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理论逻辑与进路探索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卢海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标签: 知识产权 数据
字号: +-
563

数据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如何在法律体系内解决数据赋权确权难题,助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殊值研究。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回应前问获得了政策层面的高度支持,成为颇具实践意义的探索路径。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目标,“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具体任务位列项下。[1]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再次明确了前述任务。[2]同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召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汇报会,旨在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任务部署,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工作的任务分工。[3]自此为序,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多项试点工作铺设开来,逐步超越司法解释论对数字作品、独创性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及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制,立法论维度的新颖方案业已初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化配置带来制度利好。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试点工作新近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下,首批八个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陆续开展了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其配套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累计接收申请超1.1万份。[4]然而,与蓬勃发展的地方实践不相适配的是,学界、业界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理论逻辑的研讨尚不充分。困囿于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既存范式在文学与工业产权传统间举棋不定。各试点地方对登记主体、客体、程序、期限直至法律效力等关键事项远未达成共识,致使制度应然层面的正当性与实然层面的合理性犹存疑问。[5]适值新一轮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开展如火如荼,[6]剖析并建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理论逻辑的必要性因此愈加凸显。

具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充分考察数据集合作为登记客体同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及其差异化的个性特质,结合数据要素化配置中的产业需求与公共利益考量,最终完成契合自身的范式抉择与体系定位。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设计大多沿袭了文学与工业产权的既往实践,数据集合的非物质性似乎可为个中举措的合理性证成。然而,基于财产权登记弥合信息鸿沟与闭合权利范围的运作机理,数据集合的不稳定性、弱排他性特质为这一新型客体代入传统范式招致困境。与此同时,文学与工业产权登记在功能取向上偏重排他控制而非互惠分享,故此难以契合《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新型财产权制度打破数据孤岛的政策期许。再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范多为规范性文件,过低的效力位阶亦不利于统筹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及其社会反响,阻碍良性登记生态建构。

综上,“横向统筹”与“纵向提振”共同构成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未来面向。一方面,作为实体规范的程序附庸,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充分对接数据知识产权司法、立法层面的最新成果,终结关键事项的离散现状。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的稳定性、确定性,从而真正实现助力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制度预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范应当逐步从规范性文件向行政法规乃至法律过渡,寻求效力位阶升格。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做到合乎规律与合乎目的相统一,摆脱惯性思维下的路径依赖,方可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长效开展乃至顺利收官筑牢理论与实践基础。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载中国政府网2021年9月22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9/22/content_5638714.htm?eqid=da896ddf002f1bc600000002645a3cac。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载中国政府网2021年10月28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8/content_5647274.htm。

[3]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汇报会在京召开》,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2021年12月17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2/17/art_53_172253.html。

[4] 刘阳子:《探索保护规则制定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4年2月2日,第02版。

[5] 效力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根本。近期,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判定问题已显现于司法层面,应予重视。参见《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第一案”在京开审》,载微信公众号“北京知识产权”,2023年12月16日。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2023年12月29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9/art_75_189406.html。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