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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市监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山东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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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庭裁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海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获得“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2130743623.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3月,请求人就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的事宜,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2023年3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在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无异议。经调查和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经比对能反映产品组合状态以及各组件形状和图案的各视图可看出,二者组合状态、各组件形状、图案几乎相同,不同点仅在于产品外壳上产品信息的标注,该不同点仅是文字内容的不同,没有造成两者图案的明显不同,不会对其观察整体外观形状、图案产生影响。因此,结合被请求人认可侵权事实的主张,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

该案件由于当事人举证全面,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庭审调查清晰,事实清楚,口审现场双方对侵权与否争议也不大,因此,在合议组休庭合议后,立即复庭并当庭作出了行政裁决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消除影响。

【案例启示】

该案中当庭裁决的程序运用不但能够强化执法人员的裁决意识,增强责任感,还能强化口头审理的实效性、严肃性,强化当事人积极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导向性,从而做到举证全、质证细、认证严。同时,当庭裁决也促进了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提升,该案从立案到作出裁决的时间仅为30天,做到了高效定纷止争,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节约了维权成本。

2.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恶意抢注商标案

【案情简介】

拉伊卜(la’eeb),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吉祥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注册的通告》提供的线索,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辖区内王某某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了“拉伊卜”商标注册申请,涉嫌构成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日,委托山东某代理机构(已另案处理)作为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拉伊卜”商标的注册申请,支付代理费600元。当事人在明知“拉伊卜”为世界杯吉祥物名称的情况下,仍委托代理机构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驳回。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

【案例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将世界杯吉祥物名称“拉伊卜”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在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基础上,综合运用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信用监管措施,形成了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加大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让不法分子知敬畏、守底线,对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专利侵权纠纷赔偿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获得名称为“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201210185869.9。2023年2月13日,请求人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该案涉及两个被请求人:一为烟台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二为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3套专用注塑模具。

专利权人于2023年5月16日仅就上述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调解的请求,并提交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2023年5月17日,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专利权人(专利裁决案件请求人)与专利裁决案件被请求人一烟台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万元的调解协议;与请求人二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47万元的调解协议。总赔偿款达到52万元人民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起行政调解予以司法确认,被请求人均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启示】

该案件是在作出认定侵权的专利行政裁决决定基础上,专利行政部门仅就赔偿数额单独进行调解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调解的调解总金额达到了52万元,侵权赔偿的履行是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形式得以实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大大压缩了办案时限,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提出侵权请求到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再到促成调解履行赔偿的全过程,实现了案结事了,极大提高了该类型案件办理的时效性,同时也降低了双方的维权成本,实现了共赢。

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委托加工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获得“透明玻璃泡酒瓶(八角钻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474579.9。赵某某就该专利权与被请求人淄博某宜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山东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制品公司)、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请求人认为,商贸公司、轻工制品公司、玻璃公司等三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玻璃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商贸公司认为其不知道是专利产品,根据客户要求作为中间人介绍被请求人轻工制品公司进行制造;被请求人轻工制品公司认为因其不生产,联系玻璃公司下的订单;被请求人玻璃公司认为是轻工制品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单。

审理中,案件合议组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淄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派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对该案技术事实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支持。

结合技术调查官的意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对比,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定作人)商贸公司向被请求人(承揽人)轻工制品公司指示(按样品模具)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请求人(定作人)轻工制品公司向被请求人(承揽人)玻璃公司指示(按样品模具)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2023年4月10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3名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案例启示】

该案系专利行政裁决中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错,应当与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对今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委托加工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提供了借鉴。此外,该案引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进行侵权比对,为及时作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前后40余天,及时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行政裁决快捷、高效的优势。

5.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局)根据陕西省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涉案单位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为充分查清事实,历下局向三原局发送协查函,请求该局协助调查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羊奶粉的具体产量等情况。经查,当事人同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配方羊奶粉,在奶粉罐体外面标注有“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GG专利号200710111237.7)、动物双歧杆菌(菌株号Bb-12专利号CN112063619A)、发酵乳杆菌(菌株号CECT5716专利号WO/2004/003235)”等内容。经调查核实,罐体标注的专利号为虚假信息,属于假冒专利,当事人共计生产了1740罐,销售额总计5832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历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58320元,并处罚款29160元。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跨区域协作、多部门协同办理的假冒专利案件。在办理之初,线索发现地监管部门对可能出现的调查情况做了多方位预判,并第一时间通过协查等方式取得第一手的证据材料,针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时把相关线索移交到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多地共同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保障了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办案的同时,执法部门指导帮助当事人完成对相关产品的设计改造生产。通过行政执法,净化了市场,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6.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第24805145号“发田及图”商标是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2023年10月,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东营某印制单位涉嫌印刷销售侵犯其公司“发田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肥料包装袋。

经查,当事人2021年2月与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印制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印制标有“发田及图”注册商标的肥料包装袋。因当事人工作失误,导致肥料包装袋印刷错版,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拒收了5000余个错版肥料包装袋,当事人也未将错版包装袋进行销毁。2023年10月,当事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印有“发田及图”商标的错版肥料包装袋销售给东营某有机肥生产企业(已另案处理),销售金额750元。该有机肥生产企业在未对“发田及图”注册商标等字样进行有效遮盖的情况下,使用错版肥料包装袋装入自己生产的肥料投入市场销售,侵犯了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将错版肥料包装袋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的规定。

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商标印制单位接受商标权利人委托生产印制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物,在出现错版情况后,应当将错版包装物进行处理并确保其不能进入市场。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将带有废次标识的错版包装物进行集中销毁,并将其再次销售,进入市场流通,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监管,提醒商标印制企业要守法经营,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启示借鉴意义。

7.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814263号“超威及图”注册商标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2020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481426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胡某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超威及图”商标专用权电热蚊香液及蚊香产品,执法人员对库存的电热蚊香液2480袋及包装袋12470个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胡某某、孙某某(系胡某某妻子)于2021年4月2日分别提交了“威号”(竖版排列)“超六”(竖版排列)2件商标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21年11月7日、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案发时两件商标状态均为撤销/无效宣告中。当事人自2022年4月起,委托他人为其生产了电热蚊香液及蚊香容器及包装物,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超威及图”近似的动物图案,同时将“威号”“超六”两件商标组合使用,从视觉上构成“超威六号”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蚊香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分别申请了“威号”和“超六”商标,并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当事人在实际使用时,故意将这2件商标组合使用,客观上与“超威及图”商标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显著要素分开注册后又组合使用,以达到攀附、混淆等目的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在本案认定过程中,办案单位遵循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原则,以客观性为基础,通过综合考量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等因素,以及当事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8.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跨区域协作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材料,请求人就其“一种抓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于当日进行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生产的抓鸡装置,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依据现有技术制造,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并提供了网页视频证据。

案件审理中,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核实被请求人现有技术证据的真实性,通过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机制请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确定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在哔哩哔哩网站上发布了“自动 鸡 收割机 抓鸡 Apollo Generation 2 - The Chicken Harvester”短视频,时间早于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2020年11月24日。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据此,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抓鸡装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案例启示】

该案是跨区域协作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件。在案件的请求和受理方面,专利权人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选择就近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再通过案件移交的方式交由案发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种案件移送机制方便了专利权人,体现了专利裁决程序的便捷性。在调查取证方面,本案裁决程序中,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为验证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使证据材料形成闭环,办案机构根据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请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取证,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仅用三个工作日即完成调查并反馈结果,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体现了跨区域联合执法的高效性。

9.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是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第31类“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2021年11月,“乳山牡蛎”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乳山市现辖行政区毗邻海域。

2023年6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水产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入印有“乳山牡蛎 商标注册号25108356”字样的塑料标签60捆,使用该标签对其养殖的荣成本地牡蛎进行缠包并对外销售,共计销售6650斤牡蛎,货值金额共计2.93万元。

2023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塑料标签4捆、没收缠有上述塑料标签的牡蛎6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乳山牡蛎销售市场,有力打击了流通领域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0.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冒用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乡县某土特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售货区摆放有印制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李庄山药包装箱50个,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依法对相关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以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李庄山药包装箱200个,用来分装销售山药商品。截至案发时,共计销售了150箱山药,总货值约7500元,违法所得约300元。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查询到批准“大李庄山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证明。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印有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箱50个、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本案当事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识不清,擅自伪造并使用已经失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此类行为使消费者容易将普通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检查,引导和督促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改正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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