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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来源:赋青春 作者:曹娟 严佳琳 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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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审查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涉案专利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

该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但焦点问题为创造性的审查。本文重点阐释关于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的审查思路。

案情分析

涉案专利涉及LTE物理层技术,在混合自动重传请求(HARQ)的系统中,基站通过下行控制信令通知终端分配的物理资源、HARQ相关信息等,控制信令具体包括数据包大小(Payload Size)、冗余版本(RV)和新数据指示(NDI)等信息。如果终端没有正确接收初传的数据包,基站将重传控制信令和数据包。在同一数据包的初传和重传过程中,Payload Size是相同的,并不发生改变,RV则依据重传次数改变。现有技术中,在控制信令的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Payload Size和 RV,即传输了不需要传输的有关信息,造成了物理资源的浪费。对此,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在控制信令中使用两个字段分别传输 Payload Size和 RV导致的物理资源浪费的问题,提供一种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使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分别表示Payload Size和 RV。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为“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该案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现方式为“例如 Payload Size字段占用6比特,RV字段占用2比特。事实上,RV有2的2次方共4个状态,因此需要2比特字段,而Payload Size有60个状态,由于2的6次方共64个状态,所以为了满足表示Payload Size,占用6比特字段。则,可以用一个6比特的字段,其所能表示的总共64个状态中用4个状态表示RV,用其它60个状态表示Payload Size,这样,仅用6比特的字段就可以表示Payload Size和RV。而原有的RV占用的2比特字段可以省去”,“这样,在收到控制信令时,可以仅通过检测状态代码来判断该控制信令中的所述字段承载的是Payload Size还是RV”。通过该方案,在数据包初传时,控制信令中的RV为默认值可以不在控制信令中指示,利用同一字段指示Payload Size;在数据包重传时,由于接收端已获得 Payload Size,利用同一字段仅指示RV。即,每一次发送的控制信令中可以仅指示Payload Size或RV中的一种。同时,控制信令中NDI仅在开始发送新数据包时发生改变,用于指示新数据包传输。

可见,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由于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指示Payload Size和RV两个信令参数,那么在收到控制信令时,可以仅通过检测状态代码来判断该控制信令中的所述字段承载的是Payload Size还是RV,因此不需要额外的信令参数来辅助区分指示。在本领域中由于NDI与HARQ过程中的初传重传关系密切,亦常被用于对于其过程中传输的控制信令信息的指示。而该案中权利要求1中同一字段除了传输Payload Size或RV外,其字段本身的不同状态还实现了对于Payload Size还是RV的自指示,因此NDI值可在初传和重传时设置相同,从而可以来实现对于新数据包传输的指示功能。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通过对同一字段不同状态表示的复用方式设计,不仅实现了物理资源的节省,同时能够保留NDI对于新数据包的指示功能,上述特征同步作用,存在紧密关联,应当整体考量。

针对涉案专利,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也先后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小米公司于2023年2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创造性依然是其多个无效理由中的重点,请求人在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了18份证据作为对比文件,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该案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将18份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发现其按照请求人想要进行创造性评判的证据结合思路大体分为三组,一组是请求人主张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下称证据I组),公开了包含NDI、Payload Size、RV等信息的下行控制信令的传输场景以及一个公共字段上可以传输Payload Size或RV。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2)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 NDI的值相同”。即,请求人主张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划分为如上两个部分,基于上述主张,认为其他两组证据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和(2)(公开区别特征1的证据下称证据II组,公开区别特征2的证据下称证据III组),即认为证据II组公开涉及在信令中使用同一字段不同状态表示Payload Size和RV两个信令参数的技术内容,证据III组公开了涉及信令中的NDI在初传和重传时保持不变的技术内容。

由此聚焦该案创造性评判的关键点:如何考虑权利要求中多个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如何判断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同一字段除了传输Payload Size或RV外,该字段的不同状态还可表示Payload Size或RV实现自指示,在此基础上,无需NDI的额外指示,其可保留原有功能,可见,所述特征功能实现联系紧密,应当进行整体考量。

另外,对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I组,以其中的证据1为例,公开了(参见证据1第3节、图2-5),“在该方案中,如图4和图5所示定义‘公共字段’,以不仅传输用于初始传输的TBSS+TrCHID,而且还传输用于重传的RV”,“如图2至图5所示,新数据指示(NDI)可通过在部分1中传输NDI来指示在部分2中传输TBSS+TrCHID和RV中的哪一个”,其中“TBSS”即传输块大小信息,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Payload Size”。通过对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实施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证据1中通过公共字段分别传输TBSS+TrCHID和RV两者之一的方案实施必须依赖于新数据指示NDI来实现区分指示,即在初传和重传时通过NDI的不同设置来指示公共字段是传输TBSS+TrCHID和RV中的哪一个,公共字段本身不提供指示作用,即若脱离NDI的指示该技术方案将无法实现。

证据1通过公共字段分别传输TBSS+TrCHID和RV两者之一的技术方案,公共字段不具备指示功能,其必须依赖于新数据指示NDI值在初传和重传时设置不同才能实现。在判断结合启示时,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初传和重传时NDI的不同设置”和“公共字段传输TBSS+TrCHID和RV两者之一”显然也是功能实现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两者配合才能实现证据1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物理资源节约的技术问题,同样应当整体考量。在此基础上,尽管证据III组公开了区别特征(2)“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如果依据其改进证据I组,使新数据指示NDI值在初传和重传时保持不变,则显然无法实现对上述两个信息的指示作用,进而无法实现利用公共字段来传输上述两个信息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可见,证据I组和证据III组之间明显存在结合障碍,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II组也未公开区别特征(1)的技术内容,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是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

案件启示

涉案专利属于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属于前沿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的产物,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该案专利权人华为公司和请求人小米公司为国内知名的科技公司,双方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以及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都深度参与并颇有建树。该案专利权人华为公司基于涉案专利于2023年初向小米公司提起行政裁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为国知保裁字[2023]1号,小米公司于2023年2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因此,该案舆情广泛关注。

合议组在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通过充分的庭前阅卷合议迅速聚焦,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于焦点问题展开详细调查,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针对焦点事实充分说理,层层递进展开。该案针对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中常见的对于信道上传输多个信令的改进方案,详细阐释了在创造性审查时,对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的审理思路,避免割裂其中限定的功能实现上存在关联关系的信令特征而进行机械对比,保障了创造性判断结论的正确性。此外,在判断现有技术结合启示时,同样应当整体考量证据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例如该案证据1中需借助NDI指示才能实现公共字段传输两个信令参数的技术方案,两部分特征功能实现密切关联,协同配合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与其他证据结合时,不应当割裂部分特征去进行拼合,而应当在整体考量技术方案实现的基础上来客观评判是否给出结合启示或存在结合障碍。该案对于该类案件的创造性审查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合议组基于上述创造性评判思路最终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及的全部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并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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