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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真的“自由”了吗?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许朔涵
标签: 版权 米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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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号,伴随着零点钟声的敲响,在举国上下欢庆元旦的同时,版权界也迎来了它的“重磅新闻”——1928年首次出现在迪士尼动画短片《汽船威利》(Steamboat Willie)中的初版米老鼠迎来了他的95岁生日,根据美国版权法,初版米老鼠形象的版权保护期限为95年,届时其形象使用权将放开,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该形象生产商品或进行创作且无需向迪士尼支付版权费,这也就意味着迪士尼对初版米老鼠形象的版权正式到期,该形象由此进入了公共领域。

图为初登场于1928年《汽船威利》中的初版米老鼠形象,源自:https://www.bilibili.com/

此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摩拳擦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能,对这一形象展开了二创,有的通过台词的剪辑将《汽船威利》的故事进行了新的演绎,有的则通过ps抠图让米老鼠跳起了热度席卷全球的舞蹈,更有甚者直接将这一形象通过建模,做成了Live2D模型上传到网上作为vtuber(笔者注:即以虚拟人格设定、形象在视频网站上、社交平台上进行活动的网络虚拟主播)皮套供大家使用和下载,网友的此举可以看作是对迪士尼近几十年来铁腕维权的宣泄和调侃。(参见此前推送《“维权狂魔”迪士尼与知识产权保护》)

网友们天马行空的创作让米老鼠得以不再受到“维权狂魔”迪士尼的限制,自由地出现在形形色色的视频和网站上,但是,米老鼠真的“自由”了吗?

一、何谓“自由”?

这里说的“自由”指的是进入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在此之外的知识产品则处于公共领域,其是指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创造成果、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知识创造成果以及权利人放弃知识产权的成果,处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也被称之为“知识共有物”,作品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因此根据美国版权法,初版米老鼠形象95年版权保护期满后即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其形象并无需经过迪士尼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米老鼠“自由”的前提是经过美国版权法中规定的版权保护期,然后这一前提在迪士尼的“推波助澜“下曾历经两次变动,帮助米老鼠神奇般的”续命“至今。

二、美国版权法与米老鼠的两次“神奇续命”

前已述及,迪士尼之所以号称“版权狂魔”,不仅仅是因为其打造了一套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更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推动了美国版权法的发展和修改。

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对版权已开始靠各州的法律保护,受英国1709年英国《安妮法》的影响,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中规定,作者享有作品自出版之日起14年的初次期限,14年之后,如作者仍然在世,即可申请14年的续展期。1831年对该法进行修订,初次期限延长至28年,再加14年的续展期。1909年的《版权法》再次修订,除初次期限28年外,续展期由14年延至28年,此时版权最长保护期限已达到56年。1928年,初版米老鼠形象正式通过《汽船威利》亮相,迪士尼也就自此开启了为“亲儿子”米老鼠的两次“神奇续命”。

第一次“续命”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彼时依据美国《版权法》,迪士尼对米老鼠最多只能享有56年的版权期限,换言之,迪士尼将会在1984年失去《汽船威利》中登场的米老鼠的版权,这对迪士尼来说无疑是资产的巨大流失,身为“版权狂魔”的迪士尼自然不会甘心,因此经过迪士尼长时间的游说,美国国会通过延长版权期限,改为创作人终身加上死后50年,公司版权则为作品面世后75年,如此一来,米老鼠的版权就被“续命”至2003年。

第二次“续命”发生在1998年,根据修订后的美国《版权法》,迪士尼在1928年创作的米老鼠版权将于75年后的2003年正式到期,不会坐以待毙的迪士尼再次通过游说以及1997年至1998年的政治竞选中共计80万美元的政治捐赠,促使国会通过了《版权期限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使得版权保护期再次延长20年,最终变为了对于自然人创作者,保护期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对于法人作品,由75年延长至95年或创作之年起12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这一法案也因背后“始作俑者”迪士尼的动机是延长米老鼠版权期限以免其进入公共领域而被人们戏称为“米老鼠保护法”。

经过迪士尼的两次游说,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限从56年延长至95年,其版权到期时间也从1984年神奇般的“续命”到了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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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版权保护期限和米老鼠曲线,源自:https://zhuanlan.zhihu.com/

放眼世界,可以说长达95年的保护期限是颇为夸张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日本现行《著作权法》第52、53条之规定,自然人或公司、组织的著作权存续期均为作品被公之于众后的70年内;同样地,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3-1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只要为转让,其一生都享有作品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原作者去世后,其权利将直接移交给继承人,为期70年。对比之下,《美国版权法》§302(c)中规定的1978年1月1日之后,版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持续95年,或自创作之日起12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的版权保护期限的确体现出了在迪士尼反复游说和影响下美国版权法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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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版权保护期限图,源自:https://m.weibo.cn/

三、“版权狂魔”的两张底牌——“米老鼠”并未真的获得自由、数据安全的概念

如前所述,即便迪士尼通过两次游说,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95年,1928年《汽船威利》中诞生的米老鼠也终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版权正式到期,进入公共领域。那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须经过迪士尼的授权同意,自由、随意地使用米老鼠的形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申言之,在“版权狂魔”和“地表最强法务部”手中仍有两张底牌,在此基础上,米老鼠,其实没有真的获得自由。

底牌1:不断更新迭代的形象设计

自1928年《汽船威利》中米老鼠以无声的黑白形象登场以来,迪士尼也没有固步自封,分别在1938、1940、1950年等对米老鼠的形象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更新迭代,随着时间的变迁,米老鼠变成了有色有声的动画角色:带上了白手套,穿上了红色短裤和黄色皮鞋,以我们所熟知的形象登场在迪士尼的各个作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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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部分米老鼠形象变迁,源自:https://m.weibo.cn/

而每一次更新迭代,迪士尼都会获得新的版权,换言之,米老鼠的形象每进行一次更新迭代,该形象的版权期限将又会是一个全新的95年计算周期,周而复始,用数学中常见的极限思想判断不难得出:只要迪士尼不停地翻新米老鼠的形象,理论上米老鼠将不会流入公共领域。因此,2024年1月1日版权到期,进入公共领域获得“自由”的仅仅是1928年黑白动画短片《汽船威利》中的初代米老鼠,在进行二创的时人们可以公开免费使用、改编的仅限于前述形象而不能含有后续迭代米老鼠的元素及形象,因为其余版本的米老鼠仍在迪士尼的版权保护期限之内。

底牌2:星罗棋布的防御商标

除了通过对米老鼠形象不断更新迭代以获取新的版权外,迪士尼还采取了诸多商标保护措施,如此一来,即便版权到期,使用米老鼠形象牟利的行为也有可能要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近年来,迪士尼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定期更新和维护注册信息,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和全面保护,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上查询,截止2024年1月,迪士尼公司在中国申请的商标数量已达到5340件,其中就包括大量“米奇”“米老鼠”等相关的文字或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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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https://wcjs.sbj.cnipa.gov.cn/

以我国《商标法》第39、40条之规定为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虽然只有十年,但可以通过申请办理续展而不断延长其有效期,因此相较于有限的版权保护期,对于迪士尼而言商标保护措施显然更具优势,这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布局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企业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自己商标的图案、文字形似音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注册,主要有跨类别防御和同类别防御两种方式,在当今商标法实践中同类别防御注册则较为常见,而通过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中检索后发现,迪士尼对于商标的保护也是相当严谨,兼采前述两种方式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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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注册的部分防御商标,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https://wcjs.sbj.cnipa.gov.cn/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迪士尼在如此星罗棋布的防御商标的保护下也并不能一劳永逸,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二项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根据本法第39、40条之规定,商标申请人在续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也将注销商标。申言之,就目前迪士尼布局的防御商标而言,其中一部分可能在未来面临着失效的风险。

可见在迪士尼对米老鼠形象不断更新迭代、申请众多防御商标的两张底牌下,“米老鼠”并未真正从“版权狂魔”手中挣脱,获得自由。

四、版权保护与公共领域——对米老鼠“自由”的再思考

在迪士尼第二次游说国会将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续至95年后,一位名叫Eric Eldred的程序员向美国政府提起诉讼,认为1998年美国通过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侵犯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由此诞生了版权史上著名的Eldred v. Ashcroft案,又被后人戏称为“米老鼠诉讼”。在法庭上,Eldred直言道”版权法筑起了一道无形的堤坝,组织了大量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因为保护米老鼠使得其他大量作品无法问世“,其辩护律师Lawrence Lessig也指出“一再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实际上等于变相使版权永久化,这不符合公众利益,也违反了设计知识产权的初衷”,尽管最后Eldred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败诉,但他的一席话值得我们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迁思回虑:米老鼠的“自由”实际上是其进入公共领域,被人们自由的使用或二次创作而无需经过迪士尼的授权和同意,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财产,但此时迪士尼在米老鼠上倾注的心血也会随之付诸东流,但如果采取过于严苛的版权保护措施,也会限制更好的文学艺术作品在公共领域的发展,更会限制公众创作衍生作品的自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似乎版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两难的矛盾命题,但真的如此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理念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正如冯晓青老师在论文中提到“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激励创新,从而增加社会福利”,而公共领域保留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创作并不是一座孤岛,人类的创作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先前智力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因此也必然会包含一定程度的公共领域资源和元素,可见著作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并不矛盾,两者相辅相成,使得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能够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另一方面也能为后续创作提供素材。正所谓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一种保护和激励机制,更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等于忽视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更不等于放任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边界被不适当地扩张,以致侵害社会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和自由。

“版权狂魔”迪士尼及其“地表最强法务部”作为版权的受益者和卫道者,对于米老鼠“自由”的严防死守无可厚非,但过于严苛的保护范围和一再延长的保护期限对于公共利益和创造创新来说,又何尝不是限制了它们的自由呢?

米老鼠作为迪士尼的百年ip,或许我们每一代人的童年中都有它的影子,当全世界都在催着我们长大时,迪士尼总能让我们重新做回孩子,愿我们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能够永远保持那颗最真挚的童心,祝你,也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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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自:https://m.weibo.cn/

[1] 冯晓青:《公共领域保留视域下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作品中不受保护事实、题材为考察对象》,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2] 冯晓青,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

[3] 张玉敏,黄汇:《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合理性》,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8期

[4] 李雨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省思———以保护对象的属性和利用方式为逻辑起点》,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

[5] Eldred v. Ashcroft, 537 U.S. 186 (2003)

[6]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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