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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基本案情】
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631644.0、名称为“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杭州卓某医疗科技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无效。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针灸是传统中医药学中的重要领域,该领域与现代科技手段的结合途径较为有限,对现有技术资源的整合难度较高。因此,在涉针灸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审慎甄别此类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以考察相关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适用于现代医学领域新兴技术的评价方法。涉案专利将导电医用胶布与传统针灸进行有机结合,显著提升了揿针疗效,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中医针灸领域发明创造的保护。案件裁判尊重传统医学的基本理念和创新规律,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领域新兴技术的评价方法,防范因“事后诸葛亮”低估针灸技术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对于加大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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