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基本案情】
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为实现石墨的连续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工业化生产,购入了一台微波石墨膨化设备。宋某礼入职郑州新某科技公司后,从事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其维护和管理的设备包括上述微波石墨膨化设备。
后宋某礼于在职期间申请了专利号为201821872940.X、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方案主要改进了微波膨化设备的输送装置。
郑州新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宋某礼为完成本职工作,并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归郑州新某科技公司所有,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郑州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宋某礼的工作内容较为繁杂,主要是事务性工作,其本职工作不包括石墨烯生产设备的研发;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为涉案发明创造的研发提供了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明确了在涉及职务发明争议的专利权属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无故丧失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抑制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而不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案裁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科研创作自由,具有积极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