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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基本案情】
泉州鲤城立某殡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立某公司)主要从事殡仪中介服务,其起诉主张泉州市集某殡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集某公司)系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立某公司举报集某公司违规收费,集某公司拒绝立某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请求判令集某公司恢复为立某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立某公司未证明集某公司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判决驳回立某公司的全部诉请。立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集某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集某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立某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集某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立某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立某公司没有替代选择。集某公司拒绝为立某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立某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立某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集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立某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酌定集某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立某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依法认定提供遗体火化等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殡葬中介公司代申办遗体火化业务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该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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