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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网络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赔500万

发布时间:2024-04-25 来源:新经济观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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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院对菜鸟网络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拼多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菜鸟网络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并在拼多多网站上连续5天刊登道歉声明。

菜鸟网络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赔500万.jpg

据了解,该案件始于2022年初开始,拼多多涉足快递末端推广“多多驿站”,引发与菜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此次判决是这两家快递物流企业在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1180号》(以下简称《裁判文书》),浙江省法院审理意见认定,拼多多推广“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时,依附菜鸟系统已经发展成熟的末端门店资源,降低其运营成本,来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该悄然进驻、静默不宣的方式还无偿利用了菜鸟为末端门店投入的广告宣传成本,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裁判文书》还显示,菜鸟网络及相关公司主张的竞争性财产权益为菜鸟系统,是物流业务的末端系统,为快递包裹从“快递公司”到消费者“最后一公里”提供解决方案。快递末端网点作为末端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资源,是末端物流产业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拼多多的部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该行为事实上不当增强了其竞争优势,并造成了菜鸟网络的竞争优势受损。

此外,法院还认定,拼多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拼多多悄然侵入“菜鸟驿站”加盟体系的不当竞争行为,会割裂末端网点内包括纠纷处置等原本完整的服务,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感知被拼多多切断,服务质量评价与反馈均无法有效在菜鸟驿站与消费者之间有效传递。

最终,法院宣布驳回拼多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拼多多(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实施的对“菜鸟”、“菜鸟驿站”标识的涉案混淆行为,以及实施的对“菜鸟驿站”末端物流系统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赔偿菜鸟(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0元;

三、在拼多多官网(www.pinduoduo.com)首页中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为菜鸟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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