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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王丹、陈橹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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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下辖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处举世闻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区腹地,“群山蕴宝、众水流金”,是举世寻觅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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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葡萄酒、青稞干红酒的公司,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片区,在第33类酒(饮料)、青稞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册了图片、香格里拉、图片商标。其发现维西尚良聚龙湖酒厂(以下简称聚龙湖酒厂)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的酒水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

香格里拉公司认为

双方在酒水领域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聚龙湖酒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弱化了香格里拉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及唯一指向性,减损了香格里拉公司的商业机会,挤压了香格里拉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香格里拉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聚龙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聚龙湖酒厂辩称

其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的“阿尺木刮”及图形商标,消费者能明确区分商品来源;其在酒水外包装使用“香格里拉”字样系正当使用中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聚龙湖酒厂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地名商标中的地名不属于对该地名的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支持了香格里拉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聚龙湖酒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聚龙湖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聚龙湖酒厂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格里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聚龙湖酒厂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长期从位于香格里拉县的云南迪庆国家粮食储备库采购小麦、青稞等粮食用于酿酒,其在产品宣传时使用“香格里拉”地名具有正当性。

2.一审法院严重扩张了“香格里拉”商标的保护力度,严格禁止他人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来源,绝对排斥他人的正当使用,使得该地名被一家企业独占或垄断,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

3.聚龙湖酒厂生产的产品为青稞酒,香格里拉公司生产的产品为葡萄酒,产品品类不同,不存在上诉人挤压特定市场交易份额的可能。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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