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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某宝公司、某猫公司分别系电商平台某宝网、某猫网的经营者。绍兴某公司等被告在另一网购平台发布“搬家大师”“上货专家”应用软件,主打“一键上货”“一键搬家”“支持批量修改宝贝信息”等供商家付费使用,在应用输入某宝或某猫平台的目标商品链接,不仅可以实现目标商品链接的跨平台复制,还可以实现对应店铺内批量商品链接的复制,所复制内容包含目标链接的商品标题、商品展览图、商品SKU图、规格与库存、商品价格、商品详情、商品详情图等对应商品的关键信息。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又将“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 使用者请获取授权后再进行商品复制”提示设为较小字体,也未设置授权验证机制,且“全店复制”功能仅针对某宝、某猫平台设定。
某宝公司、某猫公司认为,各被告提供涉案软件服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某宝及某猫平台、网络用户(某宝及某猫平台的商家、消费者及其他平台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更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向法院提起二案诉讼,各案均诉请停止侵权并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
裁判结果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付出经济成本,通过构建分类指引填写、算法修正的商品处理生成系统,合法采集、存储涉案商品数据,实施规范运营管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一系列举措,逐步积累了优质可靠、规模可观的商品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平台、消费者、商家互为促进、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据此拥有了可为其带来经营收益的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两原告对涉案整体商品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涉案软件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商品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提供等处理活动,其所实现的链接复制效果,导致两原告平台的商品数据尤其关键核心数据,可以轻而易举地、大规模地、无差别地被复制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导致其他平台及商家对于两原告平台及商家的实质性替代,势必动摇两原告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了两原告平台内的不正常流量,妨碍两原告的流量监控和服务效能,使得两原告即使开展诚信经营也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正常经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的竞争秩序,导致该领域经营秩序混乱,损害了消费者和平台商家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整体福祉,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也未对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福利增长带来有效价值,遂判决二案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10万元,二审均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人类发展正快速步入数据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重要价值和作用被不断凸显。数据抓取在互联网领域是常用的技术,能够实现高效、自动地进行网络信息的读取、收集等,其设计本意在于提高信息交换效率。本案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数据搬运软件,涉及搬运平台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技术暗含着使用者立场,评价技术使用行为时不仅需要考虑其是否促进创新,更应当对行为的正当性进行重点考察。本案判决从数据的产生、采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等各个环节出发,阐明了电商平台对其合理采集、管理和保护的商业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以及数据搬运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稳定等多方利益的不良影响,认定被告上述非法数据爬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对于规范涉平台数据权益的新类型网络竞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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