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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域名与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莫雪铭 暨南大学
标签: 域名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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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商标使用不再局限于实体商业模式,更延伸至虚拟商业场景。对于企业来说,域名就是他们在互联网上的经营地址,被广泛运用于商业活动中。

域名被称为“有形的 IP 地址”。一个完整的域名最少要有两个部分。例如“google.com”中“.com”为顶级域名,“google”为二级域名。为了减少混淆,域名采用的是“先到先得”申请制规则。因此,域名具有专有性,一旦被注册,即为域名持有人所有。这就导致商标若被第三人注册为域名,商标权人就丧失了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权利。这种行为被称为域名抢注,即恶意、滥用域名注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 WIPO)的数据显示,全球近五年来商标域名抢注案件逐年上升,从2019 年的 3693 件增加至 2023 年的 5968 件。商标域名冲突问题愈发严重。ICANN(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出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 UDRP)就是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日益严重的冲突,但是我国尚没有对域名抢注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本文从具体案件中分析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原因,并为我国商标与域名冲突解决机制提出改进建议。

二、谷歌域名侵权案与七匹狼域名侵权案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 案号:D2009-1757)

本案是关于谷歌公司的注册商标“google”被恶意注册成域名的仲裁案,投诉人是美国加州的谷歌公司,被投诉人是波兰的一家软件责任公司,争议域名是“google-adservice.com”。该案件由 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 UDRP处理。

专家组认为,首先,投诉人拥有 GOOGLE 商标权,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商标加上描述性术语“adservice”组成,在商标后加入描述性词汇不会增加区分性。且“adservice”与谷歌著名的“Adwords”和“Adsense”产品名称相似,加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联系。由此可以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其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被投诉人对“google”商标不具有任何权利和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再次,被投诉人故意使用争议域名,试图吸引、混淆寻求投诉人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是恶意的。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二)七匹狼诉赖某域名商标侵权案 [1]

案件原告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公司,被告是赖某。争议域名为“www.qipilang-yan.com.cn”和“www.septwoloves-cigaret.com.cn”。七匹狼公司认为,争议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一审法院认为,“七匹狼”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告享有“七匹狼 +SEPTWOLVES+ 图形”商标专用权。但是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赖某的目的是销售香烟、茶和酒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服装产品产生混淆。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将赖某注册域名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赖某注册的“www.qipilang-yan.com.cn”“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两个域名与七匹狼公司的第 1041040 号和第 1107658 号注册商标近似。赖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案件评析

在 GOOGLE 案中,WIPO 专家组根据 UDRP第 4(a)条 [2] 裁定争议域名构成域名抢注,侵犯了谷歌公司的商标权。而在七匹狼诉赖某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第四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裁定。

对比来看,《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与 UDRP 第 4(a)条的规定类似,均要求(1)投诉人 / 申请人证明争议域名的组成与投诉人 /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相似或混淆 ;(2)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利益 ;(3)被投诉人 / 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恶意的。根据UDRP,域名抢注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而根据《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两者略有区别。

除此之外,七匹狼的案件还提到了《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注册的域名与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利用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法条要求争议域名被用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且网页内容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这也是七匹狼诉赖某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赖某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七匹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原因。因为赖某将争议域名用于销售烟、茶、酒,而七匹狼公司是服装公司,两者的运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从两个案例看来,WIPO 的争议解决规则规定更为清晰明确,而国内的有关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法条分散且规定不一致,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性质划分不明,导致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与行为定性混乱的问题。

三、商标与域名冲突原因

(一)域名具有唯一性

在互联网时代,域名是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资产。互联网中的域名是唯一的,先到先得。一旦域名被注册了,即专属于域名持有人。但优秀域名资源却是有限的。现在通用的域名大多为英文域名,“.com”是使用范围最广的通用顶级域名。目前,注册的域名大多为顶级域名“.com”下的二级域名、三级域名。“.com”下的优秀域名资源基本被抢占了。商标域名就是优秀域名资源之一,如果商标域名被他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专属性,商标权利人将再也无法拥有自己的商标域名。而域名抢注者可以凭借其注册时间上的优势,获得虚拟空间的专属商标权,这将破坏现有的商标体系。[3]

(二)商标与域名的排他程度不同

商标虽然也有排他性,但是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照商标类别来区分的。要素相同的商标注册类别不同,法律是允许注册的,如联合利华公司第 35 类“Dove”和德芙公司第 30 类“Dove”商标英文构成相同。法律允许多个主体拥有同一个商标,只要使用商标时存在区别足以使公众区分识别。[4] 但是域名的唯一性导致它不能被两个权利人同时获得并使用,例如“dove.com”不能同时被联合利华公司和德芙公司使用。

(三)域名注册缺少在先权利审查

域名的注册原则为先到先得,注册流程缺少预检索机制,这导致普通用户可以注册各种域名,包括商标域名。出于先占获利、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许多普通用户将会把商标注册为域名以求高价出售、出租获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申请域名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会对注册域名进行审查,但是审查的内容不包括在先权利审查。

四、中国商标与域名冲突解决机制

( 一 ) 中国法律现状

我国关于域名抢注商标侵权的法律较少。根据北大法宝中搜索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一般依据《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第四条,或者《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判定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为域名抢注。并根据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以及网站用途,将域名抢注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二 ) 商标与域名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域名抢注”定义模糊

《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将恶意域名抢注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域名的构成复制、模仿驰名商标 ;二是域名复制、模仿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误认。[5]《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将域名抢注描述为利用与商标类似的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电子商务交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6] 两部法律对“域名抢注”的定义更不相同,法条之间各有各的说法,容易导致司法实践混乱。

2. 司法解释适用边界不明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来说,根据《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只要被模仿注册,即构成侵权。但是《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没有区分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所有的商标被注册为域名,均需达到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程度才构成侵权。对域名持有人的义务仅限于避免其标识与商标产生混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进行购买。消费者没有因误认而消费,就不属于商标侵权。

其次,对于普通商标来说,不同的法律保护的力度各不相同。根据《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注册普通商标为域名的,需要造成与注册商标有关联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误认,才能构成恶意注册行为 ;根据《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需要利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才构成恶意抢注。

《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和《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位阶一致。一个是关于域名的法律,一个是关于商标的法律,但是面对规制商标域名冲突问题时,法律适用条件混乱,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明,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不一致。

3. 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

对普通注册商标来说,需要造成与注册商标有关联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误认,才能构成恶意注册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上文可知,域名持有人抢注域名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将域名出售,或利用域名经营,也有可能是出于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扰乱商标权人经营计划的目的。但是根据《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的规定,基于这两种目的的域名抢注行为将难以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普通商标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形。

五、域名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改进策略

( 一 ) 确定域名权的财产属性和保护范围

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这是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本质原因。但是域名是哪种财产权利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律中确定域名权的财产属性和保护范围。对域名权的保护应当是有限保护,只有符合标准持续使用具有经济价值的域名,才能得到域名权的完整保护,排除对“空壳域名”的保护。[7]

( 二 ) 增加前审后查,完善域名注册机制

自由开放,先到先得的域名注册原则是导致域名注册混乱的原因。应当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加入“前审后查”。“前审”是指设立驰名商标域名预检索机制,对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提前审查域名注册人的资格。“后查”确定域名合理使用期限,规定域名被注册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使用,如不使用,应当将域名收回或取消注册,以减少域名资源的浪费。

( 三 ) 明确“域名抢注”性质,扩大“恶意”认定范围

统一《最高法域名民事纠纷解释》和《最高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中关于域名抢注行为的描述,确定域名抢注的法律性质与行为特征。扩大对普通注册商标域名抢注的保护范围,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和注册域名以扰乱竞争对手经营业务的目的纳入“恶意注册”的认定范围内。

注释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知终字第 191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 UDRP 第 4(a) 款,申请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该申请才成立 :(1)争议域名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

[3] 郝一丁 . 论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及其解决 [J]. 政治与法律,2010(01).

[4] 焦杨 . 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 [J]. 中外企业家,2020(02).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

[7] 倪明 . 论域名抢注商标侵权 [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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