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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1357125.5、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仅应赔偿维权合理开支,不应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许诺销售行为客观上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价格侵蚀)、减少或者延迟专利产品商业机会等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该救济应当至少包括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最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损失金额基本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实施许诺销售侵权的行为人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统一了相关法律适用,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对类案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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