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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0131230.0、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等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等辩称,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同日申请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实用新型专利,该关联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涉案专利权也应被宣告无效,应驳回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权明显或者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故判决驳回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后续审理程序存在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稳妥处理。经释明,双方当事人基于专利权效力的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自愿作出相应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在考虑当事人上述利益补偿承诺的基础上,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通过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基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该案明确,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明显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关于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在此基础上可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依法稳妥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及时处理、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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