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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胜诉
2.网盘空间低价扩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3.小米电扇侵权赔偿格力185万
4.海能达vs摩托罗拉新进展:可少赔约1.2亿美元
5.小米在与松下的SEP纠纷中未能获得临时许可
6.英诺赛科在美被判专利侵权
7.印度涉低温储罐外观设计侵权案
01 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知名歌曲被诉抄袭的版权侵权案件,该案历时四年,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未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无价之姐》是由孙侨志作曲,李宇春作词并演唱的歌曲,于2020年6月18日发行,是同年高热度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
2021年,该歌曲被爆出副歌部分与综艺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跟我出发》的副歌十分相似。同年10月,《跟我出发》歌曲作者董赫男向快手、李宇春及其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与自己创作的歌曲《跟我出发》存在高度相似性,要求李宇春立即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200万元。随后案件进入诉讼,一审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跟我出发》和《无价之姐》均属于流行音乐歌曲,在进行相似性比对时应当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蕴含情感的统一性。基于相同动机和音乐素材可以创造出不同的音乐作品,因此不能仅以相同动机和素材以及数个小节相同而认定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将涉案歌曲与《无价之姐》争议部分旋律五线谱转简谱进行比对,认为《无价之姐》与涉案歌曲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许的变化,正是这些许的变化使得二者在旋律表达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结合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性,从听觉效果上可以明显感知两首歌曲的差异较大,争议的副歌部分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难以认定《无价之姐》构成对涉案歌曲的抄袭。
法院最终认定《无价之姐》不构成对《跟我出发》的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我国对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如今,互联网上对于一些火热的文艺作品常有抄袭纷争,将两部在灵感、设定、部分内容等近似的作品主观地认定为抄袭。然而,这种近似通常并不能达到法律上“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因而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
02 网盘空间低价扩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平台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网络硬盘有偿“扩容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案,认定商家低价销售网盘空间的行为对网盘运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某知名网络硬盘运营商B公司发现,有商户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店铺,销售名为“XX网盘扩容云盘定制扩容大容量”的产品。经过B公司测试,涉案店铺经营者利用其网盘后台系统的漏洞通过自己开发的扩容工具实现网盘扩容。经该网络购物平台披露,上述扩容服务该店铺共计销售金额3.6万元。
B公司遂将店铺经营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被告刘某辩称,其扩容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先行开通网盘会员服务,因此其提供扩容的行为还变相增加了原告网盘会员业务的收入,没有对原告权益造成损害,认为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利用网盘后台服务器漏洞,使原本1T的网盘空间可达到20T、100T甚至1000T,其行为妨碍和破坏了网盘存储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即使被告的扩容行为需要以开通会员为前提,显然是为了非正常使用网盘而进行,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行为促进了原告会员的开通用户数量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原告网盘的市场影响力及收费标准等、被告刘某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情况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判决刘某向B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
如今,网盘成为不少人日常和工作文件的重要存储和备份工具,其便捷性和安全性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存储空间及价格不仅是消费者选择网盘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是网盘运营商的竞争和盈利手段。
我们认为,网络产品存在技术漏洞在所难免,产品方不应当自认倒霉,对于此类商家不当利用技术漏洞销售侵害网盘运营者利益的产品,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网盘运营者不仅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也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03 小米电扇侵权赔偿格力185万
7月9日,格力电器官方微博账号“格力文传”发布消息称,近日,格力电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3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要求,本案涉及侵权的米家小米电风扇不得再制造和销售,侵权人向格力电器支付人民币185万元。
7月10日,小米公司发言人回应称,经查,我司并没有收到任何环境电器相关诉讼。
针对小米公司回应,格力电器补充指出,“小米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产品“米家小米电风扇BPTS01DM”侵犯了我司相关专利,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制造商为“浙江星月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已更名为“造梦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向我司支付185万元。
目前,小米旗舰店已下架该款电风扇商品。
案件发展始末
2021年7月,格力电器委托公证人员在京东的小米旗舰店购买“米家小米电风扇落地扇塔扇无叶风扇直流变频节能米家APP智能互联BPTS01DM”,并进行了公证。
同年10月,格力电器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造梦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造梦者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为核心的企业,为小米旗下供应商和生态链企业;京东利昇贸易公司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
2022年12月2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本案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二审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了调解书,撤销一审判决。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被告并非小米公司,而仅是小米产品的零部件供应商,但是小米却成为了舆论中心。由此,我们认为,像小米这类大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更加谨慎,避免因供应商的侵权行为而自身的丧失商誉;对追梦者这类供应商而言,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严格把关,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不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丧失与大公司的合作机会。
04 海能达vs摩托罗拉新进展:可少赔约1.2亿美元
2024年7月8日,海能达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称,收到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海能达与摩托罗拉之间版权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决。该判决支持了海能达针对版权域外管辖及分配的主张,其余部分包括版权时效、商业秘密等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摩托罗拉无权就海能达在美国域外销售涉诉产品提出版权侵权索赔。
针对美国域内赔偿,法院认定海能达对产品收益所作贡献部分不应计入赔偿范围,并要求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一审法院)重新计算版权赔偿金。
海能达表示,根据估算,公司涉诉产品在美国销售金额占比约为13%,版权赔偿金额有望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少约1.2亿美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海能达表示尊重但不认可上诉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的域外管辖、涉诉产品收益分配等判决,后续将依法继续提起相关程序,请求上诉法院重新审视并再次判决。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本案前情回顾
海能达是摩托罗拉在中国的早期专用通信代理商,2017年起,两公司之间因“挖人”产生的商业秘密及版权纠纷持续至今。
2017年3月,摩托罗拉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和版权。2019年11月,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2020年3月,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能达需向摩托罗拉赔偿损失共计7,65亿美元。之后,海能达提出上诉。2021年1月,法官将赔偿金额调减至5.43亿美元。
2022年6月,海能达向中国深圳中院针对摩托罗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之后,摩托罗拉向美国法院提交禁诉令动议,要求海能达撤回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批准该动议。
2024年4月,海能达收到美国法院判令,认定海能达未遵守禁诉令,禁止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
约两周后,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对公司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等,该判令立即生效。
05 小米在与松下的SEP纠纷中未能获得临时许可
近日,小米与松下在欧洲的SEP纠纷有了新进展。上周五,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小米的临时许可请求。这一临时许可可以阻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和德国法院的禁令,这些禁令预计将在今年秋季发布。
纷争回溯
2023年7月,经过多年的谈判,日本电子公司松下(Panasonic)对两家中国手机制造商:小米和OPPO发起了一场全球专利纷争。松下对这两家中国公司在欧洲提起了24起诉讼。据悉,所有涉案专利均与WCDMA和LTE标准相关。
除在欧洲的统一专利法院(UPC)、英国高等法院以及德国的曼海姆和慕尼黑的地区法院的诉讼,双方也将在中国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松下以四项专利为由起诉小米和OPPO。英国高等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管理程序。2023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法官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下令对小米和OPPO进行初步FRAND审判。以OPPO的无效诉讼为基础的两项技术审判将在FRAND审判后的2个月和4个月开始。OPPO和小米都在挑战英国专利诉讼的有效性。
小米未获得临时许可
日前,小米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临时许可,直到法院对FRAND汇率作出裁决(OPPO未参与这一申请)。然而,上周,高等法院衡平法庭法官和竞争上诉审裁处主席利奇(Thomas Leech)驳回了这一临时许可的申请。
Leech法官表示,“我拒绝小米要求的许可,这既是为了与德国法院保持友好关系,也是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效用。”如果松下在此期间从欧洲大陆法院获得禁令,法官Leech不认为这是违反FRAND义务。
小米立即对这一裁决作出回应,表示将上诉。其发言人称,“小米不同意今天的决定,并将寻求上诉,以实现公平合理的临时制度,以保护英国FRAND决定的完整性。”小米在声明中强调,其“现在愿意签订一份短期的FRAND许可证,以覆盖英国法院在2024年10月审判后确定FRAND许可证的期限”。
下一场FRAND审判
法院在进入往往冗长的技术审判之前,应首先查明FRAND比率。因此,英国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变得更快,从而使英国高等法院成为确定FRAND费率的全球中央法院。
松下和小米此前已同意接受法院设定的全球FRAND费率。虽然松下希望附加某些条件,但小米在2024年夏天推动了一个加快的程序,以预测UPC和德国法院的第一批禁令,这也可能在2024年第四季度到来。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法官的观点略有不同,他暂时暂停了针对小米的技术审判。
相比之下,OPPO完全专注于技术审判,并没有承诺接受法院的FRAND费率。
然而,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FRAND裁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临时许可裁决之后,各方现在为将于2024年10月28日开始的伦敦的FRAND审判作准备,预计至少要到2024年底或2025年初才能做出裁决。在那之后,是否有一方会对裁决提出上诉还尚未可知。
松下与小米和Oppo的纠纷正在成为一个重要案例,可能会规范UPC和欧洲大陆专利法院以及英国高等法院在SEP和FRAND诉讼中的相互作用。现在,英国高等法院在这场全球争端中做出了一项首批重要裁决。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英诺赛科在美被判专利侵权
7月8日,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初步裁定,确认宜普公司(EPC)包括氮化镓技术在内的两项关键专利有效,并且判定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英诺赛科美国公司侵犯了氮化镓技术专利。
此前,英诺赛科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主张宜普公司包括氮化镓在内的两项核心技术专利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了宜普公司在中国的两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ITC的最终裁定预计在美国时间2024年11月5日公布,这有可能导致今年晚些时候英诺赛科的相关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禁。
此前,德国芯片巨头英飞凌也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英诺赛科侵犯其氮化镓技术专利。针对这项起诉,英诺赛科当时回应称“毫无根据”。
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印度涉低温储罐外观设计侵权案
近日,在印度的Inox India诉crygas Equipment涉及低温储罐的设计的侵权案中,法院的裁决对该国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工业设计和版权保护领域。
低温设备制造商因工程图纸爆发纠纷
2018年,领先的低温设备制造商Inox India起诉了crygas equipment (CEPL)和LNG Express India (LEIPL)。CEPL和LEIPL隶属于古吉拉特邦冷格斯工业集团公司。根据Inox的说法,这两家公司复制了其专有的低温储罐和分配系统的工程图纸,并使用这些工业设计来制造自己的储罐和分配系统。
Inox补充说,CEPL和LEIPL聘请了原告的两名前雇员,被告从他们那里获得了专有的工程图纸。CEPL认为他们的工业设计没有抄袭,而是根据规范和标准制作的。
本争议焦点: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
这起诉讼的焦点集中于1957年印度版权法第15(2)条。根据该条款,版权保护不适用于已经应用于工业,并且生产产品数量超过50个的设计。本案中,原告Inox印度公司已经生产了超过50个低温储罐,因此其设计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根据印度2000年《外观设计法》规定,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注册,一项外观设计注册之后,该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自该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享有10年的版权,期满前可以再续展5年。
然而,本案中,Inox印度公司没有将其设计进行注册,因此,缺乏支持其索赔的必要依据。
此外,本案还凸显了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Cryogas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其中包括专家证词和独立的创造文件,从而强化了其抗辩。另一方面,Inox未能提供不公平竞争和挖走员工的证据。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有所差异。因此,企业在对其业务进行全球布局的同时,也应当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和布局。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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