益的商业利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上海某公司的侵权行为
上海某公司被诉行为违反了涉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开源协议)的非商业目的使用规则。其未自行进行资源积累、亦未支付对价或获得许可的“不劳而获”行为,实为利用共享数据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有违相关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此外,被诉行为损害了北京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数据服务领域的创新机制,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最终认定上海某公司行为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涉案数据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公司赔偿北京某公司赔偿数额1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
在本案的审判中,法院明确了公开数据集的保护方式,即考虑作为汇编作品、商业秘密或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保护。此外,本案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企业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树下一根定海神针。
02 保全现场删除侵权软件 最高法顶格罚款10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某咨询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某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罚款决定,对上诉人某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顶格罚款100万元。某咨询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未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
基本案情
原告某软件公司为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根据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对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使用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2021年7月30日,一审法院至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并向其释明配合证据保全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法院两次发现该公司多名员工在管理人员授意下持续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经现场调查确认,某咨询公司多个微信群均有要求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记录。
鉴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取直接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了证据保全。之后,某软件公司对某咨询公司等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
最高院作出罚款决定
最高院在该案件的二审审理中,查明了上述情况,并作出处罚决定。最高院认为,本案某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严重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准确查明某咨询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具体数量等案件关键事实,依法应予严厉制裁。根据某咨询公司的行为性质及情节,决定对其顶格罚款1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我们认为,本案中最高院作出的顶格罚款决定,不仅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警示和约束,也为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敲响了一记警钟:当公司在意识到自身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想办法弥补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通过毁灭证据的违法方式逃避责任。
03 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近日,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制度实施以来的首起申请复议案件,撤销了下级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厘清了专利侵权案件中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判断标准。
福建中院作出保全裁定
2024年6月3日,追觅科技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责令:石头科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追觅科技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泉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石头科技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当下时值“618”电商全线大促期间,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会给追觅科技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该损害将明显大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石头科技带来的损害。此外,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泉州中院裁定石头科技立即停止侵害追觅科技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两款扫地机器人产品。石头科技不服该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驳回追觅科技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最高院撤销保全裁定
1.本案诉前行为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追觅科技的申请系基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引发,被控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涉案专利权本身发生灭失或者权利价值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亦不存在对苏州某公司人身权利的侵害。
根据追觅科技的主张,被控侵权行为最早在2023年8月即已实施,追觅科技并未及时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直至2024年6月才提出。相关事实表明本案并不存在时效性较强的因素,不具有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紧迫性。
2.本案诉前行为保全并不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其一,涉案专利权效力尚属稳定,但本案双方当事人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特征存在较大争议,现阶段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的事实基础尚不清晰。
其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将难以控制且会显著增加追觅科技的损害,亦无证据表明被控侵权行为将导致追觅科技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其三,双方当事人均系扫地机行业的知名企业,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给追觅科技造成的损害要高于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石头科技造成的损害。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综上,最高法裁定撤销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专利侵权诉讼的临时性救济
诉前行为保全是民法中的一种临时救济制度,这种临时救济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保全,在英美法系被称为禁令。各国在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上和判断重点上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有四: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④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情况紧急是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美国《专利法》规定,法院颁布临时禁令需满足四个条件:①原告具有胜诉可能性;②如不颁布禁令,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颁布禁令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④颁布禁令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美国法院对胜诉可能性的判断较为严格。
日本《专利法》中并无禁令有关规定,主要适用日本《民事保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利诉讼中适用临时禁令的主要条件有二:一是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二是具有颁发临时禁令的必要性。其中,必要性通常是日本法院考量的重点。必要性一般包括:权利人的利益、侵权人可能得损失、二者的平衡、权利人专利的实施情况等因素。
04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主题资格指南
2024年7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专利主题资格指南》,以解决包括人工智能(AI)在内的关键和新兴技术的创新问题。
本指南将帮助USPTO人员和利益相关者确定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法 (35 § USC 101) 规定的主题资格。此次发布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USPTO和申请人应如何评估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中权利要求主题的资格。该指南更新还公布了三个新示例,说明如何在各种技术中应用该指南。
该指南已于公布次日,即2024年7月17日生效,提供了USPTO在人工智能和主题资格方面所做工作的背景、USPTO专利主题资格指南的概述,以及对指南中某些领域的额外讨论:与人工智能发明特别相关,包括联邦巡回法院关于主题资格决定的讨论。
“USPTO仍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关键和新兴技术的创新,”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我们期待听到公众对本指南的反馈,这将进一步明确评估人工智能发明的主题资格,同时激励解决世界和社区问题所需的创新。”
这三个新示例根据 35 § USC 101 对某些情况下的假设权利要求进行了额外分析,以解决特定问题,例如权利要求是否引用抽象概念或权利要求是否将抽象概念整合到实际应用中。它们旨在协助USPTO人员在专利审查、上诉和授权后程序中将USPTO的主题资格指南应用于人工智能发明。
USPTO将继续直接参与制定与人工智能对所有形式知识产权影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该指南的公布系USPTO履行拜登政府于去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所承担的义务,为审查员和公众提供关于人工智能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点问题的指导,包括专利主题的资格。
此前,USPTO于今年2月宣布了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指南,以及针对从业者的人工智能指南和征求意见关于人工智能对某些可专利性考虑因素的影响,包括现有技术的资格和本领域普通技能水平的评估。
05 特斯拉5G专利诉讼被英国法院驳回
本周一,美国科技公司InterDigital和专利授权平台Avanci赢得了特斯拉在伦敦提起的诉讼。
2023年,特斯拉于在伦敦高等法院起诉了InterDigital和Avanci。特斯拉希望法院确定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条款,以允许特斯拉使用上述两专利持有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特斯拉今年5月提交给法庭的一份文件显示,特斯拉计划将在英国推出5G汽车。
然而,InterDigital和Avanci要求法院驳回特斯拉就FRAND许可条款的裁决。
本周一,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专利所有者的裁决,法官蒂莫西·范库尔(Timothy Fancourt)在一份裁决中表示,特斯拉对许可的竞标必须被驳回,但特斯拉撤销InterDigital三项专利的主张可以继续。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欧盟法院维持字节跳动“守门人”认定
2024年7月17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字节跳动公司对欧盟委员会指定其为“守门人”的决定提起的诉讼。
案件背景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提供在线社交网络平台TikTok。2023年9月5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市场法》(DMA)将字节跳动指定为“守门人”。2023年11月,字节跳动在对该决定提起了撤销诉讼。
欧盟法院判决
首先,关于《数字市场法》的立法历史和内容。法院强调,欧盟立法机构决定通过《数字市场法》,是为了通过制定规则确保数字行业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特别是为守门人提供的核心技术平台服务的商业用户和最终用户,从而促进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
其次,法院认定欧盟委员会完全有权认为字节跳动是守门人。法院指出,字节跳动满足《数字市场法》中规定的全球市场价值、欧盟内TikTok用户数量及时间的定量门槛,因此可以假定它是守门人。此外,字节跳动提交的论点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明显质疑其对内部市场的重大影响、TikTok作为重要门户的作用以及字节跳动的稳固和持久地位。
第一,法院驳回了字节跳动全球市场价值主要归因于其在中国的活动的观点。法院认为,字节跳动的高全球市场价值,加上欧盟内大量TikTok用户,反映了其财务能力和潜在的变现能力。
第二,法院还驳回了字节跳动没有生态系统,也不受益于网络或锁定效应的观点。法院认为,自2018年在欧盟推出以来,TikTok的用户数量迅速地指数级地增加,短时间内达到了Facebook和Instagram用户数量的一半,并且特别受年轻用户的欢迎,他们在TikTok上花费的时间比在其他社交网络上更多。
第三,法院驳回了字节跳动不享有稳固和持久地位的观点。法院认为,尽管2018年TikTok确实是一个挑战者,试图挑战像Meta和Alphabet这样的既定运营商的地位,推出了Reels和Shorts等竞争服务,但它还是迅速巩固了其地位,甚至在随后的几年中加强了这一地位,以至于在短时间内实现了高速用户增长。
此外,欧盟法院肯定了欧盟委员会适用的证据标准。
最后,法院驳回了字节跳动提出的关于其辩护权被侵犯和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论点。
07 中国移动加入OIN 获Linux系统专利交叉许可
近日,中国移动正式加入专注于降低开源软件专利风险的机构OIN(Open Invention Network,开放发明网络),成为中国首家加入OIN的通信运营商。
据悉,OIN拥有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交叉许可平台,加入OIN许可平台的任何一方均可获得Linux系统专利的交叉许可,以便在核心Linux技术和相关开源技术方面遵循专利互不侵犯原则。阿里巴巴、腾讯、华为、比亚迪、小米、字节跳动、百度、海尔、上汽等国内企业均为OIN成员。
中国移动科技创新部副总经理刘佳表示:“中国移动加入OIN后,不仅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开源项目的创新实践,还将携手OIN及其成员,共同推动 Linux 系统及其开源技术的高水平实施,共同维护开源生态的健康发展。”
OIN首席执行官Keith Bergelt表示:“很高兴有中国移动这样的全球领先企业加入OIN。相信他们的加入将为所有移动通信服务供应商在支持开源技术专利互不侵犯方面树立榜样。”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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