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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基本案情】
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和“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武威市搏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威市搏某种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武威市搏某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武威市搏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如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决明确了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育种成果保护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励育种行业的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立体的育种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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