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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韩某、焦某曾在原告长某公司担任高管,三人从长某公司离职后,均加入被告汇某公司,李某成为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利用在长某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相类似的产品。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长某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汇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结合商品销售数量、价格、案涉商业秘密在产品中贡献程度等因素,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为1512750元,故适用惩罚性赔偿计226余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生效后,被告汇某公司等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智慧结晶,需要全社会的用心关注和呵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接下来,长沙中院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依法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为长沙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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