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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基本案情】
深圳敦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02123502.3、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多款无线路由器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判令停止侵害并全额支持了深圳敦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侵权;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难以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可以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首次明确了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实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当事人实质性抗辩的司法导向。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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