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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基本案情】
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为油气微生物勘探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前员工罗某平、李某、胡某宇、张某梦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使用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罗某平、李某停止侵害,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李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与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罗某平、李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经营者较少,可以推定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的交易机会,应将其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遂改判全额支持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侵权人获得商业机会或者权利人丧失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故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裁判释放了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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