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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
【基本案情】
海南盛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达成并实施消防安全检测价格的垄断协议,该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20余项,其2018年年度销售额1亿元,其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经营收入为93.9万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决定对盛某公司处以2018年年度销售额1亿元1%的罚款即100万元。盛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以实施垄断协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未实施垄断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并作为处罚基数来计算处罚金额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责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规定计罚基数时对“上一年度销售额”没有作进一步限定,为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确保行政处罚的威慑作用,将“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解释为全部销售额具有合理性。同时,被诉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确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并无明显不妥。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出发,对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作出了解释,原则上支持了行政执法机关以“全口径”销售额为处罚基数计算基础的做法,并详细阐述了确定具体处罚金额、实现过罚相当应考虑的因素。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件,对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有效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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