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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01.鸿蒙实验箱研发合同纠纷“司法鉴定+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物联网公司均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两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某物联网公司研发交付鸿蒙实验箱用于培育新型鸿蒙生态开发人才。后因交付时间、软硬件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某网络技术公司要求退货退款,而某物联网公司要求继续支付剩余货款。针对争议焦点,经鉴定确系鸿蒙实验箱存在软件需二次开发的问题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鸿蒙实验箱仍有较大市场前景,某网络技术公司具备二次开发的能力以及退回难以二次销售等因素,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同意在支付的总货款中扣减部分款项后,由某网络技术公司继续接收鸿蒙试验箱并进行二次开发。
【典型意义】
智能物联网是人工智能技术与物联网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本案通过“司法鉴定+调解”的方式,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将绿色原则适用于解除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圆满解决了因某网络技术公司急于研发鸿蒙实验箱抢占市场先机导致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不明的争议,充分实现了资源的优化利用,促使企业获得双赢,有力保护了智能物联网企业的发展。
02.反向攻破原创芯片并生产经营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公司的CH340芯片上市以来,广泛用于工业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电脑周边产品。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销售人员陶某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后交予负责生产经营等事务的总经理许某,许某在未获得南京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生产掩模工具、晶圆并封装,再将成品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被告人许某、被告人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及复制发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陶某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明确了芯片中固化的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芯片代码剽窃、盗版复制、反向攻破等不法行为应受法律严惩。通过依法裁判保护国产核心技术,明晰计算机芯片行业发展的法律边界,规范并指引计算机芯片产业行业规则的建立,切实强化前沿科技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更大发展势能。
03.精准界定开源软件权利边界案
【基本案情】
某高新技术公司发现江苏某公司的软件在功能上与其公司软件高度近似,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提起诉讼。江苏某公司辩称原告软件受GPL开源许可协议约束,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查明,某高新技术公司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多个代码包含GPL声明,但某高新技术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闭源处理。法院认为,某高新技术公司软件主程序部分受GPL开源许可协议约束,不应给予保护。预览程序未调用涉案GPL开源代码,与主程序文件相互独立,应予保护。根据江苏某公司侵权情节、获利数额等判定江苏某公司赔偿30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开源许可协议抗辩的典型案例。开源许可协议是国际软件行业公认的有效契约。因权利人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对行为人相关GPL抗辩予以采纳,有助于维护GPL开源许可协议这一行业惯例与准则,准确平衡开源软件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保证公众充分享受开源软件成果,推动软件市场持续繁荣。
04.助力“阿尔法机器狗”企业脱困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首次大量预售的“阿尔法机器狗”无法按期交货,原告车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发现,该企业是智能机器狗研发领域的翘楚,因处创业初期,加之原材料供应链不畅,导致该案发生,同时存在大量类似纠纷成讼的可能,一旦处理不好,将影响企业信誉及市场融资,关系企业存亡发展。承办法官及时走访,充分了解实际现状,对企业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同时依托诉前调解机制,促成原被告庭前和解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案受理后一个月就快速化解,同时通过示范诉讼避免潜在万余件纠纷成讼。该智能科技限公司亦顺利获得大额融资并入选“2023中国未来独角兽TOP100”榜单,企业目前产销两旺。
【典型意义】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既需要技术创新,也需要通过多元解纷完善市场容错机制。本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应用诉前调解机制,仅用一个月时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通过示范诉讼化解潜在纠纷,避免了企业陷入群体诉讼而倒在起跑线上,充分体现法院能动履职化解纠纷、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05.网游商业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某游戏代练平台设立专区,将《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商业化、规模化。该平台中,未成年人用户不仅可接单代练,获得他人的《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和密码、绕开防沉迷措施不受时段限制进入游戏,还可以通过玩游戏赚钱。腾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该游戏代练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练平台的行为导致网络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机制落空,其无视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组织商业化、规模化的代练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游戏的公平竞技匹配机制及游戏平衡,导致正常实名游戏用户的游戏体验感下降,损害实名游戏用户及游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经营者提供商业性规模化代练游戏服务,违反业内公认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对游戏业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未成年防沉迷机制落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划定游戏代练正当与否的边界,有助于引导互联网游戏企业合规经营、承担未成年人“防沉迷”社会责任,维护游戏业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案是国内首例商业化代练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案件庭审互联网直播引发3000多万网民关注。该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06.助推停车平台提升“反爬”能力维护企业数据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李某应谢某要求,制作、提供用于爬取停车信息的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即时停车位置信息,根据客户需求给相关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费用。黄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13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爬取属于公民私密信息的即时停车信息,并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对该案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有力保护了公民私密个人信息。以该案为契机,法院积极参与推动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治理,对“程序开发、安装定位、寻车拖车”上下游的黑灰产业链进行严厉打击,有力保护了公民的生活安宁和企业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合规高效利用,并以司法建议推动补齐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切实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意识、能力,助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更强新质动能。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07.引导科技企业高级技术人员依法有序流动案
【基本案情】
某环境电器公司为全球知名环境科技领域跨国企业,致力于将创新技术和节能方案应用于产品,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品牌影响力。李某是该公司制造工程部高级经理,属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后李某主动从某环境电器公司离职,某环境电器公司遂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某离职后,曾进入某环境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监事。某环境电器公司认为李某离职后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遂起诉请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设备公司与某环境电器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李某在约定的竞业期间内进入某环境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监事,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高级技术类人才依法、有序、合理流动对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动先进制造业壮大和生产力跃升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效制止相关违约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投资经营创造了安全、可信赖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对促进技术制造产业新质生产力有序流动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8.助力污染企业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告人王某华等3人系该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该公司为提高产值,经王某华等3人商议决定,在治污设施检修期间不停产,将烟气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造成大气污染。案发后,该公司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用100余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出资种植具有净化功能树木近2500株。同时,该公司主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申请关停现有生产线,转型投资1亿余元开发绿色高端新材料项目。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及王某华等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定罪,并根据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依法科处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结合企业和责任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使作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被告单位不仅未因涉案而陷入困境,还实现了向绿色高端产业的转型发展,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南京法院依法能动履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
09.“执破融合”助力新能源企业“涅槃重生”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仲裁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经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达5805万元,拖欠供应商货款近1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执行不能,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该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公司股东账户存款5000余万元。股东提出八个月内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获全体债权人同意。经批准,该案转为破产和解。期间,经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在给予一定出资宽限期的基础上,各股东最终将公司拖欠款项全部出资到位,案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共约8000万元均得到全额清偿。公司目前已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具备绿色环保与智能科技的特点,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法院在该案处理中,充分挖掘“执破融合”的制度价值,借助执破融合机制积极督促公司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促成新能源汽车科技企业由清算转为和解,不仅充分维护了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盘活了地方新能源配套项目研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了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
10.“非对称管辖”条款选择彰显国际商事解纷优选地案
【案情简介】
英国某公司、香港某公司与林某等签订的协议对司法管辖约定:1.香港地区法院对争议具有排他的司法管辖权;2.融资方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后融资方英国某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某公司、林某等连带承担相应责任。林某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香港地区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非对称管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裁定故驳回林某的管辖异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对“非对称管辖”条款作出准确认定,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发展趋势和实践。本案中,英国某公司在多地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选择向南京法院起诉,是对南京法院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和纠纷化解机制的认可,反映出南京地区逐步成为国际商事审判的新高地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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