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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公司系登记号为BS.1250052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其认为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令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连带赔偿苏州赛某电子科技公司50万元。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布图设计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在样品与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样品剖片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细节,从而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对独创性的认定,应当在充分考虑布图设计的特点、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后,以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考虑被诉侵权人的反证,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依法予以认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二审案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中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该案裁判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依法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妥善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具有示范意义,对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指引作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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