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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某咨询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某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罚款决定,对上诉人某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顶格罚款100万元。某咨询公司已按期交纳罚款,亦未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
原告某软件公司为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根据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对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使用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7月30日,一审法院至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并向其释明配合证据保全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发现某咨询公司多名员工在其相关管理人员授意下持续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为此,一审法院又先后两次当场向某咨询公司释明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现场调查确认,某咨询公司多个微信群均有要求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记录。鉴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取直接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了证据保全。后,某软件公司对某咨询公司等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在罚款决定中认为,本案某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严重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准确查明某咨询公司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具体数量等案件关键事实,依法应予严厉制裁。根据某咨询公司的行为性质及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顶格罚款100万元。
本案作出罚款决定,不仅有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司法秩序,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民事诉讼程序、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亦增强了中外主体的司法公正获得感,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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