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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分析结果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23年6月,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发布了一份题为《欧盟商业秘密诉讼趋势》的综合报告,分析了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Directive 2016/943/EU) 2016年颁布以来,欧盟成员国中商业秘密诉讼的模式与特点。该报告基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欧盟27个成员国共695个国家判决,提供了定量和定性分析。
一、定量分析结果
根据报告,商业秘密诉讼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其中制造业 (32%) 是最常见的。其他值得注意的领域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 (11%)、“金融和保险活动” (7%) 和“专业、科技活动” (7%)。
与普遍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涉及技术创新的观点相反,报告显示,被争议的未披露信息更多地被广泛归类为“商业信息” (62%) 而非“技术信息” (33%)。诉讼中最常见的商业信息类型是“下游信息 (分销方法、广告策略、营销数据、客户名单)” (31%) 和“财务信息 (定价模型、会计数据)” (13%)。诉讼中最常见的技术信息类型是“制造工艺/技术诀窍” (19%)。仅有3%的诉讼涉及被归类为“原型/未发布的产品设计”的信息。
尽管商业秘密具有国际性,但诉讼主要发生在本地当事人之间,在86%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均位于同一个欧盟成员国。
在大多数诉讼中,原告为私人企业:27%的原告为中小企业,10%为大公司,11%为微型企业。大部分被告 (38%) 被明确为前雇员,13%的被告为中小企业,11%为微型企业,4%为大公司。
诉讼成功率在不同的欧洲国家之间显著不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整体成功率为27%。然而,各国之间差异很大。波兰和保加利亚的原告成功率分别为14%和7%。比利时和意大利的原告成功率分别为30%和40%。
在上诉方面,商业秘密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为46%。存在显著例外情况,例如意大利的上诉率仅为11%,而瑞典的上诉率高达87%。
最常见的救济措施是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和/或禁止使用商业秘密。在107个诉讼中,均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比利时安特卫普商业法院:Coverts Recycling(G.R.) 诉 P.V.案(默示义务/2019年5月9日)
1.争议对象
定制生产线组成的机密信息
2.适用法律
(1)商业秘密:《比利时经济法典》第I.17/1、XI.332/4和XI.336/3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4和12条);
(2)其他:比利时旧民法典第1184条;《比利时经济法典》第XI.165条第1款和第XI.306条。
3.案情
Govaerts Recycling(G.R.)是一家从事再生塑料产品生产的家族企业。他们声称,本公司持续投资于新的回收技术并开发了定制生产线,已拥有六条独特的生产线,并正在建设第七条。自1997年以来,P.V.先生以独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为G.R.提供技术服务。双方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但P.V.多年来向G.R.开具发票,支付薪酬。2017年,G.R.雇佣了一家IT调查公司,发现P.V.为G.R.的竞争对手工作,并将包含生产线信息的文件复制到USB存储器上。据称,这些信息被传递给了G.R.的竞争对手。G.R.指控P.V.盗用商业秘密,要求停止、禁止披露并销毁被复制的文件。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P.V.辩称,生产线不是商业秘密,即使是,他也是合法获得的,并且没有任何合同义务限制其获取商业秘密。法院认为,G.R.证明其开发并优化了独特的生产线,这些生产线不仅仅是标准机器的组合。这些生产线及其操作的详细信息并未被公众普遍知晓,也不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士所获取。供应商和员工有保密义务,G.R.在其服务器上采取了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不同用户对信息的访问权限不同,这表明他们采取了合理步骤来保护其信息。因此,法院认为关于G.R.生产线的信息符合《比利时经济法典》第I.17/1条(对应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条)的商业秘密定义。尽管G.R.和P.V.之间从未签署书面协议,更不用说保密协议,但获取商业秘密的限制也源于诚信义务。此外,法院裁定P.V.非法获取了商业秘密。法院认为,P.V.未能提供可信的理由解释为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大量文件复制到USB存储器上。许多文件上明确注明信息不得传播。此外,法院接受了在从事技术研发的专业圈子中,不披露或复制所获知识是惯常的做法(商业习惯)。因此,P.V.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他的行为构成了侵害G.R.的商业秘密。法院命令P.V.停止使用和披露被复制的文件,并责令P.V.支付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5.简评
本案表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保密合同的诚实义务与默示义务密切相关。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基础。诚信义务,系指在商业活动中,劳资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保密协议,员工仍需遵守基本的诚信原则,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默示义务是指即使劳资双方没有明文规定的保密条款,员工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种义务通常源于商业惯例、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或特定情况下的合理预期。
(二)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业法庭:Kevlaer bv 诉 K.D.V.(Kevlaer的前创始人)、Elano nv(K.D.V.创办的公司)、Finance 4 You bv(K.D.V.创办的公司)、S.V.D.L. (前员工)、Finaid bv(竞争公司)案(客户名单/2020年)
1.争议对象
保密的客户名单
2.适用法律
《比利时经济法典》第I.17/1条、第XI.332/4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条和第4条)
《比利时经济法典》第VI.104条
《比利时民事诉讼法典》第871bis条,第2款第1项
3.案情
A.L.和K.V.D.共同创立了一家名为Kevlaer的保险和咨询公司。由于一场冲突,2019年布鲁塞尔商业法庭命令A.L.购买K.V.D.在Kevlaer的股份。法院命令下达的第二天,员工S.V.D.L.据称复制了Kevlaer的整个客户名单,此点后经Kevlaer雇佣的IT调查公司证实。公司随即解雇了S.V.D.L.。随后,K.V.D.用新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了多名客户,并成为竞争公司的股东和常务董事。K.V.D.还雇佣了Kevlaer的三名前员工,包括S.V.D.L.。Kevlaer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K.V.D.在五年内与其客户联系,否则每个客户将处以2000欧元的罚款。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包含当前、潜在和过去客户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该名单被认定为秘密,因为在保险行业内不易获取,且包含了诸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被存储在一个包含数千行和多列的Excel文件中。尽管K.V.D.可能能够根据其个人知识和公开信息重建部分客户名单,但这并不会降低客户名单的保密性,因为这一要求应从相关商业领域的普通人的角度进行评估。
法院认定Kevlaer的客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使公司能够向许多人出售保险产品,从而相对于没有该信息的保险公司具有竞争优势。此外,Kevlaer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持信息的保密性,例如要求多个秘密和个人密码。
然而,法院驳回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指控,因为没有发现非法获取或使用的证据。首先,法院指出,S.V.D.L.在进行所谓复制时仍处于受雇状态,且当时没有设置访问限制。用于保存客户名单的程序在上传文件后会自动从本地驱动器中删除该文件。其次,Kevlaer无法证明S.V.D.L.将名单的副本交给了竞争公司。第三,Kevlaer仅引用了少量客户收到前商业伙伴K.V.D.发送的争议邮件的消息,且没有具体证据表明该邮件发送给了文件中列出的所有个人和法人实体。法院发现没有迹象表明被告大规模接触了Kevlaer的客户,或持有或使用客户名单进行大规模推销。此外,法院还驳回了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5.简评
比利时判例法的趋势似乎表面上拒绝将客户名单视为商业秘密,理由是这些客户名单不是秘密,因为个人客户数据可以从网上公开来源(例如通过领英)找到。然而,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区别于公开信息,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
(三)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Katrin Max OOD((批发和零售贸易公司、中小企业))诉EverClean EOOD(原告竞争对手、微型企业))(保密义务/2018年4月10日)
1.争议对象
涉及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价格、订单数量、交货和付款条款、原告合同中的其他商业条款等保密信息。
2.适用法律
《保加利亚竞争保护法》第37条和第2条第1款第4项
《保加利亚竞争保护法》附加规定第1条第9项
3.案情
Katrin Max OOD是一家分销各种品牌的卫生和清洁设备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公司。2010年,两名自然人L.N.P.和S.M.A.被Katrin Max聘为销售员和顾问,他们签署了保密声明,声明中包含禁止在雇佣期间和离职后三年内从事同业竞争活动以及使用和/或披露保密信息的条款。Katrin Max发布了一项雇主令,列出了保密信息的一般类别。2013年7月,L.N.P.和S.M.A.成立了EverClean EOOD。2013年8月1日,L.N.P.和S.M.A.从Katrin Max辞职。2013年8月底,EverClean开始销售与Katrin Max相同的产品。Katrin Max的一些客户开始从EverClean购买,导致Katrin Max的营业额下降。Katrin Max向保加利亚竞争保护委员会(CPC)提起诉讼,指控EverClean、L.N.P.和S.M.A.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招揽客户。CPC驳回了请求,Katrin Max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Katrin Max OOD声称其前雇员L.N.P.和S.M.A.完全掌握了其雇主的商业数据,包括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价格、订单数量、交货和付款条款以及其他商业条款。Katrin Max声称,L.N.P.和S.M.A.在仍为其雇员期间,成立了一家竞争对手公司EverClean EOOD,开始销售相同的产品。Katrin Max认为,L.N.P.和S.M.A.违反了保密义务和竞争法,将他们在Katrin Max工作期间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交给了EverClean司。EverClean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向Katrin Max的前客户提供更低价格和不正当招揽客户的方式,最终获得了市场份
额。L.N.P.和S.M.A.承认签署了保密声明,但否认向EverClean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EverClean否认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声称指控只是基于假设,没有证据。EverClean辩称其在L.N.P.和S.M.A.辞职后才开始真正的业务,未对Katrin Max造成证明的损害,并通过自身诚信的努力获得了市场份额。被告方还提出保密声明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案例,声明对员工施加的限制无效。
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法院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得出结论认为,为了享有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首先必须明确识别商业秘密,事先明确识别出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个别化的信息,而不能简单地将整个公司的商业数据笼统地识别为商业秘密;其次,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持有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限制对这些信息的访问。这些措施包括建立特别的访问规章制度,并授权特定的员工访问这些商业秘密。此外,法院还指出,统一和一般性的保密声明,如果不是针对每个员工单独起草的,并且没有明确说明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具体信息,不能被视为适当的保密措施。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确认未发生侵权行为。
5.简评
法院的判决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了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在如何识别和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这个判决在随后的两个案件中被引用,表明它对后续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五人小组的确认进一步增强了这一判决的权威性,确保了其在类似案件中的指导作用。
(四)爱沙尼亚最高法院:K.M.、J.K.、M.K. 诉BloomEst OÜ 刑案(刑事无罪判决/2020年5月15日)
1.争议对象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包括商业伙伴信息、财务信息等
2.适用法律
《爱沙尼亚刑法》第377条
3.案情
J.K.、M.K. 和 K.M. 是原告的雇员。原告的商业活动涉及园艺和农业产品的批发。被告基于其雇佣合同、《义务法》和《雇佣合同法》负有保护原告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2016年,J.K.、M.K. 和 K.M. 成立了一家名为 BloomEst OÜ 的公司,旨在与原告在园艺产品、幼苗和植物材料批发领域展开竞争。被告代表 BloomEst OÜ 与原告的多家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谈判,并据称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接管原告的合作伙伴。涉案信息涉及原告的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的分析、各种销售合同、销售数据、价格清单、定价机制、营业额和利润等。该信息被用于 BloomEst OÜ 的商业计划中,藉此是保密信息向银行申请启动贷款。原告K.M.、J.K.、M.K.根据《爱沙尼亚刑法》第377条,对前雇员 J.K.、M.K. 和 K.M. 以及 BloomEst OÜ 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为被告在设立BloomEst OÜ时是否披露并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县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理由是该信息不构成三名员工雇佣合同中保密条款所涵盖的商业秘密。原告称员工合同要求对定价机制、货物采购价格、库存数量、债务追收、进出大楼密码等信息保密,泄露可能损害雇主的利益。然而,法院发现雇主没有明确界定哪些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基本上所有有关该公司的信息都被宣布为机密。而且,合同并没有禁止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同一领域的工作,且被告利用其长期积累的知识和技能成立了新公司。法院裁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雇员不能因泄露这些信息而承担责任。该判决在上诉后被推翻,塔林巡回法院判定被告有罪,认为法庭纠纷期间分析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在制定商业计划时非法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商业计划已提交给银行以创办一家竞争公司。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推翻了巡回法院的裁决,并参考县法院的裁决,认为本案不存在商业秘密。最高法院强调,被告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具有长期的工作经验。因此,商业计划中使用的数据不能被视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最高法院认为,县法院适当地裁定,雇佣合同中通常应对机密信息进行了定义。其中包括计算机用户ID和密码、人员数据等,这些数据因其本身的性质而不构成法定的商业秘密。
5.简评
该案件表明,普通的公知信息和雇员工作过程中积累的技能、经验与知识必须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区隔,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如果在雇佣合同中将商业秘密定义得过宽过广过泛,以至于涵盖雇员在工作期间可能接触到的所有信息,则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依法不具可实施性。
(五)芬兰市场法院:Oy Granula Ab Ltd. 诉 Palonot Oy 和 A (尚未发布的产品/2022年3月4日)
1.争议对象
非公开的新发明的商业秘密信息
2.适用法律
《芬兰专利法》第550/1967号法案第1(1)条和第53(1)条
《芬兰不正当商业行为法》第1061/1978号法案第1(1)条、第4(1)条和第4(3)条
3.案情
2017年3月9日,Palonot Oy(以下简称“Palonot”)向芬兰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用于处理各种木制品的阻燃剂的“组成和制备方法”,发明人被列为A和B。两位发明人之一的A在受雇于Palonot之前,自2009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受雇于Oy Granula Ab Ltd(以下简称“Granula”)。Palonot于2016年成立,A是其创始人之一,并自2016年6月1日起受雇于Palonot。2018年9月10日,Granula为一项涉及制作相同防火化合物的“组成和制备方法”的发明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发明人为C。Granula诉请市场法院宣告:1.该发明的发明人是C;2.Palonot的同一发明专利无效;3.A违反保密协议,非法使用了Granula的商业秘密。后一项请求不是根据《芬兰商业秘密法》第550/2018号法案提出,而是根据当时适用的《芬兰不正当商业行为法》第1061/1978号法案提出。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市场法院指出,A的雇佣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其中规定需保密的信息包括与Granula产品技术实施有关的信息。法院认为,Granula的商业秘密条款的使用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涵盖A在加入Granula之前获得的信息或公共领域的信息。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C或A在Granula工作期间制作了涉案专利中描述的发明,也没有人声称Granula的其他人制作了该发明。因此,Granula不可能拥有包含该专利中描述发明的商业秘密。
根据案件中的证据,法院表示,C没有在Granula指导A制造或测试各种产品工艺,也没有证据表明C或Granula的其他人将与防火有关的商业秘密或技术指令交给了A。证据支持Granula的阻燃剂配方完全是由A独立准备的结论。法院承认A准备的配方可能受保密协议的保护,但这一点需要Granula提供证据。然而,法院认为Granula没有提供能够得出此结论的证据。
此外,法院认为Granula关于Palonot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论点不正确。Granula声称Palonot不可能在成立后的9个月内开发出专利发明。然而,法院发现,鉴于A和B的背景和经验,这种情况是可能的,而且Palonot确实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出了该发明。此外,专利申请利用了公开的美国专利中披露的已知技术。
鉴于上述情况,市场法院认为无法确定A或Palonot在起草涉案专利申请时依赖了Granula的商业秘密或技术指令。因此,A和Palonot不能被认为违反了诉讼事实发生时适用的法律,即《芬兰不正当商业行为法》第1(1)条、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的公平商业惯例。
5.简评
本案表明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芬兰不正当商业行为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复杂性。此外,本案还揭示了在雇佣关系终止后,无法合理推断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所带来的挑战。
(六)芬兰市场法院:SuperScale Sp. z.o.o(从事游戏行业的金融公司)诉Traplight Oy (从事游戏行业大型公司)案(游戏软件/2020年9月7日)
1.争议对象
游戏手稿(商业脚本)的版权侵权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适用法律
《芬兰商业秘密法》第595/2018号第3、4、8和9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4、3、12和10条)。
《芬兰不正当商业行为法》1061/1978。
《芬兰版权法》404/1961。
3.案情
原告SuperScale为移动游戏“Traplight’s Battle Legion”创建了一个商业脚本,其中包括游戏内视图设计和玩家可用的决策选项等商业特征。商业脚本可以被视为芬兰版权法下的原创文学作品或编纂作品,并且可能包含商业秘密或受《芬兰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技术说明。SuperScale与被告Traplight Oy达成了一项开发合作协议,规定了该游戏的商业开发条款,SuperScale有权在游戏商业发布后获得部分收入。2020年6月,Traplight终止了协议。当时,SuperScale已经基本完成了商业脚本的制作,但其版税尚未开始支付。SuperScale声称,Traplight违反了良好的商业诚信和惯例,试图在未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况下利用SuperScale的商业秘密。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市场法院表示,根据案件中提出的论据和证据,SuperScale未能证明其所谓的商业脚本是独立于移动游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受版权法保护的编纂作品。实际上,SuperScale与Traplight的合作本质上是咨询服务,即对游戏的各个特征和元素提供分析和反馈。法院随后审查了Traplight是否非法使用了SuperScale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双方提交了他们之间开发合作协议的摘录,其中包括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SuperScale假定Traplight的使用权仅在协议终止时停止。因此,根据SuperScale的说法,Traplight对商业脚本的使用权应存在于开发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间内。然而,法院指出,协议的“知识产权”部分未提及任何商业脚本或其权利,该部分规定Traplight有权在协议终止后继续利用SuperScale的开发提案。SuperScale未能证明Traplight在合同关系中以及合同终止时,违反了《芬兰商业秘密法》第3(2)(3)条(对应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4(2)(b)条)下的诚信商业惯例,非法获取了SuperScale的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方式违反了《芬兰商业秘密法》。实际上,提供给Traplight的反馈包括了移动游戏行业的常见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市场法院认定,SuperScale未能举证证明其对Traplight所声称的权利之存在,以及这些权利受到侵害。
5.简评
本案例展示了在公司间合作协议中明确和详细的知识产权条款的重要性。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各方必须在协议中清晰地规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使用权。SuperScale未能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商业脚本的知识产权归属,导致其主张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拒绝了超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范围的商业秘密解释,这表明在商业合作中,未能明确和具体地界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条款可能导致相关权利或利益保护上的不足。因此,企业在起草和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和详尽规定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条款,以避免日后可能的争议和法律风险。
(七)法国巴黎上诉法院:18/04573(2018年第04573号案) X(自然人、员工)诉巴黎机场案(专有技术的界定/2020年)
1.争议对象
互动站专有技术侵权
2.适用法律
欧盟委员会第316/2014号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类别适用《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的规定第1(1)(i)条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00条
3.案情
巴黎机场的一名员工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种互动站,能够提供机场尚未能够提供的服务。她声称这项发明不是在她的工作过程中完成的,雇主放弃了专利权。2007年,巴黎机场向客户推出了类似的互动站。员工向国家员工发明委员会(CNIS)提出个人发明申请,该委员会认为互动站是一种商业方法,而不是可专利的发明。2018年,员工寻求损害赔偿和形象损害赔偿,但初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她提起上诉,主张她的发明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专有技术或创意。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员工的诉求基于CNIS的认定,即发明是一种商业方法。她认为该互动站应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专有技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双方同意使用欧盟委员会第316/2014号法规中的定义,该法规第1(1)(i)条将专有技术定义为经验和测试所得的实用信息,需具备秘密性、实质性和标识性。法院需确定员工的互动站是否符合这些标准,特别是秘密性的要求。
法院认定该互动站不符合可保护的专有技术标准,因为它缺乏秘密性。因为形成互动站的信息已经是公开知识,且其使用的技术(如光纤)自1970年代以来就已为人所知。被告主张他们有权使用已经公开或可以获取的想法,强调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他们进一步证明,在2000年代初,巴黎的奥利机场和戴高乐机场已经在开发类似的互动站。这意味着,类似的技术和概念在那个时候已经存在并被公开讨论。
此外,原告(员工)在其工作中获取了这些开发项目的机密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开发了她自己的互动站解决方案。然而,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使用了这些机密信息,但原告的工作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经济价值来获得法律保护。这可能是因为她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显著超越或改进已有的技术,无法被视为具有独创性或经济价值的专有技术。最终,上诉法院支持初审法院的决定,认为原告的工作不符合保护专有技术的条件,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
5.简评
本案突显了专有技术的界限,以及专利发明与商业方法的区别,并为专有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实践指导。根据欧盟委员会第316/2014号法规,专有技术需具备秘密性、实质性和标识性,其中秘密性是核心条件。本案中原告开发的互动站因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未能满足秘密性要求,无法获得保护。本案强调了在主张专有技术保护时,确保信息未被广泛披露的重要性。法院判决与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a)条一致,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和应用。本案为企业和个人在开发和保护技术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特别是信息秘密性的关键作用。
(八)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劳动法院:塑料包装制造和销售私营公司诉前雇员案(案件编号:12 SaGa 4/20)(客户笔记/2020年6月3日)
1.争议对象
指控前雇员在新公司使用保商业信息(客户、收入等)请求的初步禁令
2.适用法律
2019年《德国商业秘密法》(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条、第4条、第10条和第9条)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前版本)第2、4、6和17条
3.案情
被告是原告的前雇员,后来被竞争对手雇用。这两家公司都制造和销售包括泡沫在内的塑料包装。原告声称被告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继续接收并使用了三份关于客户、销售额、收入和产品类型的文件,以及有关客户关系的个人笔记,包括会议记录。原告指控,被告在为新雇主工作时使用了这些信息,特别是通过联系相同的客户进行广告宣传。被告则辩称,他合法地使用了记忆的信息,并且在为新雇主工作时没有使用所指控的文件。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在一审判决驳回了初步禁令请求后,上诉法院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并授予了一项初步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个人笔记,同时维持了对三份涉嫌侵权文件的不授予禁令的决定。
关于被告所记录的客户关系个人笔记,法院确认个人笔记(客户联系信息、销售数据等)的内容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既使未能提供笔记副本也不会导致侵权诉讼主张无效。合同中规定在雇佣关系最后一天归还“所有工作材料(如笔记……)”的义务,足以作为对笔记的保密保护的“合理步骤”。
相较而言,一份文件由于未采取“合理步骤”来保护秘密,被认为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根据欧盟《商业秘密指令》将“合理步骤”要求解释为低于“理想保护”的客观法律标准,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特别是商业秘密的类型和价值、其使用情况、开发成本和对公司的相关性、公司规模、信息标记以及与雇员和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尽管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及涉案笔记,但归还该文件的义务源自一个非常一般的保密条款,而该条款因缺乏具体性且原告未在一段时间内主张该归还义务,法院认为不符合“合理步骤”标准。
关于另外两份文件,法院认为在被告归还存有这些文件的电脑后,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此后仍然获取和持有这些文件。应原告请求,法院宣布两份涉及有争议商业秘密的证据受保密措施保护。
5.简评
杜塞尔多夫地区劳动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合理步骤”的标准应基于具体情况、公司规模、信息标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执行力度来评估。企业不需要亦不可能实施完美无缺、万无一失的保护措施,但必须根据具体场境采取被视为合理和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法院的详细分析和解释为企业在制定和执行保密措施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保护其商业秘密,同时也使得法律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更加灵活和公平。
这一判决为理解和应用“合理步骤”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并对后续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早期上诉判决根据《德国商业秘密法》影响了“合理步骤”保护秘密的解释、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商业秘密诉讼的几个程序性方面,特别是“合理步骤”的法律标准被许多学者和后来的判决引用。
此外,相据美国法律研究所《不正当竞争重述》(2009年第3版)第42条d详评,商业秘密与员工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必须相区隔。对商业秘密与一般技能、知识、培训收获和经验进行区分,旨在合理平衡保护秘密信息与雇员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处处需要用到的信息,如果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将会使员工丧失一定的工作能力,从而无法胜任与其整体资质相符的职务,其则通常不会作为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美国学者一致认为,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行业知识和个人技能属于其自身的经验和个人的“记忆”,不受商业秘密法的约束,应允许其在新工作中自由使用。这些信息所以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它们是普遍的、非特定的,不具备独立的商业价值。只有那些具体的、经过合理保护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才被视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参见 James Pooley(1997),Trade Secrets, Law Journal Press 1997;Graves, C. T., & Range, B. D. (2006). Dual function of trade secrets: Innovations and competition in U.S. law. 24 Santa Clara High Tech. L.J. 199.)。
(九) 意大利米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F.I.M.I S.P.A.(意大利中小型工业设备制造和销售公司)诉Officine Meccaniche Barni S.P.A.(意大利中小型机械工程和制造公司)(诉求的充分性/2022年6月23日)
1.争议对象
有关金属条清洗和脱脂专利装置的制造过程和专有技术侵权纠纷
2.适用法律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98和99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条及第3和4条)
《意大利民法典》第2598条(不正当竞争)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66条(专利侵权)
3.案情
F.I.M.I. S.P.A.是一家以设计、建造和调试线圈加工装置和机器著称的意大利公司。2021年7月,该公司指控其竞争对手Officine Meccaniche Barni S.P.A.侵犯了一项关于金属条清洗和脱脂装置的专利,并非法获取了相关的商业秘密,随后将这些秘密技术应用于类似装置并把该类装置推向市场。
在初步审理中,原告请求在未经被告听证的情况下(inaudita altera parte),授予多项临时救济措施:对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装置及其部件)和制造方法,以及相关技术和商业文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记录;扣押这些产品(包括原告申请中未提及的第三方持有的产品);禁止使用原告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罚款;披露任何参与制造、销售和获取这些产品的任何第三方信息;以及公布临时决定。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法官部分支持了原告诉求,依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29条,在未经被告听证的情况下(inaudita altera parte)授予了所请求的证据保全措施,但驳回了其他措施,认为在初步审理的早期阶段,所请求的这些措施将不合比例性。在完成证据保全并获得关于涉嫌侵权的文件后,法官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并指定了一名技术专家评估是否存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表面侵权。
在初步审理结束时,法官确认了证据保全,并基于获得的信息认定专利已被侵犯。因此,法官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发明。然而,法官拒绝了要求公布初步决定的请求,认为在案件全面审理之前,此类命令是不适当的。另一方面,法官驳回了原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申请。尽管证据保全证实被告持有明显来源于原告的文件,法官并未确定是否也发生了商业秘密侵权。对此,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指控“并不十分清楚”,而数据的机密性尚需进一步评估。该决定显示,旨在证据保全令与禁令救济和/或扣押侵权物品的命令对被告业务的影响不同,因此需要对其授予要求进行不同的评估。欲颁发证据保全令,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初步证据,以证明其对被告涉嫌侵权活动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性。实际上,执行证据保全措施不太可能对被告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禁令措施甚至扣押侵权物品会对被告的业务产生直接且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在授予前者的同时不授予后者的救济措施可能是合理的。
5.简评
该判决充分解释了授予证据保全措施以保全证据的理由和限制:这种措施被认为会对被告造成微创,而其他措施可能被视为更具侵略性,具有不可逆转地干扰或限制竞争对手业务的风险,甚至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根据欧盟《商业秘密指令》序言中主张的比例性原则,证据保全措施应在对诉讼双方利益进行权衡后授予,确保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之间取得平衡。
按照比例性原则要求,在评估是否授予证据保全措施时,法官需要考虑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本案法官依据这一原则,决定在初步阶段仅授予证据保全措施,而非全面的禁令或扣押措施。理由在于,证据保全措施主要用于记录和保存涉嫌侵权的证据,对被告的业务影响较小,而禁令和扣押措施则可能对被告的业务产生直且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在证据尚未完全确凿的初步阶段,采取较为温和或柔性的救济措施是合理的。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以原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指控不“足够”或“不够清楚”为由,拒绝了相关的禁令措施。根据比例性原则,这表明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初步证据,以证明其对被告涉嫌侵权活动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性,并且这种证据应能支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性。
(十)意大利米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初审):Leonardo Assicurazioni S.R.L.(意大利中小型保险公司)诉Pro Insurance S.R.L.、A&A Insurance Broker S.R.L.(竞争对手保险公司及原告的前雇员)案 (智能系统数据/2018年5月14日)
1.争议对象
非法获取和披露存储在专用云软件中的包含个人数据的秘密客户资料的纠纷
2.适用法律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98和99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条、第3和第4条)
《意大利民法典》第2598条(不正当竞争)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29条(证据保全和扣押)
《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943/2016号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2004/48/EC号
3.案情
Leonardo Assicurazioni是位于意大利米兰的 Generali保险公司的总代理,拥有一套通过SIAG 软件存储和保护的秘密和敏感信息,并受到保护。SIAG软件根据客户的需求自动选择产品,有效利用数据库。2017年,Pro Insurance s.r.l.(由原告的前分代理人创立)和A&A Insurance Broker两家公司联系了原告的客户,涉嫌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了Leonardo 拥有的包含秘密信息的客户资料。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所有包含商业秘密或与数据库的相关材料授予证据保全,以及禁止使用这些信息的临时救济措施。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法院在在未经被告听证的情况下(inaudita altera parte)发布了临时判决,批准了原告请求的证据保全措施。在随后的交叉审查中,被告声称由于所诉信息缺乏保密性和所谓的侵权信息系被告合法获取,故对被告所有包含商业秘密或与数据库相关的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和禁用令不具可实施性。此外,一名前雇员被指控非法获取信息,对此他提出了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异议。法官根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98条和第99条驳回了这一异议,因为这些条款不仅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效保护,还制止任何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不受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家或经营者”身份要求的限制。相反,根据国家和欧盟法律(即《欧盟知识产权执行指令》和《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保护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包括直接和间接参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方。
法院确认了证据保全救济措施,因为有大量有关客户组合的文件与通过SIAG软件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相关产品相匹配,并且这种独特的数据组合为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法院确认:“这些信息的价值和可访问性应针对信息的整体配置和组合元素进行评估,而不是基于单独的数据元素。”法院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审查,认为非法获取的信息满足《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98条和第99条有关商业秘密的所有构成要件;尽管对A&A Insurance Broker和自然人的证据不足以发布其他临时措施,但法官对Pro Insurance s.r.l.仍然颁布了以下措施:a. 禁止使用、披露和获取与商业策略和客户组合相关的商业秘密;b. 对未遵守判决的罚款;c.扣押侵权文件。
5.简评
本案被视为意大利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如何影响数字经济的一个典型范例,其中秘密信息本身并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后者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处理而彰显。该裁决显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商业价值要求的解释。信息的秘密性质必须根据整个数据要素的组合来解释,而非单独的元素。因此,即使特定数据易于获取,这也不会否定信息组合的秘密性。
美欧司法均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限于数据集合,而是延及数据的集合及其(人工智能)处理方法。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从大量数据中提取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从而和处理方法同时构成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
(十一)意大利米兰法院:Sadepan Chimica S.R.L. 和 Sadepan Chimica NV(意大利大型化学公司)诉前雇员案 (技术保护措施/2021年3月31日)
1.争议对象
非法获取和使用肥料和生产设备的技术图纸、配方和生产工艺、专有技术以及管理信息(如生产利润、风险评估和生产策略)的纠纷
2.适用法律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98条和第99条(转化自《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条、第3条和第4条)
《意大利民法典》第2598条(不正当竞争)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66条(专利侵权)
3.案情
Sadepan Chimica S.R.L.和Sadepan Chimica NV是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两家公司,他们起诉了一名前雇员(与其雇佣关系于2016年终止)和MyP S.R.L.(由公司的前唯一股东,她也是被告前雇员的妻子)。
2019年3月4日,原告向米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未经被告听证的情况下(inaudita altera parte)对包含从Sadepan Chimica非法获取并被MyP S.R.L.使用的机密信息文件进行证据保全、扣押和停止使用。法官于2019年3月11日签发了所请求的法令,其内容随后在2021年3月的一项命令中得到了确认。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被告辩称,机密信息由于Sadepan Chimica的披露而普遍为人所知,并且无论如何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他们。法院认为这一辩护理由不成立。关于信息的实际保密性问题,法院认为Sadepan Chimica已将信息存储在一个可以确保物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系统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并没有权威性地断言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这在判例法中通常可以找到),而是对Sadepan Chimica所应用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评估。具体来说,其物理安全通过数据中心入口的门锁和空间检测报警器来保障。网络安全方面,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公司域名访问的软件限制、专有防火墙系统、适合公司性质和规模的下一代防火墙(NGFW)、基于每位员工职责的信息分级访问控制系统、特定公司数据访问的授权,以及要求至少包含八个字符的复杂密码。所有这些措施在大公司员工流动性大的背景下被认为足以提供“超过最低限度的机密信息保护措施”。此外,Sadepan Chimica还使用了自动备份程序以防止数据丢失,展示了公司在组织和管理机密信息方面的谨慎和勤勉。
5.简评
在涉及“合理保护措施”要求方面,法院在本案中对保护机密信息的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措施之间进行了明确区分。与通常的判例法不同,法院对公司为确保信息保密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评估。该案例说明了全面和多层次保护策略的重要性,强调了在机密信息保护中,物理防御和网络防御同样不可或缺。法院的详细评估不仅验证了Sadepan Chimica在物理和网络安全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还突显了企业在保护其机密信息时必须采取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这一案例为其他公司在秘密信息保护方面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展示了在信息安全管理中平衡多种防御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十二)西班牙马德里省上诉法院:Tridecor SL公司诉 Raúl(原告的员工)案 (刑事诉讼/2022年3月8日)
1.争议对象
指控被告非法获取和使用客户名单和数据、财务信息、发票、销售摘要等机密商业信息
2.适用法律
《西班牙刑法》第278条和第21.6条
3.案情
Raúl是一名计算机科学家,他为HIJOS DE PENG, SL公司设计了一个网页,在此过程中,他未经授权获取了TRIDECOR PENG, SL的财务状况、发票、资产负债表和客户名单等机密信息。几年后,他将TRIDECOR PENG公司的商业信息,特别是客户名单,提供给另一家从事相同商业活动的公司360 DH, SL,向他们展示了这些信息,并要求支付1500欧元作为对价。360 DH, SL的管理人员怀疑被告可能非法获取了这些信息,于是通知了TRIDECOR PENG公司,后者决定举报他。国家警察在他即将交付信息的公司附近逮捕了Raúl,并查获了一个包含TRIDECOR PENG公司发票、完整客户名单及其数据以及其他会计和财务信息的USB驱动器。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被告在辩护中提出了四点抗辩。首先,他只为HIJOS DE PENG工作,而非TRIDECOR,并且没有证明HIJOS DE PENG SL与TRIDECOR之间存在业务继承关系。其次,TRIDECOR、HIJOS DE PENG和360 HD(他打算交付机密信息的公司)是一个商业集团。第三,他在HIJOS DE PENG工作时没有签署任何保密协议,他获取这些信息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在向其他公司提供服务时,展示之前完成的工作是为了证明自己做过足够的培训,这并不意味着泄密。第四,他被抓获时携带的USB驱动器上的信息未被360 HD使用或利用。
在一审和上诉中,法院均得出类似结论。被告/上诉人在关于工作成果归属的问题上自相矛盾。一方面,他声称未为TRIDECOR工作,另一方面,他又声称从TRIDECOR获得的信息是其工作成果。法院还发现,唯一确认的合同关系是与HIJOS DE PENG签订的,但这并不妨碍被告访问TRIDECOR的敏感信息。法院还认定,未证明TRIDECOR、HIJOS DE PENG和360 DH是一个商业集团。即使如此,也没有授权被告向不同的法律实体提供信息。此外,这些信息对被告的工作(设计网页)并非必要,他的工作是设计网页。
法院还指出,判决被告刑事犯罪是正确的,因为《西班牙刑法》第278条不要求存在保密合同义务。他们还认定,不适用“未遂”的罪名是合适的,因为信息的交付实际上已经发生。实际上,从被告将USB驱动器上的信息交付给360 DH员工的那一刻起,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欲使泄露机密信息的罪行成立,不需要接收公司下载、使用或整合这些信息,也不需要其保留媒介(USB驱动器)。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因为交易价格为1500欧元。
5.简评
该案例反映了西班牙比其他欧盟成员国更频繁地使用刑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工具。尽管刑法是最后的法律手段,但它不受《TRIPS协议》第39(2)条或《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2(1)条中商业秘密定义的限制。本案中并未分析涉案信息是否普遍为人所知或易于获取(尽管从案情中很容易推断出并非如此),也未评估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信息。侵权判决基于对信息是秘密且有价值的推定,因为被告/上诉人希望以一定价格出售该信息,并基于一系列关于侵权者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行为的事实。
(十三)西班牙巴塞罗那省法院:Aplicaciones Electronicas y De Radiofrecuencia S.L.(电子和软件行业的中小企业)诉Tradingall Electronic S.L./Aplicaciones Electronicas y De Radiofrecuencia S.L.(电子和软件行业的中小企业)案 (推定获取/2019年)
1.争议对象
非法获取和使用计算机程序源代码机密信息
2.适用法律
《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模仿行为(“商业行为不得通过复制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若模仿行为涉及复制独创的或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元素,且这些元素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则视为不正当竞争。”)
《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若未经过合法授权,且以不正当手段(如盗窃、贿赂、欺诈、违反保密协议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任何第三方若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而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案情
ELECTRONICAS Y DE RADIOFRECUENCIA S.L 公司起诉 TRADINGALL ELECTRONIC S.L./APLICACIONES ELECTRONICAS Y DE RADIOFRECUENCIA S.L 公司,根据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并根据同法第11条实施不正当模仿行为。本案中涉及两个包含集成软件的复杂产品被被告模仿,据称该软件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未明确指出,但可以理解为该软件信息系指源代码。
4.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一审中被告被判侵犯商业秘密和从事不正当模仿行为。具体来说,法院认为通过工业间谍手段非法获取了秘密的源代源信息。在上诉中,上诉人(即在一审中被判侵权的一方)声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接触过原告电子产品的软件或源代码。尽管如此,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上诉法院认为,在评估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时,无需查明是否实际获取或接触过该软件或源代码。原告与被告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足以推定被告非法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技术专家认为,两产品之间大部相似决非偶然。
5.简评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定所涉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时,并未要求直接证据证明其访问了该秘密。相反,由于两产品之间的极度相似性,法院推定存在非法获取行为。在适用推定侵权原则时,法院考虑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其相似性。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2022)第五条之二制定了推定技术秘密不法获取者不法使用技术秘密行为的条款,规定实施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或第八项规定的行为(限于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如果实施者已经生产了使用该技术秘密所产生的物品,或从事了政令规定的明显使用技术秘密的其他行为,应推定该实施者从事了各项规定中(限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生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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