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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系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提起专利申请权属纠纷,主张涉案专利是姜某平从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在该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因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未缴纳专利年费,导致涉案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确定该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并认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侵害了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享有的相关权益,判令其赔偿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未缴纳涉案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义务,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了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最终维持一审判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审理过程中,名义上的权利人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义务,违反该义务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对于倡导诚信原则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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