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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基本案情】
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20534267.X、名称为“结固式锚栓”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彬侵害涉案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及张某彬的抵触申请抗辩成立,故判决驳回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有关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具体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和提供该技术方案的张某彬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主张以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彬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彬虽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基于上述对外宣传经营规模,综合考虑其他在案因素,二审改判全额支持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关于赔偿2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结合被诉侵权人对外公开宣传内容确定侵权规模,并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涉案专利产品作为“小五金件”,单价也不高,但最终小专利也能获得高判赔,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鲜明司法政策导向,也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尊重他人创新成果、遵循诚信原则开展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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