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帝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210003858.4、名称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深圳市东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物流信息查询网站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构成侵害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东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5万余元。深圳市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服务器位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境外,故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授予的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之外,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而言,侵害专利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地在我国领域内;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唯一因素,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充分考虑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的“多步骤、多主体、多地点”特点,明确了该类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标准,对于依法规制跨境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