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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知名化妆品“雅诗兰黛”的仿冒案件,法院判决包括公司和股东个人在内的四名被告共赔偿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265万元。
本案被告在其推出的“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品牌化妆品上显著标注“雅诗兰黛(英国)”、“ESTEE LAUDER(UK)”等字样,并谎称其产品“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始创于1763年”、“一直是皇室御用,配方也一直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等。他们还通过以“ESTEE LAUDER”为字号在境外注册影子公司,伪造国际化的背景和渊源。上述行为,造成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雅诗兰黛公司通过长春、郑州等地的工商机关对该产品的线下销售店铺进行了查处,但各被告并未收敛,反而通过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电商平台继续在线上大量销售该仿冒商品。因此雅诗兰黛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
1. 在侵权商品系通过案外人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系。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店铺或者京东、淘宝、拼多多网店销售。尽管如此,法院仍然结合以下证据,确认被告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被告在行政查处中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微信公众号宣传的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的一致性、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厂商名称、地址、品牌方、委托方、被委托方等信息、被控侵权商品的化妆品备案信息、被告出具的授权书等。
2.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个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在国外注册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后,以该公司作为“监制”或“品牌授权方”,授权其在境内成立的多家关联公司销售该仿冒产品。通过这一系列操作,被告将其产品包装为“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在被行政查处和起诉后,被告将其多家公司先后注销,成立新公司改头换面继续经销该仿冒产品。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通过在境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并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形式,利用各公司分工合作,共同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在适用酌定赔偿时亦可考虑“惩罚性因素”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尽管法院认为本案难以查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但法院仍然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 万元(含合理费用)。
此次判决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潜在仿冒者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未来法院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时有更明确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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