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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背景概述
二、一审判决核心争议与判决要点
(一)一审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三)一审判决内容解析
(四)一审判决评价
三、二审概要与核心结论
(一)二审程序与法官介绍
(二)二审核心争议再审视
(三)二审判决调整与最终内容
四、案件评述与全球影响
· 结语
2024年7月12日,英国上诉法院民事法庭对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InterDigital”)与联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联想”)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争议作出了判决(判决书全文见文末) 。该判决在上诉听证会后的四个星期内即告作出,由Richard Arnold、Christopher Nugee和Colin Birss三位法官共同审理。上诉法院最终裁定,联想需向InterDigital支付的每单位专利许可费用较英国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增加5美分,联想应向InterDigital支付的许可费总额(不含利息)为1.783亿美元,预计在复利计算下,该金额将达到约2.4亿美元。此案是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之后[1],所处理的第二起明确界定SEP组合FRAND全球许可条款的司法案件。
一、案情背景概述
本案聚焦于InterDigital与联想之间关于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费率争端。InterDigital持有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声明的多项SEP,并据此要求联想为其在相关产品中的专利使用行为支付FRAND(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性)许可费用。自2007年起,联想即已销售符合3G标准的设备。双方就InterDigital专利组合许可事宜的初步接触始于2008年末,当时InterDigital向联想发出了相关函件。在随后的十余年间,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即便InterDigital多次提出许可要约,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8月27日,InterDigital针对联想提出了五项专利侵权诉讼,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合理的赔偿。在此过程中,InterDigital坚持认为,联想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条款获取许可,否则将视为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然而,联想对此持有异议,明确拒绝了InterDigital的产品组合许可证,否认了侵权指控,同时对InterDigital所主张的专利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尽管如此,联想对FRAND条款下许可的全球性质并未提出异议。
在诉讼期间,法院进行了多次技术审判和FRAND审判,旨在明确InterDigital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在FRAND审判启动之前,InterDigital已通过技术审判充分证实了其至少一项专利的有效性、不可或缺性,以及联想存在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联想初期对此持有异议,但在FRAND审判启动后不久,即2023年3月6日,联想明确表示将遵守英国法院最终裁定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即接受了在英国法院进行全球许可条件裁判。[2]
二、一审判决核心争议与判决要点
(一)一审案情概要
一审法院,即位于伦敦市中心的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下辖的专项法庭——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庭),作为英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核心司法机构,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9年8月27日,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InterDigital, Inc.以及InterDigital Holdings, Inc.联合在英国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庭正式提起诉讼,针对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联想(美国)有限公司、联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摩托罗拉移动英国有限公司,指控其侵犯了InterDigital所持有的五项专利,并请求法院判令联想在符合FRAND条款的前提下获得相关专利的许可。
本次诉讼将摩托罗拉与联想一同列为被告,主要基于双方之间的紧密业务联系,以及双方共同涉及的与InterDigital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争议。摩托罗拉作为联想的子公司,联想通过收购获得了摩托罗拉的部分业务,包括其移动设备和技术资产。因此,在涉及InterDigital持有的SEP专利的使用时,摩托罗拉和联想作为共同的实施者,被纳入了此次诉讼的被告名单。
在一审中,InterDigital坚持要求联想支付总计3.885亿美元的许可费,该费用涵盖自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并附加按季度复利计算的4%利息,总额达到5.178亿美元。InterDigital认为其提出的5G扩展要约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但遭到联想的拒绝。联想则主张,其无需为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的销售支付任何费用,亦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即便需支付,亦应依据较低的利率和较短的计息期进行计算,并主张许可费总额应为1.089亿美元,远低于InterDigital的要求。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费的计算基础:如前所述,双方对于许可费所应涵盖的销售时间范围及其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InterDigital主张其2020年提出的5G扩展要约中的许可费率是FRAND的,该要约对过去和未来的销售采用了相同的费率,并包含了对未来销售的多种折扣,较为复杂。在审判过程中,InterDigital进一步主张,即便采用一次性总付的方式,也应以类似其5G扩展要约中的方式计算许可费,特别是应考虑到对过去销售的许可费。InterDigital依赖于其所谓的“可比许可”来支持其费率主张,特别是LG 2017许可。在庭审过程中,InterDigital公司同意法院应确立一次性总额专利使用费,而非基于销量计算的持续专利使用费。
联想公司在庭审中的立场是,其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的许可条件符合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该条件包括一次性支付8000万美元,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6年期内销售额的15%,同时免除所有过往(即2018年1月1日之前)销售的专利使用费。此数额基于每部手机0.16美元的费率计算得出。然而,庭审结束时,联想公司不再反对自2013年8月27日起支付专利使用费。
2. 过去销售的处理:InterDigital坚持应对过去销售全额计费,而联想则主张对过去销售给予大幅度折扣或完全豁免。
InterDigital主张许可费应涵盖从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联想的所有销售。特别地,在其提出的5G扩展要约中,InterDigital提议对从2012年1月1日(假定有六年限制期)起的销售支付许可费,但对2007年至2011年期间的销售免收许可费。InterDigital的估值专家贝赞特先生基于5G扩展许可条件计算,联想公司应支付的总额专利使用费为3.37亿美元,其中高达1.99亿美元被专门计入“过往”销售,占比近六成,而仅1.38亿美元对应“未来”销售。若以联想公司总手机销量6.757亿部为基准,将这一总额专利使用费平均分摊至每部手机,则得出的费率为0.498美元。此举表明,InterDigital倾向于将更多的许可费负担分配至过往销售。
联想最初主张无需对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的销售支付许可费,理由是这些销售超过了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定时效期(如六年)。在审判过程中,联想放弃了其最初对无需支付任何过往销售许可费的强硬立场,但坚持认为它不应为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的销售支付许可费。
3. 利息的支付:涉及核心争议点包括利息支付的必要性、适用的利率标准以及利息的计算周期。InterDigital公司主张利息应依据4%的季度复合利率进行支付。然而,联想方面对此提出反驳,其论点主要包括:(i)不存在支付利息的法定或合同依据;(ii)在当前案件背景下,FRAND许可条件并不支持利息的支付;(iii)若需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其上限应设定为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且利息计算应从2018年11月起以简单利息形式进行。
4. FRAND条款的确定:双方就何种许可条款构成FRAND,特别是关于过去销售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三)一审判决内容解析
一审法院采取可比协议法整体确定费率。InterDigital公司多年来签订了约72个许可合同。为支持其主张,InterDigital引用了20个第三方的许可合同,即“InterDigital 20”,作为可比的许可合同,这些合同均包含基于销量的专利使用费条款。联想公司则选取了InterDigital授予不同第三方的6个(后扩展为7个)许可合同,即“Lenovo 7”,作为可比条件,具体包括三星2014年、华为2016年、苹果2016年、LG 2017年、中兴2019年、华为2020年和小米2021年的许可合同。InterDigital列举的“InterDigital 20”与联想列举的“Lenovo 7”均来源于前述72个许可合同,且这些合同均包含一次性总额专利使用费条款。庭审结束时,InterDigital特别依赖于“Lenovo 7”中的LG 2017和ZTE 2019两个许可合同,以及“InterDigital 20”中的RIM 2012许可合同,作为可比许可,法院对LG 2017许可合同给予了特别关注。
一审法官详细考虑了可比交易,此部分占据了整篇判决的近三分之二,表明法官的最终结论是基于对可比交易深入分析的结果。在涉及许可费计算的事项中,法院经过审慎分析多个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后,2023年3月16日和6月27日,Mellor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的核心观点是:联想应支付从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许可费,总额为1.387亿美元,加上按季度复利计算的4%利息,总计1.849亿美元。Mellor法官拒绝了InterDigital提出的5G扩展要约,认为它不是FRAND的,同时也拒绝了联想提出的许可费方案。
对于过往销售产生的争议,法官指出,其在审理中注意到,过去销售在专利费用上往往遭受了大幅折扣。这一现象部分归咎于Unwired Planet案之前,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者面临的全球性逐一执行专利权的挑战,同时也受到不同国家时效期规定的困扰。法官判定,这些外部因素不应成为设定FRAND条款时的考量因素。鉴于过去销售因这些原因被快速折价,并在实际操作中被视为难以追回的款项,因此不对其计收利息也显得合情合理。法官认为,将过去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适当利率转换为现值,是经济上的正确做法。在对联想7系列许可协议进行拆解分析时,原被告的两位专家均运用了这一原则,通过应用合理的贴现率来计算未来付款的现值。且他注意到,联想方的授权专家贾瓦赫里安在其第二份报告中亦表达了类似观点,贾瓦赫里安指出“延迟支付通常可以通过支付利息等方式在经济层面得到补偿”。
关于过往销售的处理,法院认为FRAND条款明确体现了专利的价值,且不应因支付延迟而对实施者给予任何形式的奖励。因此,联想应对其过去的销售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并不应享有显著折扣。法官指出:(i)实施者自实施标准之日起便应获取相应许可;(ii)原则上,许可条款应从该实施之日起生效;(iii)实施者不应因延迟而获益。综合以上因素,有意愿的许可方与有意愿的被许可方会倾向于达成支付利息的共识,以确保时间的流逝不会对双方造成经济上的不对称影响。
在利息支付方面,法院认定联想应当支付因支付延迟而产生的利息,以体现时间价值,并明确设定了4%的季度利率以及相应的复利计算方式。最后,法院强调FRAND条款应体现一个善意许可人与一个善意的被许可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其执行不应受到任何非FRAND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四)一审判决评价
主审法官James Mellor 2023年3月16日的判决结果被认为倾向于实施者一方。晚些时候,Mellor又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费用与保密的裁决,详细阐明了其在保密性方面的处理方法,并综合考虑了与审判相关的费用问题。他进一步宣布联想为FRAND审判的“总体胜利者”。这一结论基于多个因素:法院认定的每台设备许可费率为0.175美元,与联想提出的0.16美元更为接近,远低于InterDigital主张的0.53美元混合费率;应付总和费用“大幅低于”InterDigital提出的3.37亿美元;在可比性问题上,法院认定联想获胜;在“自上而下”和“行为”等评估维度,联想亦获成功。最终,法院判令InterDigital支付联想FRAND部分诉讼的费用,但联想需承担InterDigital在涉外法律和利息问题上的费用。
在接收到一审判决后,联想公司的副总法律顾问、首席知识产权官兼副总裁John Mulgrew通过新闻稿表示:“此次联想的显著胜诉,不仅为科技行业树立了新的里程碑,更是对我们广大客户所享有的权益的广泛捍卫。英国法院明确裁定InterDigital的全球蜂窝使用费应设定为每单位0.175美元,此举彻底揭示了InterDigital作为非善意许可方所提出的超出FRAND标准的报价及行为背后的真相。我们深感欣慰,英国法院的判决有力推动了全球范围内负担得起的创新产品的普及。”InterDigital公司也迅速作出回应,其首席法务官Josh Schmidt表示:“我们尊重并欢迎法院对此案的审慎考量,并认可法院给予InterDigital利息的裁定,此举已将我们的初始赔偿额提升至1.849亿美元。同时,我们保留上诉的权利,并将继续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尽管双方均对法院的初步判决表示了部分肯定,但鉴于各自对判决结果的不完全满意,双方均决定提起上诉,以进一步争取各自的权益。InterDigital称,法官本应裁定联想必须一次性支付3.885亿美元,再加上季度复利4%的利息,共计1.293亿美元,总计5.178亿美元,同时法官还应该声明InterDigital公司是一个善意许可人。联想则声称:(i) 法官本应裁定在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期间内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因此应付的一次性款项为1.089亿美元; (ii) 法官根本不应下令支付利息,或者任何利息应以较低的利率、单利和/或较短的期限支付。
三、二审概要与核心结论
(一)二审程序与法官介绍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乃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之上诉法院民事分庭,其主要职责在于审理下级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上诉。6月10日至14日,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克里斯托弗·努吉(Christopher Nugee)和科林·比尔斯(Colin Birss)法官审理了FRAND费率争议。庭审中甚至没有讨论任何技术问题,比如InterDigital的发明是否属于相关蜂窝标准中特别重要的领域。审理的内容都是关于对照许可协议以及从中得出的结论。
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法官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凭借其在专利案件审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展现出了稳健且审慎的司法风范。尽管此前尚未涉足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裁决,但据悉,这位资深的专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此外,他还担任了苹果与Optis之间涉及“善意”(willingness)案件的上诉法庭小组成员之一。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法官以其迅速的判断能力著称。对于本案的判决时间,多数人本来预测会在十月份之后,因英国的官方司法年度于7月底结束,之后法院将进入两个月的休庭期,直至10月方才恢复工作。鉴于案件所涉内容的复杂性,在约六周内作出判决似乎颇为不现实。然而,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科林·比尔斯(Colin Birss)和克里斯托弗·努吉(Christopher Nugee)法官组成的团队,依然为专利界带来了出乎意料的惊喜。
另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官是科林·比尔斯(Colin Birss),他凭借卓越的专利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成果,在英国专利法律界享有盛誉。特别是在2017年的Unwired Planet诉华为一案中,科林·比尔斯法官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法院在处理此类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此后,Birss法官从高等法院晋升至上诉法院。
克里斯托弗·努吉(Christopher Nugee)法官则以其广泛的商业背景为基础,深耕于财产法和商业法领域。值得一提的是,Nugee法官此前曾与Arnold法官共同审理过多起专利案件,其中包括2023年百时美施贵宝的阿哌沙班专利的有效性问题,以及BAT与菲利普莫里斯之间的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之争。
(二)二审核心争议再审视
1. 赔偿的时效问题
在本案中,标准必要专利(SEP)赔偿时效问题首次在SEP案件中凸显,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体现了标准必要专利赔偿中时效问题的复杂性。双方的主张均涉及到一个核心潜在议题,即如何在实施者(如联想)与SEP持有人协商确定FRAND条款时,合理处理过去的销售记录及应支付的费用。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过去的销售额占据了任何总额一次性付款的显著比例,据贝赞特先生的估算,这一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InterDigital提出,尽管法官已确认其过去授予其他实施者的许可受到非FRAND因素的扭曲,但在裁定联想应支付的总金额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这暗示了法官在计算过程中可能未全面纠正市场既往非FRAND行为的影响。InterDigital坚持认为,联想应支付自2007年以来所有销售的许可费,且不应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在于,双方一直在进行谈判,且联想已知可能需要获得许可,因此不应因诉讼时效而免除支付过去销售的许可费。
联想则提出反驳,认为法官在决定上犯了原则性错误,错误地要求联想对时效期之前的销售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联想强调,由于各国对专利侵权赔偿的时效规定存在差异,而全球FRAND条款的设定不应仅基于某一国家的时效规定,因此联想无需为时效期届满前的销售承担费用。此外,联想对法官关于利息的裁决提出质疑,认为其无需为过去的销售支付利息,或即便需要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也应更为合理,而非当前判定的高额复利。联想主张,根据通行的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它仅需为近六年内的销售支付许可费,因为之前的销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均是诉讼时效在此案中不具有相关性。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在善意许可与被许可人之间并不适用,符合FRAND的折扣应直接关联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法院明确指出,在确定FRAND条款时,诉讼时效不具有相关性。法院强调,FRAND条款是善意许可人与善意被许可人之间达成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法院进一步指出,一个善意的被许可人从第一天起就需要许可,并会为此支付费用,不应因时间的推移而免除这一义务。
法院采用全球视角来确定FRAND条款,指出实施者(如联想)需从一开始就获得许可,并应为此支付费用。法院拒绝了联想关于仅支付近六年销售许可费的主张,认为这可能会激励实施者拖延谈判,从而不公平地损害专利持有者的利益。同时,法院还强调FRAND条款应确保无歧视原则,即不应因实施者拖延谈判而给予其优惠待遇。因此,联想不应因其拖延行为而免除对过去销售的支付义务。
2. 关于许可费中的利息计算问题
是否应对延迟支付的许可费给付利息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InterDigital公司主张应支付利息,其论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经济正确性:原告坚持,从经济角度出发,为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将历史许可费转换为现值应使用合理的利率。这一点也得到了原被告双方专家证人Mark Bezant和Paul Meyer的共识。
市场实践:原告提出,尽管实际签署的许可协议中可能未明确写明利息条款,但市场惯例通常会对延迟支付的款项收取利息。
合同条款:原告指出,双方曾在一份草案协议中达成共识,对逾期支付的款项,以4%的季度复利计算利息。原告认为,此条款应作为确定利息率的基础。
Lenovo公司则对支付利息的主张表示反对,其理由如下:
无法定权力:被告认为,在缺乏法定依据、合同约定或衡平法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判决支付利息。
非FRAND因素:被告主张,由于InterDigital在之前的谈判中采取了非FRAND的行为,因此不应获得利息作为对其损失的补偿。
利率过高:即便需要支付利息,被告亦认为法院确定的利率过高,应适用较低的简单利率,且计息时间应从较晚的日期开始。
法院最终支持了InterDigital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理由包括:
遵循FRAND义务:法院认为,FRAND义务涵盖了确定合理的利率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被告因其延迟支付历史许可费而应支付利息。
保持经济中性:法院指出,为确保时间的流逝对双方在经济上保持中性,应支付利息。此举旨在防止实施者因延迟支付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非FRAND行为的考量:法院认为,尽管InterDigital在谈判过程中采取了某些非FRAND行为,但这并不足以剥夺其利息请求权。相反,法院在确定成本时可以考虑这些因素。
利率确定:法院采纳了双方在草案协议中约定的4%按季度复利的利率,认为这反映了双方在谈判中可能达成的合理利率。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Lenovo公司应就延迟支付的版税向InterDigital公司支付利息,利率为4%按季度复利计算。
针对联想公司提出的裁定利息会鼓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提出过高要求的论点,一审法官就认为此风险并不显著。因为任何认为自己受到许可方过高要求牵制的实施方均可通过部分支付保证金或启动FRAND裁定程序来保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坚持过高要求的许可方预计将承担相应费用。
(三)二审判决调整与最终内容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对多项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关于时效期问题,法院重申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立场,明确否定了时效期在确定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款中的作用,判定联想需为其所有历史销售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针对许可费率,法院部分支持了InterDigital的上诉请求,指出一审法院在确定每单位费率时未能充分纠正非FRAND因素的影响,因此将每单位费率从原先的0.175美元上调至0.225美元,并据此重新计算了许可费总额(不含利息部分)。
上诉判决中,法院提高了费率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在确定每单位费率时未能充分纠正非FRAND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这些被纠正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对过去销售的折扣处理不当: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到,InterDigital和其他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在过去与实施者谈判时,因实施者的策略(如延迟谈判、利用不同国家的时效期差异)而被迫对过去销售的专利费进行大幅折扣。这种折扣并非基于FRAND原则,而是一种市场扭曲。上诉法院认为,在确定FRAND费率时,必须消除这些非FRAND因素的影响。
未来销售费率的通胀问题:一审法院指出,InterDigital通过提高对未来销售的费率来补偿过去销售的大幅折扣,这种做法导致了未来销售费率的通胀。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并认为在确定FRAND费率时,必须消除这种通胀的影响。
非歧视性原则的应用:上诉法院强调了FRAND义务中的非歧视性原则,指出SEP持有人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应该是市场上任何市场参与者都能以公平市场价格获得的条件,而不是基于个别市场参与者的特性进行调整。因此,在确定FRAND费率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LG 2017协议中的费率分配问题:一审法院采用了LG 2017协议中的混合费率(0.24/单位),该混合费率是基于InterDigital对过去销售和未来销售的内部会计分配得出的。上诉法院认为,这种分配是“有些人为的”,且反映了InterDigital为了掩盖过去销售折扣而对未来销售费率进行人为抬高的做法。因此,上诉法院决定采用更能反映实际情况的费率,即从LG2017协议中单独提取出的未来销售费率(0.61/单位)作为起点,但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一审法院评估方法的调整:一审法院采用了从LG 2017协议中直接提取出的混合费率(0.24/单位)作为确定FRAND费率的起点,并进行了适当调整。然而,上诉法院认为这种方法没有充分纠正非FRAND因素的影响。因此,上诉法院决定采用更能反映实际情况的费率作为起点,即基于LG2017协议中的未来销售费率(0.61/单位),但进行了适度下调以得出$0.30/单位的费率。
此外,法院还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利率的判决,认定联想应支付利息以补偿InterDigital因款项延迟支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利息将按照调整后的许可费总额,以季度复利4%的利率进行计算。综上所述,最终判决结果对许可费总额进行了部分调整,基于新的费率计算,联想应向InterDigital支付的许可费总额(不含利息)为1.783亿美元。
预计在复利计算下,该金额将达到约2.4亿美元。
四、案件评述与全球影响
相对于一审,二审结果显然更有利于原告。InterDigital首席法务官Josh Schmidt表示:“该决定是InterDigital在所有关键点上的巨大胜利:法院将我们的蜂窝SEP专利许可费用增加了5500多万美元,直至2023年底; 法院确认,联想应为联想2007年首次开始销售3G设备时的所有过去销售支付许可证费用,并支付利息;法院裁定联想应支付上诉费用; 法院驳回了联想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该判决将联想必须支付的一次性付款增加到略高于2.4亿美元,大约是联想在诉讼中提供的8000万美元的三倍。这一决定更加明确地认可了我们蜂窝无线创新的价值,并使InterDigital在与联想的许可纠纷中再次赢得法庭胜利。这一决定为实现创新者和实施者之间的平衡迈出了关键一步,使得联想等实施者更难推迟获得专利技术的许可,而专利技术是互联设备的基石。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期望实现尽可能高的FRAND费率。随着今日的裁决,英国专利法院正朝着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利的方向发展。”
然而,联想也对上诉判决表示欢迎。联想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首席知识产权官 John Mulgrew 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我们欢迎法院致力于维护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许可条款,并对这一决定对正在进行的与InterDigital的谈判、该行业更广泛的知识产权诉讼以及最重要的是它如何促进全球客户负担得起的创新的扩散感到鼓舞。鉴于这一决定比InterDigital更接近联想的最初立场,我们相信这是联想的又一次胜利,并加强了我们对FRAND许可的持续承诺,以及面对超FRAND的提议和行为,我们愿意成为被许可人。”Lenovo在告知《The Register》时表示,公司现已按照每单元22.5美分的费率向InterDigital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并期望此举能全面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与所有的SEP纠纷一样,InterDigital与联想之间的纠纷也是跨国的。今年5月初,InterDigital在慕尼黑地区法院成功对联想取得禁令,裁定其不得在德国销售侵犯InterDigital欧洲专利EP 2 127 420 B1的移动设备。法院还将联想列为不情愿的被许可人,尽管联想已提交许可要约。该案是InterDigital在德国对联想提起的唯一诉讼,因此算是重要胜利。随后,InterDigital执行了该判决,目前联想已停止通过其在德国的网站销售具有4G和5G功能的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和个人电脑。目前来看,英国法院的FRAND许可条件判决显然会推动双方争议的解决。
本案中,英国法院在InterDigital与联想之间的FRAND许可条件争议案件中,进一步重申了其对于全球FRAND许可条件确定的管辖权。此裁决不仅直接约束本案当事人,而且为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即英国法院无需双方达成一致,便可行使其司法管辖权,具体表现为:
1. 禁令授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有权授予禁令,限制在英国境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行为,除非相关实施者遵循跨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FRAND条款,并签订全球许可协议。这一措施有效保护了SEP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实施者的侵权行为。
2. 特许权使用费判定:法院有权对全球许可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判定,并依法宣布这些条款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这一做法为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路径,有助于解决许可争议中的核心问题。
当前,英国法院在受理SEP案件方面的优势已经逐步显露,除本案外,英国法院陆续受理了不少SEP领域的新案件。其中,Optis与苹果的上诉案备受关注。在松下与小米和OPPO的全球SEP许可条件争议中,英国高等法院已下令在2024年第四季度为这两家实施者进行初步的FRAND审判。技术审判将在FRAND审判开始后的两个月和四个月进行。因此,法院遵循了以往的惯例,即在进入可能耗时较长的技术审判之前,先明确FRAND费率。预计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在同一时间左右审理同一争议的相关案件,这意味着小米和OPPO可能在欧洲大陆面临他们的首批禁令,而伦敦则正在审理FRAND案件。
此外,可能是本案一审的FRAND许可费符合期待,联想及其子公司摩托罗拉在与爱立信的争议中,正主动向伦敦法院寻求全球交叉许可。爱立信首先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和ITC案件,作为回应,联想在统一专利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对全球FRAND交叉许可的裁定可能促进这两家竞争对手达成全球专利和解。据报道,法院已要求两家公司就一项临时制度达成协议,并在有权法院裁定FRAND费率之前停止执行禁令。
结 语
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技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深刻影响着全球技术标准的实施与应用。此类案件的审理,无疑是全球司法智慧的结晶,展现了各国法院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创新与传播方面的深思熟虑与不懈努力。英国法院在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与联想集团SEP纠纷案件中的审理,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全球范围内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
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日新月异,SEP案件将愈发频繁地出现在各国法院的议程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法院作为全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也将不断贡献自身的智慧与力量。中国法院也将秉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全球SEP许可争议的解决贡献中国方案,展现中国智慧。
注释
【1】d [2017] EWHC 2988(Pat), [2017] RPC 19 (Birss J, “UPHC”) affd. [2018] EWCA Civ 2344, [2018] RPC
20 (CA, “UPCA”) affd. [2020] UKSC 37, [2020] Bus LR 2422 (SC, “UPSC”)
【2】英国法院的做法一直是将权利要求分割为若干单独的审判:首先,若干“技术审判”以确定所选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权问题,然后进行“FRAND审判”,在所有或部分技术审判之后确定专利组合许可的FRAND条款。经过一审主审法官的深思熟虑和审慎裁决,各方当事人共同表达观点,认为D审判的判决已无进一步必要,同时E审判的持续推进亦显冗余。这一共识源于联想在接收到2023年3月1日主要判决草案后的短期内,即2023年3月6日,作出了明确承诺,将遵循英国法院在此系列诉讼中最终确立的FRAND条款,从而获取InterDigital投资组合的授权许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便在A案中被判定侵犯了某项有效且必要的专利,联想亦拒绝作出此类承诺。显然,联想的立场已发生显著变化。这一变化源于主审法官的裁决效果,正如其预期,在确定FRAND案审判费用时,尽管法官裁定的一次性赔偿金额高于联想提出的任何赔偿金额,但相较于InterDigital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这一金额仍显著较低,联想作为整体商业利益的获得者,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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