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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严格“证据审查+庭审实质化”,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检察护企
案例2: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惩处内部研发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3: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精准保护企业版权
案例4: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林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
案例5: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案——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案例6: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7:张某帆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8:“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综合履职案——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
案例9: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行政、民事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案例10:佛山市南海区润某食品饮料厂与江苏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抗诉案——损害公序良俗的商品装潢不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严格“证据审查+庭审实质化”,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检察护企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鉴定人出庭 检察护企
【要旨】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且有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实质审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及“同一性”;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重大分歧,申请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有助于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能动履职,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01年,日本某电机株式会社子公司某香港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某电机厂。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入职某电机厂,先后担任制造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能够接触并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灯芯”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某公司,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生产制造与“***灯芯”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对莱某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某电机厂“***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莱某某公司的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与上述生产工艺信息实质相同;现场扣押的皮某某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某电机厂“***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案发期间,莱某某公司销售同类型的灯芯、灯泡数量共42万余个,销售利润计共7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以皮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批准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固定电子证据,逐项分析比对、鉴定,建立起莱某某公司的生产工艺信息与某电机厂的实质关联,形成证据锁链。2021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皮某某批准逮捕。
2021年4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聚焦案件争点。检察机关围绕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损失计算等疑难问题,与鉴定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提炼案件难点、技术争点。二是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确保证据准确性。针对辩护人提交的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实质审查两份报告的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等内容,从依据的基础事实差异来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通过补充侦查补足证据,夯实商业秘密及犯罪数额认定基础。三是排除合理怀疑,破解“零口供”难题。检察机关从任职岗位职责、电子证据相关痕迹、文件来源证实皮某某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接触,从鉴定结论、技术文件创建时间、数据高度重合证实生产工艺的“同一性”,从研发团队人员、资质出发排除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可能。
2021年8月23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庭审环节,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通过控、辩、审三方“质询+回应质询”方式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分歧问题,助力法庭准确认定。2022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皮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1月18日,检察机关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2023年1月19日,白云区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向被侵权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堵塞保密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被侵权企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于2023年3月9日书面反馈,采纳全部建议,改进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注重鉴定意见实质审查,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商业秘密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是一个企业的经营根基,能够带来丰厚的市场回报和强大的竞争优势,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依法应予以保护。而商业秘密的鉴定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当存在结论相反的鉴定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从证据三性进行审查,重点立足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是否真实等基础事实审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证据效力确保案件质量。
落实鉴定人员出庭,突出实质化庭审效果。对于证据存在矛盾、控辩双方有重大分歧时,可以通过鉴定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分别到庭参加质询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由鉴定人员进一步阐述作出“非公知性”、“同一性”结论的依据、理由,帮助法庭确认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当庭指控犯罪效果。
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被侵权企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严格落实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全面听取被侵权企业的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助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升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同时检察机关应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和行为成因,挖掘企业在涉密技术信息管理、保密检查、离职人员限制等环节的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被侵权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完善保密管理机制,以检察履职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依法惩处内部研发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芯片 源代码 合理许可使用费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对于企业内部研发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合理许可费用确定,合理许可费用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均系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关联公司。基于关联公司内部合作研发需要,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享服务器内研发数据。
程某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某科技公司及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但某科技公司明令禁止从服务器下载研发数据,同时设置了限制下载的技术措施。2021年6月开始,程某某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漏洞,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擅自将378个研发数据(包括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下载、复制到其个人电脑和移动硬盘。2022年5月7日,某通信公司在对涉密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查时,发现程某某违规复制源代码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某通信公司的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对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下简称“东莞二区检”)应邀提前介入,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商业秘密是否被披露和使用、权利人损失金额等难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2年6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二区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东莞二区检依法对程某某批准逮捕。
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向东莞二区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合理认定损失数额。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的损失认定是难点。程某某辩称尚未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分析认为,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遂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H芯片源代码整体研发成本为基础,按照同类评估常用的比例(保守标准)确定合理许可费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针对商业秘密认定、损失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多次经听取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意见,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外智”支撑。三是实质听取权利人意见。及时向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发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会同公安机关实质性听取权利人关于涉案源代码的研发情况、投入情况、授权使用范围、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意见。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实地走访,应邀为某通信公司开展专题讲座,推动企业堵塞技术研发管理漏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诉源治理。
2022年10月18日,东莞二区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程某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程某某取得公司谅解,二审判决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内部人员背信侵犯企业利益犯罪。企业内部研发人员为一己私利,长期利用工作之便,避开技术监管,非法复制技术资料,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侵犯企业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以不正当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即使没有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外智”解决疑难问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办理涉芯片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案件,要善于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等专业人员,借助“外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应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多维度保障其合法权利。对损失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注重审查评估过程及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认定数额。
强化综合履职,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释法说理,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通过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等,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
——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精准保护企业版权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侵害民营企业利益 立案监督
【要旨】
对申请监督立案的涉知产案件,检察机关应详尽开展审查工作,聚焦争议焦点,准确定性知产侵权行为,确保对知产犯罪精准监督、依法打击。办案同时注重引导矛盾化解,既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汕头市澄海区益某玩具厂许可,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旭某成玩具厂擅自生产侵犯益某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XC-855玩具电动万向变形车、XC-856变形汽车人、YJ-3003跳舞公主、YJ-3013跳舞女孩四款玩具产品。2021年8月12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旭某成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以上四款玩具一批,涉案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86696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旭某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与益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22年7月6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移送本案犯罪线索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该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25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就澄海公安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进行办理。
调查核实 澄海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已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调取两玩具厂涉案四款玩具进行比对;调取益某玩具厂原始设计材料、公证材料等,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
经审查:1.独立完成性方面,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创作过程中的图片与相片、软件设计过程公证视频等证据材料,益某玩具厂于2014—2016年期间完成涉案四款玩具设计创作,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而杨某某仅于2021年取得“变形汽车人”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2.作品创造性方面,益某玩具厂的变形汽车人玩具虽借鉴了影视作品《变形金刚》角色形象,但在变身后,搭配盔甲形状和位置,在颜色、图案设计及选择上,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融入了智力劳动,在艺术造型、结构以及构成要素搭配上具备独创性。关于跳舞公主、跳舞女孩玩具作品,益某玩具厂以“跳舞”为主题,通过对人物姿势、裙摆扩张体现舞蹈感,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不同颜色、粗细线条、凹凸纹路、花纹设计等方式对玩具整体造型进行创造,同样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具有独创性。
监督意见 2023年6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5日答复称本案4款玩具作品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明显存疑,立案依据不足。对此,澄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进行立案。
监督结果 2023年8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杨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达成赔偿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凝聚合力,畅通刑行衔接渠道。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线索,需认真、细致审查,畅通涉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的沟通协作,共同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打击犯罪,提升保护原创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充分调查核实等工作,准确定性制假侵权事实,有效追诉打击知产犯罪,营造公平竞争、诚实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中杨某某将“变形汽车人”作品登记著作权,试图规避法律对自身侵权行为的打击,经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进行立案监督与审查起诉工作,确定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办理,震慑了针对企业原创的侵权犯罪行为,提升了地区保护原创的司法力度,践行了检察护企决心。
能动司法,积极推动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应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相结合,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促进侵权被告人与权利人和解,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等量刑建议,促使双方从“矛盾纠纷”向“定分止争”转变,化解双方矛盾,进而促成行业诚信经营风尚,为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林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计算机软件 宽严相济
【要旨】
办理架设私服进行游戏运营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就架设私服“换皮”后的游戏与原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准确认定。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应根据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基本案情】
“闪烁之光”游戏源代码的著作权系广州纷至公司所享有,并经合法授权给广州诗悦公司、广州诗悦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0年10月至11月,林某等12人及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未经“闪烁之光”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及合法运营商的授权,通过在互联网QQ群内非法购买或通过私自拷贝网络游戏“闪烁之光”的游戏源代码后,对游戏皮肤进行调整、游戏名称进行更换,并套用其他网络游戏著作权登记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私自架设服务器,将游戏在果盘、游戏FAN等平台上架运营,供游戏玩家充值进行非法获利。经鉴定,被更名、调整皮肤的网络游戏“闪闪之光”“闪耀之光”“百式战姬”“光之守望”与“闪烁之光”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百式战姬”游戏运营期间,在果盘及游戏FAN平台接受游戏币充值金额超过300万元,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8万元,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林某等人各有获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15日和10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针对“闪烁之光”网络游戏著作权被侵犯的报案,先后立案侦查三起案件,分别为“郭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冯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23年4月,上述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横琴检察院)负责管辖和办理。横琴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指定三名检察官组成办案组,联合侦查机关和“闪烁之光”网络游戏制作公司召开研讨会。听取游戏制作公司对相关专业名词、运行模式、游戏源代码研发等解释和说明,了解私服产业链的运作模式,并重点听取被侵权公司意见建议,积极促成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官仔细对比侵权游戏与被侵权游戏,两者从界面视觉、游戏场景、运行规则都具有相似性。结合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侵权游戏与被侵权游戏可比代码分析,综合认定侵权游戏与被侵权游戏具有实质性相似。被告人私自架设私服,将调整更换后的游戏在平台上运营并供游戏玩家充值,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客观要件。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官根据各涉案人员、公司的客观行为、参与程度、主观恶性、非法所得、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判,作出分类处理: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对1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处理;对其余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2023年9月,横琴检察院对上述3起案件(合计2家公司、10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横琴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相关单位罚金二十四万至三万不等,相关人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相关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同时,横琴检察院主动履职,从企业著作权保护及企业合规经营等角度全方位开展了法治宣传,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非法获取源代码、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运营推广及负责收款等各个环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各被告人的实施行为、参与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在具体处理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
着眼服务大局,大力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国家战略,横琴合作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着力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等产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合作区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动力来源。横琴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从企业著作权保护及企业合规经营等角度全方位开展社会治理,彰显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自行补充侦查 全链条打击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数字检察,实现数据的精准对碰,并以数据为突破口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实现跨地域的串案并案,追加认定犯罪数额千万余元,成功破解了盗版书籍产业链的查处难、已销售金额的认定难、涉外出版物的鉴定难等难点,实现多个盗版书籍团伙的全产业链打击,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骆某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注册成立广东某文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某聚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复制、印刷盗版书籍工作。上述公司接收订单并雇人制作书籍电子文件,之后委托邱某某的“某兴印刷厂”、林某某的“某源装订厂”等公司印刷、装订盗版书籍,之后再运往仓库分拣、发货。经核实,上述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温某某等人下单,盗印《某某英语》《某某突破》等教辅书籍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2022年9月16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陈某甲等13人,并现场查获上述《某某突破》成品602册、半成品2万余张。之后,公安机关在下单人的仓库内查获涉案盗版书籍100万余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0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陈某甲、邱某某、骆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陈某乙等10人作出相对不批准逮捕。
2023年3月17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9人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自行补侦,深挖扩线。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现场查获的600余册成品盗版书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案件,从海量电子数据中成功梳理出了接单、印刷、装订等关键记录,实现跨地域的并案串案,追加认定犯罪数额1100余万元。二是引导侦查,追诉漏犯。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将数据对碰结果进行固定,有针对性的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解决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被告人的定性及追诉数额问题,并成功追诉销售等环节的9名漏犯,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条。三是能动履职,精准打击。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平等保护国内外作品著作权,通过审查核实对销售环节的涉案人员,以侵犯著作权罪追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均衡提出量刑建议,促使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对4名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
2023年9月28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9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准确区分定性,强化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团伙作案、分工协作、层层委托等特点,检察机关要注重对犯罪团伙上下游各环节人员的审查,并从意思联络、各自分工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是否系侵犯著作权的共犯。对于其中销售环节的人员,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注意区分定性。本案中,对于销售环节涉案人员,检察机关核实了销售环节涉案人员系委托下单、参与制作等,因此根据委托数量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追诉。
依托数字检察,助力追诉漏罪漏犯。检察机关依托数字检察,进行精细化审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扩线,从而实现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专业化团队的优势,建立了地域性犯罪小型信息库、数字检察实验室等,在审查案件过程,利用数字检察实现手机电子数据、银行数据等精准碰撞,从而高效锁定上下游关系、已销售金额等,实现不同案件的串并联分析,追加认定犯罪数额千万余元,大大提升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法律监督的质效。
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一是注重版权审查,对于涉案国外书籍,在核实著作权属、保护期、内容比对鉴定等情况下,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平等保护国内外作品的著作权。二是涉案盗版教辅书籍的受众多为学生群体,检察机关一方面成立“扫黄打非护苗”宣讲团,多渠道向学校、社会宣讲盗版的危害,鼓励正版,落实办案普法责任;另一方面联动执法监管,参与制定证据规范化标准,持续引导执法打击,向被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净化教辅等书籍的印刷出版市场。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综合履职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严重危害婴幼儿等敏感群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来,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权利人贝亲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假冒贝亲牌的奶瓶、奶嘴,商品外观标有“贝亲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经查明,刘某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假冒的贝亲牌奶瓶、奶嘴共计人民币177,623.2元。其中,涉案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150.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同步审查,充分发挥“四检合一”综合履职优势。2023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依托知识产权“四检合一”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刘某侵犯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南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四检合一”综合履职优势,通过提前介入、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对象和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母婴店等基本事实。
能动履职,准确认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为查明涉案婴幼儿专用商品是否对婴幼儿存在严重危害性,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查明涉案塑料奶瓶的主材质为聚碳酸酯。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违反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规定,对不特定婴幼儿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准确适用,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5月11日,经依法公告后,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6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山区检察院认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奶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向众多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9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南山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35,452.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知识产权案件融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四检合一”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融合履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且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在依法严惩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同时,对危害不特定婴幼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助力优化市场法治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外的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保护,检察机关坚持内外平等保护理念,对所涉及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坚持同等标准审查、同等标准引导补证、同等标准起诉,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
严格把握公益损害标准,加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婴幼儿群体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对于涉及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公益损害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受害人数、损害类型、损害后果等准确适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行为人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
张某帆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综合履职
【要旨】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证据审查,准确区分罪责。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化刑事、民事等多种检察职能综合履行,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刑民责任一体化解决,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厂房的二楼、三楼,用于生产及存放假冒华为、小米、OPPO、Infinix、Realme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套。期间,被告人张某帆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钟某秀、钟某杨等14人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其中,钟某秀协助张某帆跟进原材料的采购以及协调安排生产,钟某杨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罗某仙等12人参与车间生产。2022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涉案工厂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54096个,价值人民币200155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16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禅城区检察院”)受理了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的张某帆等1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在案件办理期间,禅城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区分15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受理该案后,禅城区检察院对在案15名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认罪态度等因素逐一分析,全面审查,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实际经营者张某帆及主要管理者钟某秀、销售员钟某杨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工作时间较短的包装工人欧某珍等2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对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车间员工罗某仙等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二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期间,被侵权企业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听取被侵权企业诉讼代理人意见,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就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达成共识,促成刑附民诉讼程序顺利启动。三是充分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认赔。了解到被侵权企业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均未获得赔偿的情况后,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最终在庭上,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对被侵权企业提出的诉请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宣判当日,对于被侵权企业110740元的赔偿请求,3名被告人主动全部履行。
2024年3月1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采纳禅城区检察院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张某帆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被侵权企业110740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刑民一体,降低成本高效维权。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企业通常面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获赔少的困境。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后,通过刑民一体审判,高效获赔,有效降低被侵权企业的维权成本。本案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实践,一体化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问题,更好的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对后续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有效借鉴。
强化证据审查,准确区分罪责。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犯罪数额等事实的认定,需强化对客观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及审查,为案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筑牢证据基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区分罪责,对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能动履职,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注重回应权利人合理诉求。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促进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及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所判处的赔偿义务,帮助权利人有效弥补经济损失。通过多维度能动履职,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综合履职案
——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综合履职 检察护企
【要旨】
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充分问题,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挂牌“知识产权检察企业联系点”等方式能动履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英德红茶于2006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0年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被列入首批中欧“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保护清单,并获世界高香红茶、巴拿马世界博览会金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荣誉。2022年,英德红茶综合产值达60亿,涉茶企业556家,带动从业人员15万人。作为地方特色支柱产业的“英德红茶”,存在地理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证明商标续展不及时、市场监管缺位、行业管理混乱等问题,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初,因英德市茶业行业协会向检察机关反映“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不力、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清远市、英德市两级检察机关决定联合开展“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活动。检察机关走访调查发现,2010年“英德红茶”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商标持有人并未建立授权制度,致使多家茶企未经授权违规使用证明商标,且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持有人未及时进行续展。同时,由于市场监管及行业管理不到位,部分茶企还存在地理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英德市院)一方面运用行政检察职能,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商标持有人及时发布证明商标授权方案,逐步推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商标+溯源码”的协同管理模式,并通过座谈、磋商推动英德红茶证明商标顺利完成续展。截至目前,英德市已有23家茶企获得英德红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另一方面,英德市院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充分履职,加大对地理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食品标签不完善、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的执法力度。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英德红茶生产、销售经营主体55家,约谈销售商18家,立案查处6件。
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英德市院运用大数据对全市涉英德红茶案件进行排查,发现假冒“英德红茶”证明商标刑事案件线索一件。2022年11月,英德市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其立案侦查,同时协助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该犯罪团伙的民事侵权责任,以警示经营者依法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治理,清远市两级检察机关逐一走访26家省、市龙头企业,挂牌“知识产权检察企业联系点”,为企业提供“点对点”检察服务,有效助推企业合规经营。针对英德红茶产业发展面临的共性治理问题,2022年12月,英德市院向茶业行业协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英德红茶保护机制日益完善。2023年10月,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联合签署《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协议》,搭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2024年2月,英德市人民政府成立英德红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强英德红茶综合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加强综合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综合履行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构建“线索同步发现、案件协同办理”的综合履职模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磋商座谈等方式共商良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全方面的综合司法保护,实现最优保护效果。
落实“检察护企”,护航产业发展。检察机关办理地理标志产品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要关注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注重延伸检察职能,精准服务企业发展,推动行业溯源治理,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刑事、行政、民事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追赃挽损 数字检察 立体法律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帮助商标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让侵权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实质化解社会矛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数字检察拓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发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三重法律保护效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未经图片注册商标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许可,伙同涂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器。被告人吴某负责雇佣司机从中山市南头镇运载无商标标识的电热水器到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塘天南路52号工业区A栋厂房,同时安排工人在上述厂房内贴标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产品,然后运至涂某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桥蛟路大岭街30号仓库,再由涂某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0872元。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一小区路口抓获涂某,并在东莞的厂房内缴获大量假冒美的公司的电热水器、商标、说明书等物品。
2023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前往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单位美的公司人民币361820元,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9月,公安机关对涂某立案侦查,但因证据问题未对吴某立案侦查。2021年10月,美的公司向法院提起吴某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判决其败诉。美的公司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美的公司胜诉,但吴某未执行民事赔偿。同年2月份,吴某到案,但拒不认罪,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检)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以同案人员涂某指证为突破口的补证意见:一是前往涂某服刑的监狱核实吴某的参与情况,了解当年不指证吴某的原因;二是根据涂某提供的线索,补充供应包装箱、货拉拉司机等证人证言;三是调取涂某使用的收款账户,核查转账给吴某的犯罪数额。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吴某认罪退赔。
2023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吴某逮捕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人民币3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中山二区检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7月2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山二区检以类案监督为切入点搭建《商标侵权案件综合履职模型》,对2021年以来同级法院已判决的商标侵权类案件进行筛查,发现5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已经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通过调阅案卷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将判决书中高频次出现的侵权人名单提供给行政机关,要求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对可行政处罚的4起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给行政机关,发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三重法律保护效果,提高犯罪成本,降低案件发生率。
【典型意义】
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实质化解社会矛盾。中山二区检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强化释法说理,主动听取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退赃退赔工作,既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又能让侵权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做到“案结事了”。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中山二区检咨询行政机关、法院关于赔偿金的意见后,让侵权人将赔偿款提存公证,既能有效解决侵权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问题,又能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赔偿,破解后续“执行难”问题,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造数字式类案监督,深化法律监督效能。中山二区检坚持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块的法律监督理念,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对已生效民事案件进行筛查,与法院座谈沟通达成共识,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办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探索民事部分法院调解、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机制协同配合,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佛山市南海区润某食品饮料厂与江苏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抗诉案
——损害公序良俗的商品装潢不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键词】
商品装潢 公序良俗 反不正当竞争法
【要旨】
含有商标的商品包装、装潢通常整体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日,湛江市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苏某公司)将其所有的第7600566、11118542号注册商标及“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许可江苏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排他使用。2018年5月27日,第7600566、11118542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苏某公司名下。2018年8月14日,苏某公司主张佛山市南海区润某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润某饮料厂)、肇庆奇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中山市惠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生产、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联某百货店(以下简称联某百货店)销售的“润某”牌椰子汁为侵权产品,与苏某公司的“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公司的“特种兵”椰子汁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被诉侵权产品“润某”牌椰子汁与苏某公司的“特种兵”椰子汁装潢整体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驳回苏某公司诉讼请求。苏某公司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装潢与苏某公司产品构成近似,判决润某饮料厂、奇某公司、惠某公司、联某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20万元。润某饮料厂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方面,准确厘清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审讼争焦点主要为“特种兵”椰子汁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产品装潢是否近似。而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基础,商品装潢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也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苏某公司“特种兵”椰子汁装潢虽有一定知名度,但“特种兵”文字、士兵剪影、盾牌图形等元素居于涉案装潢的显著位置,易使社会公众将该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可能对我国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全面核查事实及关联案件。经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大数据检索等工作,查明相关事项。一是苏某公司所有的第7600566、11118542、11118715号注册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京行终438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湛江苏某公司申请注册的16972248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驳回注册申请。该标志与本案11118542号商标相同。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苏某公司“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具有不良影响,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2021年6月2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9月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发挥识别涉案商品来源作用的是包含“特种兵”商标在内的整体包装、装潢,“特种兵”“THESPECIALARMS”文字、士兵剪影、盾牌图形、五角星图形等元素占据涉案包装、装潢的显著位置,易引发消费者将相关商品与军事物资产生联想,该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故苏某公司无权主张润某饮料厂等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12月22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监督意见,认为涉案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驳回苏某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注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适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根据司法解释,若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不予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公平竞争,但经营者请求保护的标识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查涉案标识是否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防止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标志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注重全面掌握涉案事实及关联案件,有助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本案一审诉讼前,已有涉案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并有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相关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对类案作出裁决。上述案件均对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通过细致比对多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提炼案件核心问题,充分论证、夯实基础,实现精准监督、促进裁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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