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近期,龙华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擅自销售“华为”蓝牙耳机,货值超937万元,某网络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据介绍,华为公司依法享有三个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个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及淘宝网店销售蓝牙耳机,产品标题带有“huawei”及“华为”字样,宣传图包含注册商标标识,部分标注“官方”“官方原配”“官方正品”等字样。后经查证,该网络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并非华为公司官方产品,产品总销售额超937万元。
因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华为公司诉至龙华法院,要求其就侵害商标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获利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并在华为公司投诉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的特点,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中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这两个要件。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法院根据华为公司申请向电商平台调取案涉产品交易流水,在某网络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确认案涉产品销售总额为9376718.18元。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种产品毛利率,推定案涉产品毛利率为10.46%,据此计算出某网络公司侵权获利为980804.72元。
综合某网络公司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两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判令某网络公司赔偿1961609.44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