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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君子协定”侵犯商业秘密案
2.“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3.宁德新能源在与珠海冠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战中获胜
4.亚马逊在云存储专利战中被判赔5.25亿美元
5.印度法院对爱立信诉Lava专利侵权案判赔24.4亿卢比
6.意大利立法加大对人工智能犯罪处罚力度
7.海能达未遵守美国法院禁诉令遭重罚
01 涉“君子协定”侵犯商业秘密案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福建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员工与公司之间有“君子协议”,员工离职后,开设同类公司,继续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生产经营,被原公司指控起诉侵犯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原德某公司(已注销)和华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主要业务均为出口汽车配件,两公司存在业务交叉。被告人林某担任原德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某公司董事,分管销售业务。
两公司在长期从事汽车配件出口业务过程中形成了基于产品规格性能、交易偏好等的客户名单,由林某在其分管的销售业务中实际使用。该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两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两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5年6月,两公司因债务纠纷大规模裁员,林某成立福州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两公司使用汽配公司作为中间平台继续承接两公司国外客户的出口业务。
2016年5月,朱某欲与林某商谈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因两人意见分歧最终未能签订。期间公司账户共支出境外成本11万余美元。
之后,林某继续使用两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行汽车配件出口业务,两公司遂报案。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两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后,默许林某成立汽配公司,使用两公司名义、利用原有出口平台、允许原有供应商供货的方式继续从事出口业务,双方达成了“君子协定”。
因此,在双方商谈签订合作协议前的行为,无法排除权利人许可或默许林某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故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但在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未果后,应当视为林某未得到两公司许可,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800余万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权利人申请抗诉,未获支持;被告人林某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开始时间。我国企业的合规虽在不断进步,但整体普及率还并不高,许多商业行为并未严谨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如本案双方就使用客户信息所达成的“君子协议”。本案中,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商谈合作失败作为两公司许可林某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分界点,既尊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也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2 “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近日,湖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侵犯“燕之屋”商标权的案件。本案双方此前曾就类似的侵权行为产生过纠纷,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侵权人违反调解协议,再次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述
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某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燕之窝冰糖碗燕”产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遂诉至上海市某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某食品厂承诺今后不会再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赔偿原告损失26500元。
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长沙售卖与上海案件同款的被诉侵权商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此外,发现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仍然使用“燕之窝”“碗燕”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且主张以双方另案调解金额为基数进行4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及判决
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燕之窝”标识与原告“燕之屋”商标仅“屋”与“窝”一字之差,但两者的读音“wu”与“wo”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碗燕”标识与原告“碗燕”商标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2.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的行为属于重复侵权。其次,被告在庭审中就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了明显不合逻辑的虚假陈述。再次,被告建立了快速售货的销售渠道。因此,认定被告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条件。
3.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
法院认为,双方前次侵权纠纷调解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也反映了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基于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本次侵权行为具有类同可比性。此外,经查,被告在上次调解后的2年多时间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获利应明显高于上次调解金额,故可以将双方前次侵权调解金额作为再次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
法院综合被告侵权的故意性、赔偿基数的适中性、诉讼中陈述的虚假性等各项因素,判决支持原告4倍惩罚性要求,此外被告还要承担赔偿基数的赔偿以及合理维权费用,金额总计1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严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违反在先调解协议重复侵权,以及在庭审中对侵权产品生产日期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其依法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体现出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03 宁德新能源在与珠海冠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战中获胜
近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作出一项裁决,根据该裁决,电脑制造商宏碁(Acer)不得再在德国销售含有珠海冠宇(CosMX Power)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的笔记本电脑,后者也不得在德国销售其单独生产的电池。
总部位于中国的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Ningde Amperex Technology,ALT)是全球最大的可充电锂离子电池制造商之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CosMX)亦是面向全球销售锂离子电池供应商。
2023年3月,宁德新能源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指控珠海冠宇多家子公司的锂离子电池侵犯了其欧洲专利EP3627606B1,该专利保护电解液和电化学装置,这种电池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
同时,宁德新能源还起诉了电脑制造商宏碁(Acer)在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的子公司。宏碁在其笔记本电脑中安装了珠海冠宇生产的锂电池。
今年3月中旬,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珠海冠宇生产的锂离子电池侵犯了EP606。宏基现在无法再在德国销售这些笔记本电脑。
珠海冠宇和宏基将上诉
珠海冠宇表示,该公司尚未在德国单独出售任何电池产品。根据慕尼黑法院裁决,珠海冠宇还需下架其网站上对这些产品的广告宣传,也不得再向销往德国的笔记本电脑供应商提供侵权电池产品。
据悉,该裁决内容还包括召回产品,以及提供信息和提交账目。珠海冠宇和宏碁表示,他们将很快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出上诉。
宁德新能源和珠海冠宇子公司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有效性诉讼仍在审理中。根据法院的初步意见,法官很可能会认定EP606有效。据悉,该案的无效听证会定于2025年举行。
德国的诉讼只是双方专利战的一部分,双方在美国和中国仍有未决的平行诉讼。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亚马逊在云存储专利战中被判赔5.25亿美元
本周三,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陪审团对一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全球最大的云服务提供商亚马逊网络服务(Amazon Web Services)被认定侵犯了科技公司Kove在数据存储技术方面的专利权,需向后者赔偿5.2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8亿元)。
陪审团认定,亚马逊侵犯了Kove的三项专利,Kove称这些专利对亚马逊云计算部门“存储和检索大量数据”的能力“至关重要”。
2018年,总部位于芝加哥的Kove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亚马逊。该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它在“云存储出现多年之前”就开创了能够实现高性能云存储的技术。
Kove指控亚马逊的Amazon S3存储服务、DynamoDB数据库服务和其他产品侵犯了云存储专利。
周三,陪审团同意了Kove的主张,即亚马逊侵犯了Kove的所有三项专利,但未认可了Kove关于亚马逊系故意侵权的主张。
亚马逊否认了这些指控,并辩称这些专利是无效的。亚马逊称公司不同意这一判决,将提起上诉。
Kove的律师称这一判决“证明了创新的力量,以及保护初创公司与科技巨头对抗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去年,在伊利诺斯州的另一起诉讼中,Kove还起诉谷歌(Google)侵犯了同样的专利,该案仍在审理中。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印度法院对爱立信诉Lava专利侵权案判赔24.4亿卢比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判决智能手机制造商Lava向瑞典公司爱立信支付24.4亿卢比(约合2.11亿人民币),作为其侵犯爱立信2G和3G标准必要专利的赔偿金。法官表示,爱立信所主张的八项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七项是有效的。
Lava成立于2009年,是印度本土智能手机制造商,在廉价手机中颇受欢迎。2014年,爱立信在印度起诉Lava,指控Lava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八项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专利技术包括自适应多速率(AMR)语音编解码器和GSM演进增强型数据速率(EDGE)。
2016年,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对Lava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其进口、出口、制造和销售使用爱立信专利技术的手机。
2024年3月28日,德里高等法院在发布的最终命令中认定,Lava未能真诚地与爱立信进行谈判、持续拖延许可谈判并未能回应要约或提出任何还价,因此被认为是不情愿的被许可方。
同时,Lava主张特许权使用费应根据芯片组的价值计算,认为在电信网络连接为核心功能的移动设备中,在最终产品层面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是最合适的方法,但该主张被德里高等法院驳回。
Bansal法官强调了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许可条款的重要性,称爱立信有权获得基于特许权使用费损失的损害赔偿。该判决强调了许可整个SEP组合以确保互操作性和技术进步的必要性。它承认可比协议法是确定FRAND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首选方法。
06 意大利立法加大对人工智能犯罪处罚力度
近日,意大利政府发布一项法律草案,考虑对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犯罪行为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据悉,该法案草案共有25条,规定了人工智能在意大利“研究、实验、开发、采用和应用”的一般原则,以应对“对基本权利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风险。
根据预期,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会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这些工具主要会对其工作条件产生影响。草案还为意大利的人工智能战略奠定了基础。
该草案加大了对通过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操纵市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洗钱是一种加重情形。
此外,它还规定了通过使用人工智能侵犯版权的罚款,并对那些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冒充他人创作的行为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这些工具可能造成有害的深度伪造。
意大利目前担任七国集团(G7)主要民主国家的轮值主席。意大利总理乔治娅·梅洛尼(Giorgia Meloni)表示,人工智能将是2024年总统任期的关键问题之一,这将在6月中旬举行的领导人峰会上达到高潮。
消息人士称,意大利内阁预计将在4月底前初步批准该法案。之后,该提案将被提交议会进行进一步修订和最终批准,然后才能生效。
该国地处的欧盟也将人工智能作为一个关键问题。欧盟正朝着制定全球首个有关人工智能的规则迈进,这些规则将必须遵守具体的透明度义务和欧盟版权法。
我们认为,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并且发展十分迅速的强大工具,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无意义劳动;另一方面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帮助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犯罪规定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的立法动态,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海能达未遵守美国法院禁诉令遭重罚
基本案情
海能达是摩托罗拉在中国的早期专用通信代理商,2017年起,两公司之间因“挖人”产生的商业秘密及软件源代码版权纠纷持续至今。
2017年3月,摩托罗拉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和版权。2019年11月,案件进入庭审阶段。2020年3月,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能达需向摩托罗拉赔偿损失共计7,65亿美元。之后,海能达提出上诉。2021年1月,法官将赔偿金额调减至5.43亿美元。
2022年6月,海能达向中国深圳中院起诉摩托罗拉,诉请法院判决海能达重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版权。该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摩托罗拉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禁诉令动议,要求海能达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
4月2日,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对海能达下发了一份判令,因海能达未能遵守上述禁诉令,临时禁止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
4月8日,海能达在深交所官网披露了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并表示海能达已经撤销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正在等待美国法院听证。
美国的禁诉令制度和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
美国的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是禁令的一种,是一国法院对其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发出的,禁止其在他国法院提起或要求其撤回已在他国法院提起的与本案相同或类似诉讼的命令。
禁诉令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用于解决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美国的禁诉令制度承袭英国,最早用于解决国内平行诉讼问题,即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间管辖权冲突问题,之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国际平行诉讼。州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有权针对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下发禁诉令。禁诉令现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的重要手段。
若被下发禁诉令的当事人未遵守该禁诉令,则会被下发国法院以藐视法庭为由处以罚金等处罚。
法院决定是否颁发禁诉令要考虑的因素与禁令相同,主要包括四项:①原告的胜诉可能性;②不颁发禁诉令是否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颁发禁诉令给被告造成的损害是否小于不颁发禁诉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④公共利益。
但是,美国对于禁诉令的颁发标准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不同法院对于国际礼让原则的考量不同,各法院选择适用的路径有所差异。一般认为,联邦第五、第七、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采用的是自由主义路径;联邦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八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采用的是保守主义路径。后者对于国际礼让更加注重。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禁令”或“禁诉令”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中国法院发布类似于禁诉令的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较少,仅有五案,且均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包括:华为vs康文森案、小米vs 交互数字案、三星vs爱立信案、中兴vs康文森案、OPPOvs夏普案。法院作出以上行为保全的依据均为《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国法院在华为vs康文森案和中兴vs康文森案颁发的是针对德国禁令执行程序的禁执令,其他三案为“全球禁诉令”。
禁诉令虽针对的是案件当事人,但实际上否认了他国法院对本案当事人间相同或类似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有干涉他国司法管辖权之嫌。法院在针对国际平行诉讼颁发禁诉令时,需要平衡国内司法利益与国际礼让原则。目前,知识产权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跨国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世界各地提起平行诉讼的情况较多。由于不同国家国情、司法制度以及社会认知的差异,不同国家法院颁发禁诉令的考量因素也有所不同,因此,一国法院颁发的禁诉令往往会受到他国的质疑。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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