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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针对该公司以及涉案专利,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先后提起专利申请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均胜诉,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权。
此后,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对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等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在专利侵权之诉中,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两被诉侵权人分别赔偿200万元和300万元。
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分别提出上诉。有关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涉案专利应当维持有效,故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专利权被判令依法归属于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在侵权民事案件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该案中依照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并非新产品,但是专利权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租用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线的两被诉侵权人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可能性较大;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该民行交叉两案的协同处理,既有效促进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纷争的实质性解决,也彰显了严厉制裁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环境、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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