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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诉“清幼教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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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清华大学与北京清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幼教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庭审中,清华大学认为,清幼教育未经许可,存在三项侵权行为:一是在其经营的官网、官微等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清华”字样及标识;二是其官方网站域名使用拼音“qinghua”;三是其以“清华大学”名义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办学,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带有“清华”字样的名称和牌匾,前述行为侵害了清华大学享有的涉案商标权,且其第一项、第三项亦属于擅自使用清华大学有一定影响的学校名称及简称,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清幼教育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20元。

对此,清幼教育辩称,其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清幼教育的使用行为有相关授权和合作依据,其控股股东慕华成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附属的北京市清华洁华幼儿园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幼教合作,成立清华幼教资源中心,向全国推广清华幼教在线课程,后慕华成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开展相关的合作推广活动,其侧重于使用“清华幼教”,故其使用行为存在权利基础。清幼教育从事的是幼儿教育,而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清幼教育也并非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相关标识。故清幼教育请求驳回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涉案行为是否有授权依据、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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