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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基本案情】
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部分员工离职后成立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获取并使用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客户信息。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和有关员工侵害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一审法院认定,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等侵害了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客户信息相关经营秘密,但未侵害技术秘密,故判决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并赔偿150万元。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与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等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区别了十名离职员工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认定:程向某离职后成立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不正当获取并使用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程高某等六名员工在从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离职前后,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为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提供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唐某宽等三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自主选择新单位入职,且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证实该三人在入职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后有利用在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三人因此不构成侵害涉案商业秘密。最终认定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等侵害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判令其停止侵害,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有关侵权自然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在一定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该案裁判进一步明晰了竞业限制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关系、侵害技术秘密的损害赔偿计算、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常见典型法律问题,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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