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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国内两净水器龙头企业间专利纠纷案
2.“拦精灵”屏蔽芒果TV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3.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不正当竞争案
4.销售NFT数字藏品侵权案
5.禁令暂停执行:海能达恢复全球销售
6.R2半导体和英特尔在伦敦的芯片专利诉讼即将开庭
7.华为和AVM就Wifi 6专利争端达成和解
01 国内两净水器龙头企业间专利纠纷案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最终促成二审和解,解决了两家国内净水器龙头企业间长达多年的数起核心技术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系净水器生产行业龙头企业,A公司是行业核心专利“滤芯组件和净水系统”的权利人,该专利可实现对滤芯过滤顺序的控制,简化净水系统的水路结构,达到减小体积,降低成本和提高装配可靠性的效果。
A公司表示,B公司在产品投产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了技术比对,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据此与A公司商谈免费专利许可事宜,被A公司拒绝。
此后,B公司仍将该设计投产。A公司主张,B公司生产、销售的多个型号净水器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适用“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
在庭审中,合议庭在庭审中与技术调查官共同探讨涉案专利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比对最终认定了侵权的成立。但是,在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需花费较多时间。时值促销期间,为避免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审理期间持续扩大,合议庭主动适用先行判决,先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停止侵害,给予权利人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合议庭综合考虑B公司侵权的故意,涉案产品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认为侵权情节严重,最终认定B公司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对于赔偿额的确定,合议庭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数据和第三方审计对产品销量、产品单价、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侵权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等,计算出了最终的赔偿金额。
先行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法院对已经审理清楚的部分事实和请求作出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除本案外,近年来,先行判决制度被运用于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三公司侵害“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适用了先行判决。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对该起案件侵权事实部分先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需立即停止侵权。2019年3月27日,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上海知产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并于2020年5月15日最终对赔偿额部分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先行判决既可以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遭受长时间侵权,也可以给合议庭以充分时间就赔偿额的确定进行充分调查审理,可以较大程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02 “拦精灵”屏蔽芒果TV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4月1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屏蔽开屏广告案,并当庭宣判,最终认定“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拦精灵”开发经营者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需赔偿“芒果TV”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基本案情
焱高玖泰公司开发经营名为“拦精灵”的软件,使用户能够直接跳过开屏广告、进入“芒果TV”。
“芒果TV”的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妨碍、破坏了“芒果TV”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焱高玖泰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拦精灵”软件实际上对“芒果TV”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实现了“跳过”操作。这种屏蔽破坏了被“芒果TV”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同时影响到广告投放效果,使广告投放者获得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芒果TV”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指出,“芒果TV”在满足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的同时,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营的常态,“芒果TV”设置了开屏广告,但同时设置了一键关闭按钮,互联网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观看或不观看开屏广告。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芒果TV”设置的开屏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焱高玖泰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焱高玖泰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于消费者而言,使用“芒果TV”并非想观看广告,因此,此类拦截开屏广告软件有一定市场需求。但是,市场是动态的,设置开屏广告已成为视频软件的常规商业模式,开屏广告时间短、易于关闭,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拦精灵”软件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妨碍了“芒果TV”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芒果TV”运营方的合法利益。
03 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盲盒线上抽盒机“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娱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围绕创设虚拟人物IP开展宣发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
被诉盲盒线上抽盒机的“抽盒预售”行为表现为:在原告线上宣发的当日照搬其宣发物料至线上抽盒机的相应版块,以与原告相同或略高的价格进行预售,消费者在线选取盲盒并付款后,该线上抽盒机将在线确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费者发货日期。截至起诉时被告的“抽盒预售”行为至少涉及原告36个系列产品。
原告认为,该线上抽盒机的提前“抽盒预售”行为系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进行,其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投放数量均不实,且提前“抽盒预售”不当抢占了本属于原告及其官方合作渠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原告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停止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近500万元。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盲盒产品经营者,被告在原告发布新品盲盒预热推文的当日便将其图文内容搬运至其线上抽盒机开始提前“抽盒预售”,系借用原告宣传所积累的热度与流量的“不劳而获”之举,此时原告的新品盲盒尚未开售,被告对于该新品系列盲盒最终流向二手市场的款式、数量、时间等信息都无法明确。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被告所设置盲盒数量及隐藏款抽取概率均为虚假,其“抽盒预售”行为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该行为亦提前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当攫取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在预售时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来源,容易使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其有稳定的官方渠道货源或与原告方品牌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对该线上抽盒机的负面评价可能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遂判决被告停止被诉“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宣发成本、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8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亦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盲盒作为当下流行文化的消费产品,自身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例如,在产品的宣传中容易产生虚假宣传风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产品制作时,一方面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从而产生后续的售后风险;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风险等等。因此,盲盒商品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市场现状,并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04 销售NFT数字藏品侵权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展示、销售NFT数字藏品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认定被告宣传、展示、销售NFT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害发行权。
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某科技公司系涉案APP的运营主体。
2022年4月,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中向公众宣传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藏品,文中包含范某简介及作品介绍、发售渠道、发售数量、发售时间等详情内容,并在其APP上发行涉案美术作品的NFT数字藏品,上架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实际销售数量为8289份。
原告认为,被告在公众号展示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APP中销售涉案数字藏品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对于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的宣传行为,将涉案美术作品在宣传文章中进行展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于在涉案APP出售数字藏品的行为,用户浏览、选择、支付、购买数字藏品的过程实质上并未与NFT交易平台或区块链发生关联,仅仅是被告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向用户进行展示。在这一过程中,用户浏览和购买获得的,均为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的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这一过程并不包含对该复制件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发行权。但是,被告上传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已经使该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涉案数字藏品销售期间,网络用户只要登录涉案APP,即可在线浏览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731.1元和合理开支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在涉案NFT数字藏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同行为认定正确,对赔偿金额的确定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其与存储于网络中的某个数字内容具有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
近年来,随着元宇宙、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NFT数字藏品收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但是,NFT在铸造和交易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类新兴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注意,无论其在形式上如何推陈出新,想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就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这不仅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有助于行业的健康文明发展。
05 禁令暂停执行:海能达恢复全球销售
4月17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一则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其与摩托罗拉在美商业秘密及版权纠纷诉讼有了新进展。
2022年6月,海能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公司重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版权。该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摩托罗拉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禁诉令动议,要求公司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
4月2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因海能达未能遵守上述禁诉令,对海能达颁发全球禁售令,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
4月8日,海能达发布公告表示,已经撤销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
此次公告显示,海能达于美国时间2024年4月4日针对产品禁售等判令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原相关判令。
2024年4月17日凌晨,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对公司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等,该判令立即生效。公司将与全球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即刻恢复正常的商业活动并启动相关产品的销售。
海能达表示,目前案件仍处于上诉阶段,公司将进一步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继续尽最大努力争取撤销相关判令。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R2半导体和英特尔在伦敦的芯片专利诉讼即将开庭
近日,伦敦高等法院将审理英特尔和R2半导体之间的下一轮专利诉讼。今年2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发布了针对英特尔的禁令,双方之间专利战的战火也燃至了意大利和法国。
英特尔与R2半导体在欧洲多国展开诉讼
目前,R2半导体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正在全欧洲范围内就芯片上电压调节器产生纠纷,这是后者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处理器芯片产品组合的特色。涉案专利是EP 3 376 653 B1号,涉及集成电路单元中开关转换器的过电压保护。这次,专利权人R2半导体并没有选择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进行诉讼,而是向欧洲不同国家法院分别起诉。
在英国的诉讼
伦敦法院将此案归类为第5号案件,这是英国专利诉讼中最复杂的案件。审判原定于2023年9月进行。然而,由于技术上的复杂性,庭审被重新安排在2024年4月举行。据悉,R2半导体申请修改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近日,位于伦敦的英国高等法院将开始为期两周半的审判。
在德国的诉讼
R2半导体公司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起诉英特尔,称包括英特尔酷睿和至强芯片在内的过去三代英特尔处理器中存在的“完全集成电压调节器”技术侵犯了其EP 653,R2半导体将英特尔的客户:惠普、戴尔和慧与也列为本案被告。
英特尔已经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该专利。
2024年2月,德国法院支持R2半导体公司的主张,认定嵌入电子设备的某些英特尔中央处理器侵犯了其专利,并对英特尔发布禁售令,禁止其在德国销售侵权芯片。
3月8日,德国法院拒绝了英特尔暂停执行禁令,等待有效性案件审理的请求。法官们将在2024年10月举行听证会。目前,英特尔在德国的销售禁令仍然有效。
在意大利和法国的诉讼
英特尔还在意大利提出了对EP 653的意大利部分的确认不侵权之诉。
4月8日,R2半导体宣布,它已向法国巴黎司法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英特尔及其客户惠普、戴尔和慧与。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R2的首席执行官David Fisher表示:“R2的集成电压调节技术对英特尔的产品至关重要……然而R2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创新而得到认可或补偿。”我们已经做好了在德国执行禁令的充分准备,并期待有机会证明英特尔的产品在英国也应该受到类似的禁令,并支付赔偿金。本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华为和AVM就Wifi 6专利争端达成和解
本周,无线路由器FritzBox的制造商AVM与华为就WiFi 6技术争端达成了和解。据悉,华为已经撤回了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提起的针对AVM的所有五项专利侵权诉讼。
2022年底,华为基于EP3337077和EP324300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向AVM提起了两起诉讼。随后,在2023年3月,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分庭驳回了华为关于EP300侵权的索赔。华为向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同一法院的第21民事分庭支持华为对EP077的索赔,并发布了禁令。AVM对此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出上诉。
此后,华为继续向AVM施压,依据其另外两项专利提出了更多侵权指控。2024年3月,华为指控AVM侵犯EP 3334 112。
之后,AVM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了四项专利无效诉讼。但在审理完成前,双方达成了和解。
自2022年以来,华为就其WiFi 6专利开展了大规模的维权行动。起诉FrtizBox制造商AVM外,还起诉了亚马逊、Netgear和汽车制造商Stellantis。
Stellantis和亚马逊此前已就Wifi 6的争议与华为达成和解,这意味着在最初被起诉的四家公司中,Netgear仍然是唯一一家尚未和解的公司,所涉的两起未决诉讼分别在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和高级地区法院。此外,华为还针对EP 3 678 321和EP 3 611 989在UPC发起了两起诉讼,加大了对Netgear的施压。该系列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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