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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
【基本案情】
北京万某生物制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59850.X、名称为“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菌株的保藏号。
戴某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戴某良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系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可以获得涉案专利中的菌株,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戴某良的诉讼请求。戴某良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证据1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绿脓杆菌的获得方法和特性,但没有公开该菌株的保藏信息,也未记载能够购买到该生物材料的商业渠道或发放渠道,且证据1公开的建株方法包括多个随机、偶然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证据1公开的制备方法,不能获得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菌株的免疫原性等有益效果,并进行了微生物保藏,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与生物材料保藏有关的创造性评判,为涉及生物材料发明的样品保藏提供了指引,对于激励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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