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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基本案情】
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的技术秘密权利人。该公司前员工程某卓离职后进入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并向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
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以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前述行为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本案中,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对此,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抗辩认为,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提供的工艺规程等载体文件中,没有一个文件可以完整体现上述8个技术方案中的任何一个,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不能成立。经审理,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提供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再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可以是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对于正确确定技术秘密内容、加强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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