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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富某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等制造、销售折叠自行车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深圳市富某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完全排除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性。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等构成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探索了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规则和考量因素,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作出的技术贡献,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合理界定涉数值限定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依法保护专利权,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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