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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公牛公司”)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结果出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广东公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公司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本案可以追溯到2017年3月,慈溪公牛公司发现被告之一的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下称“上凌商行”)销售了由广东公牛公司生产的插座产品,认为相关带有“公牛”字样的产品与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对比极为相似。
慈溪公牛公司向广州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广东公牛公司、上凌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广东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工商登记;3.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尚未足以证实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区分于同行业经营者通用的包装、装潢,亦未能证实相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的特有性。因此驳回了慈溪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慈溪公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延续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并生效后,因此应当适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根据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经法院查明,“公牛牌”插座包装袋由慈溪公牛公司最早使用,且如上的包装装潢能够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是“公牛牌”的产品或者与“公牛牌”的产品相联系起来。满足“知名”“显著特征”等要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据此认为广东公牛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此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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