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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基本案情】
大连滨某吊具公司原员工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后,入职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工作。案外人林某、高某均先后在大连滨某吊具公司、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工作,后又返回至大连滨某吊具公司工作。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于刘某等入职该公司后完成罩式炉吊具(亦称罩式炉对流板吊具)设计图纸的制作,并随后向某冷轧厂销售该吊具一台。大连滨某吊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提供由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组成的罩式炉吊具设计图纸共29页,主张该整套图纸构成技术秘密,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其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停止侵害,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大连滨某吊具公司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整套图纸中具有秘密性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未能说明能够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或实施方法等。在大连滨某吊具公司主张保护的整套图纸中主要秘密点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与公知信息技术区别点不明确的情形下,无法就其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判断和确认,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大连滨某吊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连滨某吊具公司提交罩式炉吊具产品全套图纸共29张,并主张该整套29张生产图纸中记载的罩式炉吊具产品全部具体技术信息的集合为其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林某、高某、刘某三人曾在大连滨某吊具公司工作,具有获取图纸的机会。经比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图纸内容复杂,但高度雷同,且图纸中错误亦相同,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图纸正当来源比如自行研发绘制、反向工程等的证明,故可以认定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不当获取、使用大连滨某吊具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遂判决支持大连滨某吊具公司有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其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构成技术秘密,在技术秘密内容确定方面有效减轻了权利人举证困难,体现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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